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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春谋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58-61
口供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各国司法界所重视。然而,获取口供的过程常常与“保护人权”这一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相冲突,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就是一种表现。刑讯逼供的存在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平。破坏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文关怀,是刑事审讯走向现代文明、科学和人道的重要体现。分析产生刑讯逼供的主客观原因,完善侦查讯问制度,促进我国刑事司法运作的透明化、权利救济的及时化和诉讼制度的人性化。是刑事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2.
邓云飞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23(3):36-39
口供证据规则包含证明性规则和可采性规则。证明性规则是以口供的真实性为基础,体现刑事司法对实体真实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可采性规则是以口供的自愿性为基础,体现刑事司法对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自人权、自由等价值观念兴起后,两大法系口供证据规则的发展呈现出一条由“证明性”到“可采性”的主线,形成了以可采性为主、证明性为辅的规则。当今中国的口供证据规则主要还是证明性规则,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可采性规则。 相似文献
3.
尹久信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3,(1)
根据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侵害的犯罪对象,“严禁刑讯逼供”、“论处” 相似文献
4.
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刑讯逼供罪是发生在刑事司法过程中 ,由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之权利的侵害。在刑事法学的语境中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等概念应当统一。立法上应完善刑讯逼供罪的刑罚体系 ,提高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 ,以增强立法的威慑效果 ,对刑讯逼供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不应以转化犯的形式论处 ,而应以结果加重犯论处。 相似文献
5.
江浪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5):38-40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对一国之司法损害极大。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众多学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设置相对符合当前中国司法现状的举证责任倒置程序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将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是被讯问者面临的风险。而刑讯逼供并不体现为身体上的折磨,而应是讯问者形成假设和对被讯问者行使权力的结合体,为实现遏制刑讯逼供的目标,在我国,必然合理构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体系,其内容包括:1.实现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2.将我国现行的“由口供到物证”侦查模式转换成由“物证到口供”的模式;3.在讯问程序中注入人文精神,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信念;4.立足本国的国民性,合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自白”。 相似文献
7.
董丽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3):7-8
实行沉默权制度可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加强口供的证明力,有利于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水平;沉默权制度对于办案有规范、促进、引导的积极作用,对当前刑事司法工作既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机遇. 相似文献
8.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
近来在刑事诉讼中只看重以言词证据为主体的直接证据,忽视以物证为主体的间接证据,这是我国司法办案人员长期挥之不去的口供情节的主要原因之一。将刑讯逼供这种表面现象归结为我国刑事错案频发的根本原因,实为本末倒置。只有在法治观念上树立起间接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基础性地位,培养办案人员对间接证据进行正确解释和推论的逻辑思维能力,把间接证据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主要根据,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刑事案件刑讯逼供泛滥的局面,将刑事错案的高发生率降下来。 相似文献
9.
潘志勇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14,(2):48-54
昆曲《十五贯》通过精彩的法律故事展现了我国古代尤其是明朝的各项司法制度,生动地诠释了民间深层法律心理。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司法中延续至今的“清官情节”、“口供情结”和“命案必破”的传统,这对理解中国传统司法精神大有裨益,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后半段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应如何理解该规定,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不是没有条件的,它必须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条件,即以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死亡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态度为必要。如果是处于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似应以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