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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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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刑法》第63条确立了我国减轻处罚的量刑制度,但对如何减轻、减轻的幅度等问题未作出细化规定,由此带来适用中的诸多困难与问题。1.减轻处罚能否变更刑种;2.减轻处罚能否及于附加刑;3.附加刑附加适用时减轻处罚的操作问题;4.减轻处罚能否由刑事罚减为行政罚。  相似文献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含有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三方面内容;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要求限制警察权力以及赋予相对人听证、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完善调解制度和强制性教育措施为保障。  相似文献   

3.
试论居民身份证制度处罚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中的处罚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居民身份证的重要地位很不相适应。这些问题主要是:行政处罚中有关规定前后不统一,相关的配套处罚措施残缺不全以及行政处罚力度偏弱;刑事处罚中主要是有关居民身份证犯罪的罪名过少,刑罚中缺乏财产刑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缺乏衔接。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立法来完成。  相似文献   

4.
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主要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实施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和领域,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等;新增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限期出境等三种处罚,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规范了执法程序,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对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将产生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关于治安拘留的执行,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基本上采用的是强制执行的方法,新《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治安拘留的执行方法,即“受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将受处罚人分为不抗拒执行和抗拒执行两种,对前者由受处罚的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携带自己在拘留期间的伙食费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自行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后者则可以使用械具、强  相似文献   

6.
对业务过失犯罪处罚孰轻孰重,进行统一的考虑是不合理的,应当在业务过失犯罪内区分弱势群体型业务过失犯罪和一般业务过失犯罪后,加以分别讨论;弱势群体型业务过失犯罪这一概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对一般业务过失犯罪应该适用较重的处罚;对弱势群体型业务过失犯罪应该适用较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7.
我国累犯制度的设计应当符合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理念,累犯制度是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累犯制度存在的根据是责任主义;应当明确禁止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累犯也应当平等享有假释的权利,不应当扩大特殊累犯的适用范围;累犯处罚应坚持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不能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抢劫是一个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抢劫仅构成犯罪,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然而,司法实践是,未成年人抢劫若全都予以刑事处罚,必然失之苛严;若想予以治安处罚而收惩戒教育之效,又于法无据。解决这一处罚困境的办法只能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增设处罚“抢劫行为”的条款。  相似文献   

9.
连续犯的本质应是同种数罪,其处罚原则应是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如果连续犯表现为数额犯,应当累计数额处罚,适用基本犯的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如果连续犯表现为非数额犯,其立法体现为两种情形,即"多次犯罪"和"情节严重",其中有的属于基本情节犯,有的属于情节加重犯。只有情节加重犯属于连续犯的范畴,应当加重处罚。据此,我国刑法中相关立法例存在缺陷,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10.
劳动教养虽然事实上成为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外的第三种处罚措施,但违宪性决定了它不能分裂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间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实现了二者的贯通,架构了"二元制裁体系","处罚衔接漏洞"是个伪命题。因此,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要么只能被转入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范围,要么只能移出法律处罚圈;刑法上的入罪门槛不因劳教被废而降低,禁止将被劳教行为分流入刑事处罚。现存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没有本质区别,劳教被废止后,这两个警察保安处分措施应当被禁止适用。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目前理论上和立法中关于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三种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处罚业务过失犯罪的新标准.作者认为,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观点,以及主张取消业务过失犯罪处罚,代之以重大过失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并设置相应法定刑的观点,都是不合适的.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加重处罚的观点,从结论上看是基本正确的,但过于绝对化.关于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正确观点应当是第一,在通常情况下,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第二,当某些普通过失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并不小于业务过失犯罪时,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等于或者轻于普通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2.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从2006年3月1日生效以来,至今已一年有余。在治安处罚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正确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含义;要注意对侵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并不是一律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场处罚罚款并非就一定得当场收缴;注意扣押、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正确适用以及正确区分以强拿硬要的形式构成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
权力与权利的和谐——《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存在许多弊端,已经不能适应治安管理的需要.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一方面增加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权力,确保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的惩处,同时注重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注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体现了警察权的理性扩张和法律调控机制的有机统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关于犯罪预备是否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一些争议,有学者反对处罚犯罪预备,他们认为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理论、违背了当代刑法慎刑的价值取向,更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而有些学者又坚持认为对于犯罪预备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并从理论、政策、法律、事实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过于绝对。就我国目前关于犯罪预备处罚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在原则上处罚所有的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这不仅给人刑法过于严厉的印象,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对犯罪预备加以处罚的情形少之又少,最多也是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预备行为加以处罚,这就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鉴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在规定处罚犯罪预备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犯罪预备的处罚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5.
国际犯罪是指国际法规定的以及违反国内法关于国际刑事方面规定的、对国际社会具有危害性并应受到刑事处罚或需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他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触犯国际刑事法律法规或违反国内法关于国际刑事方面的规定;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犯罪通常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行为。同样具有刑法学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有悖于《行政处罚法》对公正的价值追求;违背《行政处罚法》所倡导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权力和权利这对行政法所关注的主要矛盾的价值取向上与现代法治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的内容可以作如后调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的证据;对有记录资料且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即时依法予以处罚;对有记录资料但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查明违法事实,即时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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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起行政争议,引出三个行政复议决定和两个驳回起诉裁定。虽然二审裁定在法律上已经生效,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保护。 一,案情简介 1991年6月19日,贵州省×县公安交警队以该县个体汽车驾驶员颜×ד使用失效驾驶证……”为由,对其作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以下称原处罚),决定吊扣颜的驾驶证12个月(自1991年6月16日至1992年6月15日止)。颜对此处罚不服,向贵州省×地区公安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该支队于1991年10月7日作出《对颜××申诉的答复》。该“答复”维持了原处罚,并于1993年9月15日正式送达给颜。在此之前,原处罚已经被实际执行完毕。颜收到该“答复”后,于1993年9月25日以×公安交警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处罚,并要求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县法院于1993年9  相似文献   

18.
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所根据的观点如何,直接影响着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因此,就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进行前提性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中止犯之所以减免处罚是因为行为人违法性或有责性的减少;另一方面,对于中止犯刑事政策的理解不能停留于表面。因此,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是以行为人违法性或有责性减少为内容的刑事政策说。  相似文献   

19.
现行执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行政处罚中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存在标准不一和处断规则混乱的特点。为统一共同违法的司法适用和贯彻处罚法定原则,在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作为行政处罚实体法总则的《行政处罚法》应该规定共同违法制度。我国的行政共同违法应仅限于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违法;共同违法上处罚应采取对各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而非共同处罚的方式;同时立法上也不应采取德国区分正犯和共犯的二元论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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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种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特定情况下,一些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主要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和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或补偿问题作出裁决,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同原告受处罚行为有批准关系的另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其中的非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决定时的该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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