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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交易安全保护制度在当代逐步走向成熟,交易安全保护方法日趋多样化。现代交易安全制度不仅要保障履行利益的取得与实现,还要保障信赖利益的安全,包括缔约中的信赖保护和信息公开领域的信赖保护。在保护外观信赖时,或者按照当事人信赖的外观确认交易有效,或者直接要求当事人承担信赖利益赔偿责任;而对交易过程的保护,也实现了连贯与周密...  相似文献   
2.
民事法律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器。它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经济、社会现实为参照,透视出人们道德上的判断和价值取向,这就是公平正义。公平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中的主线、精髓和灵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这是公平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公平即公道合理,也就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笔者试从我国民事法律公平原则的历史回顾、性质、内涵、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等方面作一探讨。一、公平原则的历史回顾罗马法在…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对集体所有权的规范沿袭了我国原有立法的规定,但集体所有权存在性质模糊、主体不明的固有弊端,在物权法框架内解决此问题,要把集体改造为集体法人,由集体法人享有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组成集体法人的权力机关行使集体所有权。这种方案实现了立法的衔接,更好地贯彻了集体所有制建立的目的,并且最大限度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为维护交易安全,民法上专设有两项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即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另外,善意占有制度也确认了善意占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占有和经过法定的期间.至于善意占有则不是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但对善意占有,应规定较短的时效期间.  相似文献   
6.
对错案追究制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错案追究制是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 ,由全国各地法院自行设立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其目的在于克服司法不公 ,确保审判质量。然而 ,错案追究制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诸多弊端 ,理论上设计的错案追究制不够完美 ,法律、事实等因素的不确定性使得“错案”的界定显得无所适从 ,错案追究制又不能与审判方式改革的许多内容和谐运作。因此 ,笔者不赞同在中国搞错案追究制  相似文献   
7.
常规性民事义务须具备不利益要素和强制性要素。与绝对权相对应的义务以及第三人不得侵犯他人债权的义务,因欠缺不利益要素,而不成为一种义务,侵权法中的这种法定义务其实并不存在。由此关于物权本质的争论便可解决。欠缺强制性要素的义务,不能诉请强制履行,或者违反之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由于本身性质而欠缺强制性要素的义务也没有权利与之相对应。常规性义务与非常规性义务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内容。  相似文献   
8.
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应以一定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情况,以免因不知情而受到损害.近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本文从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两方面入手,对法、德、日、意及英美国家的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9.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贸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  相似文献   
10.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 ,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 ,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 ,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 ,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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