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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非物权人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是冒名处分行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无权处分,而不是无权代理.登记错误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因此,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以民法的风险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素角度进行分析,冒名处分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与无权代理相似,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当冒名处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时,也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对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无权处分的存在,而无权处分应当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处分了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但实际上其并非实际上的权利人.实践中屡屡发生冒充房屋产权人出售"二手房"经过户登记给第三人的情形,因冒充者不是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合法权利人,其无权发动物权变动,故不应属<物权法>106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之情形,第三人无权主张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正确理解无权处分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确适用的前提.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登记错误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受让人基于公示公信原则信赖该物权登记并通过交易行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物权公示方法的公信力,将在未来广泛地适用于我国房屋产权交易领域。法律上对这一制度的正式承认,是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一次突破,有其极其深厚的法理考量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采取了一体化的处理模式,为准确地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如下认定标准: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不动产,关键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为善意,对价条件是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转让价格,形式要件为受让人办理了权属登记.  相似文献   

6.
由于立法强调法制的简洁性,我国《物权法》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一并规定,致使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一定模糊性.因而有必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加之案例以助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转让人转让该不动产时为无权处分人、转让人以合理价格转让、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转让公示的完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包括: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原所有人与受让人、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变动.  相似文献   

7.
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上看,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包括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已登记的、有登记瑕疵的、尚未进行登记但不违章的以及已登记的属赃物的不动产。  相似文献   

8.
将瑕疵登记所公示的无权处分,扩大到与登记公信力无关的冒名处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被曲解的症结。其原因在于否认物权意思表示,将属于交易双方私法自治行为的物权变动登记,割裂为单纯的政府公权力确认,以至于出现只要冒名处分人将房产进行转移登记,善意取得绿灯大开的局面。应当看到,冒名处分不存在基于登记公信力表征的处分权,无法达成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合致,没有物权意思合致支持的登记是虚假可撤销的,买受人也无法善意取得所有权。  相似文献   

9.
关于"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问题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但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区别于市场交易行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涉它性,而且公司设立过程中并未涉及到激烈矛盾的利益衡量问题。此外,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要件时,无权处分人兼有"双重身份",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带来困境。因此,不宜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无权处分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被称为法学上的“精灵”,困扰学界与实务界多年。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存在着不同的学说,本文通过对合同法立法过程的考查以及在准确界定无权处分内涵的基础上,主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本身其效力原则上待定。其中,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事立法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司法实践中若干重要制度的解释适用,因此,本文对无权处分之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作总体把握。  相似文献   

11.
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显然属于法律漏洞,应该用法律解释方法予以补充。冒名处分行为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均不完全相同。但冒名处分行为与代理都是解决法律效果归属的问题,可以根据目的性扩张,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解决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效力与法律效果归属问题。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保护所有权人的财产安全,而对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保护是例外,选择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争议之声一直不绝于耳。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实质正义等应然价值,这些价值的不断延伸作用,必然适用到不动产领域。同时,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决定性要素是动产占有公示的"表见性",而不动产所有权同样具有登记公示的"表见性",故可推理不动产亦适用善意取得。另外,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也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直接原因、抽象本质及理论支撑。简而言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由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应然价值的发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本性质的拓展以及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共同作用的必然产物,该制度从理论上是可以证成的。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是相互区别与联系的两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未规定善意取得及其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存在疏漏并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有冲突,应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予以理顺。物权法草案中善意取得之规定有待进一步检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夫妻擅自处分共同房产行为的法律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特别情形,应优先适用。善意取得之时,应先确定善意取得的构成然后随之认定合同为有效。非善意取得之时,则涉及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5.
肖立梅 《工会论坛》2009,15(1):127-128
无权处分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都是无权处分,但两者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趋向不同。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动态财产安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旨在保护权利人,维护静态财产安全,两者看似并不矛盾。在善意取得情况下,依法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无效,由此会产生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将处分权从限制合同效力阶段转移到限制物权变动阶段,从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实现立法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16.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不动产原权利人与交易中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保护的侧重点上,以及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是否存在冲突上。在登记制度尚不清晰的情况下,以期公信力为基础要求适用善意取得显然对原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是不公平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无权处分应指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合同。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处理并不一致,不存在明朗的无权处分效力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民法体系和谐等角度来看,"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均存在不足。应根据缔约时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时,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第三人善意时,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此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符合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实现了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护,维护了民法体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19.
股票善意取得以持有股票的权利推定效力为逻辑前提,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则以工商登记的公信力为逻辑前提,二者均以实现交易安全为价值追求。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发生无权处分股权及善意取得的几率有限。隐名出资形成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缺乏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股权毕竟不同于物权,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20.
代表具有区别于代理制度的独立制度价值 ,在代表中类推适用代理规则缺乏理论前提。对于越权代表行为效力的认定 ,应根据相对人主观善意与否区别对待 ,不宜直接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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