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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7)
<正>甬人社发〔2014〕16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原执行的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今后,按照人社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结合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开展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适时增加配置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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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4):58-59
京人社工发[2017]25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提高工伤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方便工伤职工就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586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报销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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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9)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前,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生育(含孕产期保健和分娩,下同)就医,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工伤是指经有权机构确认并颁发《工伤证》的工伤,生育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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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少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4):53-55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工伤保险条例》。与目前处理工伤赔偿依据的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法规相比,《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适用的范围,解决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和安全性问题,并对工伤鉴定过程进行了严格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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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3,(11)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关于确定费率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因此,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能使基金有过多的积累。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条例规定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二是确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为了体现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条例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立了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行业差别费率的确定按下列程度进行:一是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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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4,(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称《条例》)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促进工伤预防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统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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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7)
正(2016年8月1日)沪府发[2016]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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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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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44-48
<正>粤人社规〔20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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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第三人不支付的,今后可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个人发生工伤,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用人单位拒付有关费用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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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3,(11)
最近,笔者发现一些报刊、杂志刊登的工伤认定争议、工伤理赔争议仲裁案例中时有出现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认定、仲裁机构依据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结论作出裁决等。笔者认为:由鉴定委员会作出伤认定是没有法规依据,是错误的做法。鉴定委员会不能做出伤认定的决定,其理由是:一、工伤认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第十一条第一款"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试行办法》还规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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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2)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劳社发(2008)2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