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7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新增为妨害公务罪第5款并规定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就是否新增"袭警罪"的纷争,为实现条文间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制范围的明确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在适用过程中,应明确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客体为正在执行的公务行为;对"警察"的理解应不限于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公务的"正在执行"也不应局限于严格的上班时间;同时还应结合社会危害性内容,将暴力限制为对警察的人身暴力,其程度应为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并且适当考虑暴力的原因。  相似文献   

2.
由于妨害公务罪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刑法对于频繁发生的袭警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为了保障警察权,增强公众的安全感,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将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确保袭警罪达到预期效果,并且防范警察滥用职权,刑法还应增加有关职务行为的规定,以促进警务活动的规范化。对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努力在保障警察权与限制警察权之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3.
袭警罪中的"暴力"不仅包括直接对人暴力,也应该包括间接的对物的暴力,但对物的暴力应该限制在危及人身安全范围的物;成立袭警罪必须以合法执法活动为前提,但对于程序瑕疵的执法行为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警察执法不规范招致的侵害应该成立袭警罪;根据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对比、辅警的职责定位方面分析,辅警应该作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而受...  相似文献   

4.
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公务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以该双核心的复合法益为指导,实质解释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并限缩其司法适用。“暴力袭警”限于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暴力,应达到通常情况下能够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程度,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为前提条件,同时,“暴力袭警”必须产生导致警察职务不能或者明显难以执行的具体危险,而“暴力袭击”违法执行职务或者职务行为存在重大瑕疵的人民警察的,则不构成袭警罪。  相似文献   

5.
"暴力袭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两种解读,前者认为,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警察作为暴力实施对象的特殊身份;后者认为,从重的依据在于"暴力袭击"这一妨害公务的行为手段,突出警察身份只是迫于袭警案件多发的社会现状而作的立法宣示。经对该条款立法背景、文本涵义的分析,该条款的设置仅仅是通过在立法中将"袭警"明确列举出来以实现一般预防目的,因而注意规定的解读更符合立法原意。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司法实践中对"暴力袭击"应作相对严格的认定,只有具有主动性、攻击性的暴力才被能认定为袭击,为了摆脱警察控制而实施的不具有攻击性的轻微暴力则不能构成。  相似文献   

6.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袭警罪以来,各地首例袭警案接连曝光。在司法实务中,对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认定不同和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理解的不同,造成了审判实践的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如何认定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行为便成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指的是通过“硬暴力”突然地攻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而不是通过“软暴力”、“缓和的”“非突袭性”的行为来阻碍警察执法。确定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与暴力袭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紧密相关。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前者系袭警罪保护的主要法益,而后者则为附随法益,而非次要法益。应透过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来检验“暴力袭击”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从而对袭警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做到合理合法地出罪和入罪。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若干妨害公务行为在刑法认定上存在争议,因此应对《刑法》第277条进行修改完善。应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客体中人的要素界定为“正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不应限于暴力、威胁,应增加“其他方法”的行为方式,应调整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8.
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了警察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关于袭警行为是否应当单设罪名予以刑法规制,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的声音。面对非理性的犯罪,需要的是理性的立法。因此,应对袭警行为的规制进行全面反思,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提出应对暴力袭警的新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以公务的合法性与适时性为前提。公务是否合法应从实质与形式两方面 ,由法官以行为时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公务正在依法进行的期间则是从公务人员已经着手实施为了某项具体公务所进行的准备活动时起 ,直至整个公务活动实施完毕 ,公务后果稳固之时止。而本罪客观方面所指的暴力、胁迫 ,其含义、程度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增设了袭警罪,拓展了对于警察人身权利的保护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暴力袭警的性质、袭警罪所适用的主体范围、民警是否具有民事方面求偿权等,均遭遇了不同的理解和一定程度的争议.对这些问题的探索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袭警罪.  相似文献   

11.
频繁发生的袭警案件,警察权威受到严重挑战,使我们不得不关注袭警罪的立法化问题。我们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所谓袭警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致使正在执行执法活动的人民警察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妨害公务案件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妨害公务案件在北京呈多发趋势,在犯罪对象以及犯罪手段方面具有规律性。应当对妨害公务案件重新进行法律上的理解和把握:合同制的聘任人员和执法所需财物均能够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应通过立法在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方式之外增加其他方法,并将其他方法的限度纳入到考量范围之内。对于以自杀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的,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只有在自杀所使用的手段威胁到执法人员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的,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妨害公务罪的程度要求。  相似文献   

13.
频繁发生的袭警案件,警察权威受到严重挑战,使我们不得不关注袭警罪的立法化问题.我们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所谓袭警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致使正在执行执法活动的人民警察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妨害公务罪是为了确保国家公务的正常执行而设立的,其犯罪对象在以下方面应予以明确:(1)在共产党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为本罪的对象;(2)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不应成为本罪对象;(3)受托从事公务的人应予以保护;(4)凡是对从事公务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施妨害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应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置了袭警罪,回应了保护人民警察利益、树立执法权威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呼声。该罪不仅保护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秩序,还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该罪的实行行为是具有导致人民警察伤害危险的作为有形强制力的暴力袭击行为,行为对象不仅包括具有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也包括合同制的辅警,危害结果在犯罪成立的意义上仅要求危险结果。该罪与妨害公务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但是当行为不构成袭警罪时,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相似文献   

16.
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以公务的合法性与适时性为前提,公务是否合法应从实质与形式方面,由法官以行为时为标准来进行断判,公务正在依法进行的期间则是从公务人员已经着手实施为了某项具体公务所进行的准备活动时起,直至整个公务活动实施完毕,公务后果稳固之时止。而本罪客观方面的所指的暴力,胁迫,其含义,程序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7.
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和警察权益保障理念没有对"软暴力"袭警给予应有的关注与重视。但实践证明,"软暴力"袭警严重损害了警察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进而导致通过警察执法得以伸张的社会正义难以实现,并破坏了来自不易的警民和谐关系。其中,刑事立法不健全导致保障缺位,警察专业培训缺失导致应对缺位,媒体和网民的倾向导致舆论监督缺位以及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观念缺位是我国"软暴力"袭警猖獗的主要原因。对此,可以从健全刑事立法以打击"软暴力"袭警,加强警察专业培训以应对"软暴力"袭警,加大正面引导以促使媒体、网民正视"软暴力"袭警,提高行为人的法律意识以预防"软暴力"袭警四个维度找寻可行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8.
在立法层面,我国对现场控制袭警行为和制裁袭警行为的法律资源比较丰富。在此情况下,暴力袭警察事件仍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基层公安机关或者民警个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应当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为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执行,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以控制、减少袭警行为,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人民警察执法权保护问题的刑法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建议刑法应当明确人民警察的职务防卫权,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旦遭遇暴力抗法者的袭击,有权利使用警械和武器进行防卫,以示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在刑法分则中应增设袭警罪,明确规定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和具体的量刑标准,使暴力袭警行为在刑罚适用上罚当其罪,以实现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20.
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条款已施行5年,新“袭警罪”也即将施行。在改革方向既定的情况下,应全面调查原有暴力袭警犯罪现实状况、评估犯罪治理效果,以求为新“袭警罪”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实证调查发现,暴力袭警犯罪总量逐年上升;绝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量刑普遍较轻;被告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被告人职业分布差别大;被告人绝大多数具有认罪、坦白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往往针对民警本人,多导致轻微伤,财物损失较少;持械袭警与驾驶机动车袭警占比不高,但后果严重;常见区域分布明显;警察执法不规范是常见辩护意见,但极少获得法院支持;对轻微袭警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存在较大争议;仅出于反抗或逃避执法目的而袭警的,一般仍认定为暴力袭警罪;醉酒一般不影响犯罪构成。暴力袭警犯罪治理的难题在于法律争议影响适用效果,“从快从轻”弱化立法原意,法治意识薄弱浪费治理资源。因此,需要细化暴力袭警犯罪的刑罚等级,厘清暴力袭警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完善暴力袭警犯罪的处置机制,构造暴力袭警犯罪的源头防控系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