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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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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出发点的理论,那么既判力论可以说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既判力观念渊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大都采用了这个概念。判决既判力是各国民事诉讼法所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在美国则被称为既决判决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对既判力的代表性定义为  相似文献   

2.
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既判力的功能主要是实现诉讼经济、维护程序与法的稳定性,尊重审判权威。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都设有对生效裁判的再审程序,我国也是如此,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机制具有其制度价值,与既判力规则可以协调,但是需要进一步改造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集团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规则是集团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集团诉讼立法中的难点。目前国外关于集团诉讼既判力规则的立法最为典型的有美国和巴西,美国的既判力规则依赖于英美法系的一系列诉讼制度逐渐形成,而巴西作为大陆法系唯一引进集团诉讼的国家,创设了独特的集团诉讼制度,其既判力规则颇具特色,被西方学者称为大陆法系国家集团诉讼的立法典范。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提高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效率和社会效果,是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美国和巴西的立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是既判力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判决的既判力在一般情形下仅发生于当事人之间.这一原则不仅有助于纠纷的终局解决,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能够为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提供程序保障.作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确定判决对于诉讼系属后的承继人及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亦有效力.为他人之利益而作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对于该他人也有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既判力相对性原则.这一原则的缺失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在第三人权益的程序保障方面存有重大缺陷,也造成了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混乱局面.应当完善既判力制度,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限制在确定判决既判力相对性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中的既判力及司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良骥 《河北法学》2002,20(Z1):160-165
既判力理论是诉讼法学中非常重要的课题,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此的研究却是刚刚起步。在总结借鉴民事诉讼法和外法域行政诉讼诉讼既判力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既判力的理论问题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一个试探性研究,主要从既判力的界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司法实践中的既判力四大块内容加以论述,希望对今后行政诉讼法学中有关既判力的研究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蒲菊花 《现代法学》2005,27(1):139-144
部分请求涉及诉讼标的、既判力、诉的变更、诉讼时效的中断等众多诉讼理论,其核心问题是部分请求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否及于剩余债权,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基于不同理论立场对此形成了多种学说。从“纠纷一次解决”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角度考量,应当采纳否定说,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以分割债权的方式进行诉讼。在原告仅就部分债权提出请求时,其诉讼标的和判决既判力的范围应当及于包括剩余债权的全部债权。  相似文献   

8.
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是一种诉讼行为,其将有可能从实质上推翻前诉判决,进而危及法的安定性。由于形成权的行使是在既判力的标准时后,属于“新事由”,不受既判力的遮断,因而无法采用诉讼法上的遮断效路径加以排斥。实体法视角是将各种形成权的性质、行使效果以及形成权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利害状况等实体法因素投射到遮断效路径,进而得出是否加以排斥的结论,其本身并非解决路径,但却为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适用时的价值判断提供了客观标准。既判力标准时后的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构成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依据实体法因素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后,应当适用诚信原则加以排斥,从而维护法的安定性;但抵销权的行使并未危及法的安定性,因而不受限制。  相似文献   

9.
郑晓曦 《法制与社会》2011,(11):120-121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理论基础。在现代诉讼法理论中,既判力是一个用以说明判决效力的基础性概念,既判力的意义及其规则是"解释现代民事诉讼判决效力圣经"。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功能体现在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诸多方面,在诉讼程序中完善了法的本质。然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以我们必须用正确的态度面对既判力和民事再审这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认识到两者客观、必然的冲突,寻找两者相平衡的支撑点,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理论在维护司法权威,稳定社会关系以及实现诉讼经济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当然,既判力的存在并非绝对完美,再审便是为弥补既判力的价值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而设置的补充性救济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仍存在诸多问题,怎样在既判力理论的指导下构筑更加完善的再审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11.
理论上之所以对代位诉讼存在着诸多分歧,是因为没有廓清代位诉讼的真正含义,本文采用的纯粹代位诉讼这一概念实际是本质意义上的代位诉讼。代位诉讼的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是法定的纠纷管理权;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受既判力的拘束,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代位权存否则适用“争点效”理论。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之一,值得商榷,因为其对民事诉讼的既判力产生了过度的破坏,不利于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错误已经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救济措施,并能起到有效的救济,若再将再审作为其救济的途径,势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有违诉讼效益的原则.所以文中从既判力原则.诉讼效益、管辖错误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反对的理由.  相似文献   

13.
罗乐 《法制与社会》2014,(8):112-113
既判力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既定判决所产生的一种强制性通用力,同时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既判力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效果,而既判力的作用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价值追求,如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和个案公正产生了冲突,因此,我们就需要为既判力之存在寻找正当化根据。关于既判力的正当化根据主要存在制度效力说、程序保障说、二元论以及国家审判权说。最后,我们应该看到确立和完善既判力制度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4.
萨维尼将民事诉讼法分为诉讼程序规范和实质诉讼法,并对之以公法和私法加以区别,将实质诉讼法当作其创建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萨维尼以实体诉权理论(私法诉权说)为基础,运用动态分析方法,按照诉权与抗辩权、争讼程序(争点决定)、既判力、替代判决、权利恢复之顺序构建了实质诉讼法体系。从法系意识论上考察,实质诉讼法理论曾对法国法、苏联法影响甚极,又通过苏联法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理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没有着实接受苏联法学的实体诉权理论,以致沦为只见“诉讼程序”而不见“诉讼实体”的诉讼程序法学。本文藉萨维尼实质诉讼法理论之初介,图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之再定位,通过树立以诉讼程序和诉讼实体相结合的民事诉讼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民事诉讼法学,使之得以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时也为提升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品质作出其应有的学术贡献。  相似文献   

15.
既判力与请求权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静 《中国律师》2003,(12):59-60
既判力观念渊源于罗马法,德国、日本、法国等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用了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中,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据此,当事人和法院不得就已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不同的主张和判断。请求权竞合在民法学界历来都是争议的热点,请求权竞合之诉的当事人能否就两个请求权均提起诉讼要求公权予以保护自然也是民法学者们试图解释和解决的焦点问题。(一)请求权竞合学说的争议所谓请求权竞合,指依同一之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具备两个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二个…  相似文献   

16.
既判力是指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者确定力。本文通过分析一份法官依据既判力理论做出的裁定,阐述了既判力理论有其适用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法官不可因为过度维护司法的权威性,而忽视了对于第三人诉权的尊重,从而也过分牺牲了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是民事诉 讼领域里的重要 理论问题。江伟 教授在民事诉讼 的三驾马车的基 础上将诉讼目 的、诉讼标的、既 判力、诉权论、民 事诉讼法律关系 概括为我国民事 诉讼的重点问 题。我国到目前 为止的各种类的 教科书都无一例 外地将民事诉讼 法律关系做为一章来论述,因而可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做为一个重点问题予以研究。仔细研究一下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教科书以及新近发表的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论文,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即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研究,都走在同大陆法系国家完全相异的路…  相似文献   

18.
"证讼"是罗马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核心含义是"证实讼争"。在通常诉讼时期,证讼是指诉讼双方在裁判官面前对讼争事项的确定,意味着法律审的终结和事实审的开始,陪审员必须依据证讼中确定的争点进行判决、使针对同一案件的诉权消灭以及使新债代替旧债,这些效力构成后世"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的最初雏形。进入非常诉讼时期后,诉讼二阶段的区分不再存在,证讼的术语虽仍得保留,但仅意味着在法官面前的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其重要作用已成为明日黄花,其效力部分前移到起诉阶段,部分由判决替代。现代民事诉讼法中,区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的做法以及诉讼标的、既判力和诉讼系属理论等方面,无一不受到证讼制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刘水莲 《法制与社会》2014,(13):112-113
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是连接民事诉讼法学各大理论的纽带,是民事诉讼法学各大理论的基础。本文通过对诉讼标的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界定,深入分析了诉讼标的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不同诉讼标的理论的既判力客观范围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进一步研究了诉讼标的理论对既判力理论发挥的基础性机能。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没有建立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制度。民事判决既判力制度的缺失,原因是多方面的,市场经济的高度不发达是最根本的原因。在我国,构建既判力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能的。我们要协调构建民事判决既判力制度与再审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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