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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适用中的缺陷却越来越明显。本文从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入手,梳理了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混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存在的缺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存在的缺陷、经济性裁员制度规定的不足等问题,以期探讨并给出完善的法律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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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中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正,以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以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本文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着手,在对其缺失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将来完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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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不仅是劳动合同的核心,也在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应对我国劳动合同效力制度进行通盘、系统的梳理与审视,缝合漏洞,弥补缺陷,革故鼎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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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劳动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有关瑕疵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文从瑕疵劳动合同概念、瑕疵劳动合同类型、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瑕疵劳动合同效力,探讨劳动者、使用者在瑕疵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范围,并就完善我国劳动立法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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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围绕劳动合同的法律概念建构,以洛多维科·巴莱西、菲利普·洛特马尔为代表的一批欧陆法学家通过批判近代劳务供给契约的教义原理,以劳动人格原则为价值基础、"从属性劳动-自治性劳动"为首要区分,建立了从广义到狭义的劳动合同概念体系,为整合扩建现代劳动法、更新发展传统民法奠定了理论基础。作为制度后发国家,我国应当充分吸收劳动合同概念起源蕴藏的劳动交换法制现代化经验,摆脱近代劳务供给契约的理念与体系束缚,抛弃过时的雇佣合同制度,通过劳动立法,正式确立"从属-自治"为劳动交换的首要区分,先以从属性为核心要件规定类合同层级的劳动合同概念,再以"标准-非标准"为框架,将劳动合同进一步类型化,以便形成保护措施的多元配置体系;通过民事立法,完善自治性劳动的合同体系,正视灵活就业中自由职业者的保护诉求,以劳动人格为价值理念,作出专门的制度回应,最终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平衡劳动力市场灵活与安全的劳动交换合同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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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使我国建立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有助于缓解劳动合同短期化所导致的劳资关系不稳定。但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引起了一些认识误差,同时也引起了操作困难。应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切实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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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书面劳动合同规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9)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书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规定明确,有利于节约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等成本,提高合同履行效率,所以书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是我国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立法目标。不过,《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久被诟病的事实劳动关系留出生存空间,背离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唯一法定形式的立法宗旨。建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克服这个不足,进一步完善书面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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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为中国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劳动法》实施後,中央政府相继颁布了有关劳动合同的一些配套规定。10年来,劳动合同立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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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是指被录用的职工以参加劳动并取得报酬为目的,与录用单位之间订立的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文章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固定工制度形成的过程,并对这一制度的弊端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必要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文章最后对于如何保障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权利和主人翁地位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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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须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较原则、抽象,使得有关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较困难。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掌握一定的劳动合同知识。本文主要就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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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书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规定明确,有利于节约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等成本,提高合同履行效率,所以书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是我国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立法目标。不过,《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久被诟病的事实劳动关系留出生存空间,背离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唯一法定形式的立法宗旨。建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克服这个不足,进一步完善书面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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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11):34-37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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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的浅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特别是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实施,可以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工作体制和用工制度,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无论是法律规定和是法律实施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因此,必要要采取积极地措施实际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有序的发展。本文就从四个部分针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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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虽然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或程序签订书面合同,即形式要件欠缺,但其实质要件基本符合,且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劳动仲裁部门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常见的事实劳动关系有:(1)以口头约定代替签订书面合同.温州私营企业招工基本上没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说了算数;(2)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企业承包合同、企业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排和待遇,以聘任书代替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延续劳动关系,但没续签劳动合同;(4)所签合同部分必备条件无效或不明确.如劳动报酬没约定,工作内容不明确,或约定工伤事故由雇工自负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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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的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比较清晰的,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都可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政策适用与执行。然而,随着劳动法律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用人单位很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面临到的不规范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意外失踪或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合同的存续问题,新员工试用期间因休长期病、事、产假等需中断试用期的问题,劳动者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等等。因此,我国可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