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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13 毫秒
1.
《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但《物权法》第181、189条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却需要检讨,主要在于:末限制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局限了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未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运行及其实现。为此,有必要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加以限制、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大、在法律上赋予抵押权入相应的权利,以及明确优先权次序。  相似文献   

2.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学说对此指摘颇多,认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由,不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但该学说顾此失彼,忽视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在动产抵押中暴露了其局限性,即使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也未尽合理。探究立法和学说缺陷之根源皆在忽略了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区别,所以未能于当事人间取得良好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未专门规定浮动抵押的特殊实行制度,不利于发挥浮动抵押制度的功效,也无法防止抵押人在浮动抵押固化后恶意处分抵押财产。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为接管人制度的引进奠定了基础,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却为接管人制度的运行制造了障碍。因此引入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不仅要构建接管人制度本身,还要完善浮动抵押及其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首次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突破了传统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和一般抵押权规范,具有重大的立法价值。但是,在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物权法》的规定尚存一些不足和缺陷,亟须解释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物已登记但抵押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达致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可操作相一致。  相似文献   

7.
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财团抵押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创制的以企业特定的集合财产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 ,浮动抵押是英美法系国家创制的以企业可自由流转的集合财产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 ,两者都是以企业集合财产设立的抵押制度 ,却存不同特征 ,各有利弊。文章通过对两者之比较认为 ,在我国担保体系中 ,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均有其存在的价值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采取两者并存的立法方略 ,并就此对梁慧星先生领导的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的相关草案建议稿进行分析评价。  相似文献   

8.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贸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  相似文献   

9.
浮动抵押制度在融资担保方面有许多固定担保难以比拟的优势,但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也使抵押权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采用浮动抵押的国家都对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标的、登记、浮动抵押确定及浮动抵押的实行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在对国外立法及判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和第189条的规定表明物权法体系中引入了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从属于担保物权体系的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具有担保制度的共性,但是其个性更为突出,在制度构造、实现方式、法律效力方面都与现行的法律担保制度不同.因此,有必要从浮动抵押制度基本理论入手,阐释其内涵、价值等以完善浮动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1.
对大陆法系财团抵押制度和英美法系浮动抵押制度的主要特征及其利弊进行了比较和评析。随着担保法理念的转变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与机会,因此我国应该借鉴财团抵押制度和浮动抵押制度,以完善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立法。针对专家提出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建议将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制度和企业担保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的实施对公证抵押登记制度产生重要影响。文章依据现行法律就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动产抵押登记等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对完善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提出了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这一法制创新既不会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当然就更不会因所谓的缺陷而被让与担保制度替代。相反,《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创新担保物权体系,并最终制定一部“统一动产担保法”开辟了视野。  相似文献   

14.
动产浮动抵押刍议——价值、难点及其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力图最大限度地促进融资、发展经济,但现有的概括性务文给这一制度的施行带来了诸多疑惑。文章在分析动产浮动抵押内蕴价值的基础上对其相关难点问题加以探讨,并从宏观、微观两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了可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紧承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此处的“一并抵押”是共同抵押而非财团抵押.当前,民法典编篡议题讨论正酣,未来《民法典》中该如何设计财团抵押权制度,对该问题的思考实具重大理论及实践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财团抵押权立法模式不宜采用单行法模式,而应采一般法模式;在具体内容设计上,应对财团抵押名称、财团类型、财团构成、财团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抵押人处分权限制等方面详细规定;另外,财团抵押权的制度设计还需充分考虑同不动产登记、公司担保、破产别除权等部门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相似文献   

16.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在不影响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法定目的实现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就法律未明文禁止的相关事项做出的特别约定,一般均应认定为有效,其中包括当事人有关移转抵押物占有的约定,以及债务到期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约定;在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主要具备债权效力,且不得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新增从物"的各种主张,完全不能成立;在"先押后租"的情形,如无正当理由,抵押权人不得否定租赁权的效力;在共同抵押人均为第三人时,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先后或者同时行使全部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无权向其他抵押人追偿。  相似文献   

17.
动产动态融资担保具有的担保物流动性与债务人处分自由性的功能优势催生了企业对于流动性动产的担保偏好。以效率价值为主导的浮动抵押制度因蕴含着难以受偿的巨大风险而无法直接满足借贷双方的融资需求。实践中商业银行借助物流开发的创新性担保模式—动态质押,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在传统静态担保与浮动担保之间实现了动静平衡,是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合理配置的产物,无论在制度构造上抑或是实践适用上都呈现逐步取代浮动抵押制度的趋势。动态质押制度因具有强大的功能性优势而为实践所需要,但由于尚未被法律认可,仍面临适法性缺失的司法困境。在动产动态融资担保制度的路径选择上,废除现行浮动抵押制度,确立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动态质押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18.
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我国立法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纠结轮回。不动产抵押权追及力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且与现有民法体系相契合,故应肯定。《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中"抵押权人同意",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达成合意,即抵押权人因同意而获得对转让款的物上代位权,但抵押权追及力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在物上代位权和抵押权追及力之间自由选择。第2款"转让"专指抵押转让行为,"不得"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物权效力。抵押权人虽不同意,但买受人仍可取得负抵押权的所有权,此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追及力。另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产生对实现抵押权额外支付的费用,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9.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其设立之初旨在解决公司融资的迫切需求,后逐渐被其他国家和地区所采纳。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中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但没有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与其配套,使得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可能对债权人保护力度不够。应当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使其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20.
动产抵押系英美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引入此项制度,必将与传统的物权法体系产生冲突。由于动产抵押缺乏公示性,第三人若善意取得该动产,其所有权必将与该动产的抵押权产生冲突。因此,立法的目的就应在于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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