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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黄勇 《广东法学》2008,(6):66-69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张。城市可利用的建设用地日益匮乏。而日新月异的现代化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十分迫切。目前.由于土地法律制度及国家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程序和责任。无论是通过拓展城市规模增加建设用地,还是改变土地类型增加建设用地。在操作层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2.
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本位理念取得主导地位,导致我国土地制度的异化,造成集体“产权残缺”、“地权歧视”等诸多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本着权利本位理念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充分的土地权利,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等,使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能在统一的市场内进行优化配置,并通过土地规划、土地税收、农地补偿等制度实现公私利益和不同用途、不同区域间土地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集体建设用地应比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同权”,这是入市的前提.入市土地应从经营性建设用地转变为私人建设用地.为满足城市化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国家公权力应积极介入顶层设计.入市必然引起集体建设土地市场价格的提高,在利益分割上,国家仅限于通过税收手段分享土地增值.  相似文献   

4.
《商务与法律》2006,(6):32-32
国土资源部等部委于2006年12月12日联合发布实施2006年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再次对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建设用地叫停,被叫停的还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等。在2006年版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被列入限制用地项目。  相似文献   

5.
文章通过分析当前全国各地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以及制定的相关地方性规章、办法,对比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中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看出二者之间早已形成了巨大的鸿沟与冲突。在社会经济规律的作用下,现实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已经越来越多地得到全国各地许多地方政府的响应,在民间也因此获得了应有的肯定。但是作为规定该权利和行为的具有权威地位的《土地管理法》,却迟迟不肯松口。文章试图通过分析权利流转的现状及其产生的负外部性,来剖析立法所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6.
土地资源是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各产业发展最重要的空间载体。在国家出台老工业基地土地利用的相关政策后,黑龙江省更需要尽快调整科学合理的建设用地利用政策以支持各项目的落实。通过分析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对振兴出其主要产业所需建设用地进行预测后,黑龙江省应在科学提供工业用地并提高利用效率、协调政府土地收益、加快实施"退二进三"措施等方面积极调整用地政策。  相似文献   

7.
苗英 《政府法制》2013,(7):59-59
自2011年7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与长治市人民政府签订“厅市”协议以来,长子县紧紧抓住先行先试的契机,大力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增减挂钩工作是一项制度创新.也是长治市转型跨越发展享受的一项运动优惠政策。通过项目的实施,一是可以有效解决城乡发展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虽然我国法律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在实践中各地都大量存在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护耕地,有利于小城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现实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诸多问题,应该从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合理分配流转收益,加强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管理作用和制定全国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用地供给方式从集体建设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转变,用地的审批权逐渐向高层政府集中,土地政策成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以及城镇的等级管理体制,使得基层政府获得土地指标的机会减少,对城乡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农村非农就业从"离土不离乡"向"民工潮"转变。通过分析,本文提出了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袁震 《河北法学》2023,(2):2-27
《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该款用途范围应解释为包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经依法登记”应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也可以是所有权人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形式有出让、出租和入股(作价出资)、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化等;入市合同为应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状况的描述、公法强制性内容与交易核心条款的书面合同。《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2款农民集体成员集体决议的表决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成员(成员代表)或者为集体成员(成员代表);表决行为与决议行为均是法律行为,决议于赞成票达到法定的2/3以上多数时成立。集体决议中包含的交易核心要素内容构成农民集体成员集体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基础,决定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可自由缔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目的的合同,在该项合同的履行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会通过登记方式为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  相似文献   

11.
庆启顺 《中国监察》2009,(18):48-48
近年来,芜湖市始终牢牢抓住“用人、用钱、用地、用权”等腐败易发领域和关键环节,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干部人事制度,规范用人,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土地征收制度与土地储备制度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成为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储备土地的主要手段。缩小征地范围后,土地储备的立法应当继续强化并明确土地储备制度的公共利益实现功能,并明确将土地储备机构定位为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法法人或者私法法人。缩小征地范围后,土地储备的范围应当包括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部分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储备土地的获得方面,立法需要明确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国家通过收购与行使优先购买权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并将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集体土地征收作为储备土地获得的最后保障。  相似文献   

13.
《公民与法治》2014,(4):19-19
针对近日媒体风传“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说法,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出面澄清指出,该说法属媒体误读,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确有此言,但记者断章取义了”。  相似文献   

14.
农村集体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确认权属.农用地非法转为建没用地在一些地方呈蔓延之势,必须切实增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把农地保护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摆到突出的位置,加快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修改与完善的进程,审查调整各类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相似文献   

15.
阎建明 《中国公证》2011,(10):27-28
第三节 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证据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的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16.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已成为必然,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使市场机制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为此,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乃是立法对现实的回应。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域引入土地出让制度不失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制度设计,出让合同的客体只能限于商业化利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应仅以出让土地所在的乡镇或村范围内的企业为限。允许通过出让途径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进入流转程序实乃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立法上的一大体现。  相似文献   

17.
王燕霞 《河北法学》2012,30(7):101-107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由此创造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制度.如何保证该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范围的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公示制度构建以及土地立体空间的不同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协调等问题的全面研究,试图构筑科学的土地分层利用制度,使得我国土地的空间利用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8.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其设立、变动与抵押必须经过登记,并通过公示以表彰权利存在的状态,维护交易的安全。科学合理的登记规则是土地立体利用至关重要的前提。通过分析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现状和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空间权的登记规范,可构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以解决土地分层利用制度实施中的相关课题。  相似文献   

19.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得到一般性承认;"小产权房"屡禁不绝,行政、司法无能为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障碍,源于《宪法》第10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及其体系效应。为了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标,应在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排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宪法和法律障碍;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体系;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20.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土地利用体制改革而开启,但随后因《土地管理法》1998年的修改而被关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之前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重启。在全面推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一重启具有更加深刻含义,它不仅意味着城乡土地物权平等目的的实现,而且对开启农村自主城镇化,并通过城镇化实现城乡一体化也具有重大意义。不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农民集体所有权私法定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建立三大制度障碍,需要在法律上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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