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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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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信息与知识产权对象》①一文比较深入地讨论了知识产权的对象问题,其中就知识与信息之间的关系作者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作者反对将信息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并称“近年来,学界关于‘信息产权’的提法甚嚣尘上”。鉴于该文所讨论的问题是知识产权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理论的立论之基,也是笔者③高度关注的问题,再加上笔者也是“甚嚣尘上”者之一,且不赞同该文的基本论证和观点,特就该文涉及的信息的概念、信息与知识的关系和信息产权的正当性问题作一简析。  相似文献   

2.
财产权经济学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和使用的法律制度。从财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 ,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体现在提供产权激励、扭转信息市场的静态和动态失败、纠正消极的外部性问题和消除集体行为等方面。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为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  相似文献   

3.
信息产权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冯晓青 《法律科学》2005,23(4):103-110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可以被看成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这种信息的生产对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信息产权的理论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应当解决新信息的足够生产、信息的消费者(用户)对信息的足够而合理的分享,以及信息专有与信息自由和分享矛盾的调适等问题。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特别是其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妥善地解决了信息产权理论上信息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悖论,从而使其存在和运行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4.
信息的财产化对于信息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作为对非物质性财产提供保护的主要制度形式——知识产权理论却因其客体理论本身的限制,难以实现从知识产权到信息产权的跨越。从作为权利客体的“信息”之限定、正当性证成、质疑与回应等几个角度具体展开论证,努力发展更加明确可行并更具说服力的信恩产权理论。基本观点为:能够作为财产权客体的信息应至少在形式上具有可描述、可再现的符号形态;在内容上能够表达某种可被理解的意义,并能够符合价值正当性衡量。界定信息产权客体还应考虑信息的经济价值与可交易性。信息的共享性、对信息垄断的担忧和可行性问题不能成为阻碍信息产权设置的实质障碍。信息产权能够被理解为知识产权的延伸和补充,能够给予知识产权法更加具有包容性的理论基础和更加广阔的制度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5.
信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知识产权的客体和权能不断扩张,不仅可能导致将原本应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为个人垄断,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和社会整体福利;而且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不利于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传播,从而阻碍信息资源共享政策的实现.究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质上是具有创造性的信息.无论是从劳动财产理论、人格权理论,还是功利主义理论的角度分析,信息技术进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就是平衡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除了需要厘定知识产权新型客体和权能的边界外,还要构建与网络时代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机制.  相似文献   

6.
文章分析了知识在哲学上和知识产权法上的含义,并针对实例分析了信息作为物质属性不同于知识的本质特征,澄清了法学界存在的对信息概念的某些误解,最后提出知识以公示为法律上的可控制性观点,其结论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形式结构存在的知识,而非信息,信息产权一说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7.
自动化决策算法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可以通过功利主义的激励论与对价论予以证成。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确权模式与客体审查规则却不能容纳自动化决策算法成为知识产权之客体。“保证公开”与“确认保密”的既有知识产权确权模式妨碍算法监管。同时,算法客体属性决定了其难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完成客体识别。通过建构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对自动化决策算法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且能够协同促进算法监管。具体而言,首先,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可凭借注册制,满足知识产权确权与多元化社会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差异化需求。其次,以注册制为手段,实施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管制,可帮助专有权人对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行为进行专有控制。最后,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以专有性权利为对价换取知识公开,能够有效促进算法知识信息的传播。  相似文献   

8.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严永和 《知识产权》2006,16(2):10-15
承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客体地位,对传统知识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仍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重大问题。本文从激励理论、探矿理论和租金耗散理论角度对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进行经济分析。  相似文献   

9.
黄汇 《知识产权》2007,17(1):11-18
知识产权制度正日益呈现出一种去“智力化”的倾向,越来越多不体现人类创造性的客体进入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以致很多学者开始惊呼知识产权在向所有权蜕变,但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本文基于一种本体主义的阅读进路,对知识产权语言中“知识”和“产权”之本质展开了解读。“知识产权机制”并非是人类智力成果的权利集合,而恰是一类产权构建技术的集合,是一类产权建构技术的代名词;知识产权机制与其说是统帅“智力成果”的范式类型,倒毋宁说是统帅“信息成果”的范式集合;知识产权制度去“智力化”之倾向并不是知识产权机制变异的表现,而恰恰是制度本身的一种良性回归。尽管如此,修改知识产权概念,使其内涵引向信息财产乃消解知识产权机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对抗并非为最优安排;相反,构建一个更加上位的信息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机制向信息产权制度演进则乃人类面临未来信息时代的最优选择。这既有利于知识产权机制的正本清源,也有利于人类社会未来的信息繁荣。  相似文献   

10.
传统知识是整个人类的宝贵财富。传统知识的基本特征使其难以获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在权利客体上,基于传统知识的基本特征,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发展、扩充,承认传统知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客体;在权利主体的界定上,根据传统知识其本身的主体群体性、社区传统根本性特点,结合社区发展权理论,明确以社区作为传统知识在知识产权上的权利主体。对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上的保护具有正当性,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尊重人格权的需要,是维护和发展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的资源基础,是知识产权平衡激励机制的本质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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