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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柳某,原系某县公安局户政科民警。一九九三年五、六月间,柳某明知其表侯王某(一九七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出生)已满十六岁,因盗窃摩托车数额巨大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为让王不受刑事处罚,柳某多次我承办该案的公安刑警大队民警杨某,并亲笔书写一份“王某出生于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门口”的虚假证明,又到王某住所地派出所找户籍传盖上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尔后,柳某即将此虚假年龄证明提交杨荣作为定案的材料八卷。后王某即被以“作案时年龄未满l·六岁”为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作治安拘留十五天,罚款二百元结案。正被释放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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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6月9日晚,徐某和其朋友等6人在一KTV包间喝酒唱歌.晚23时许结账时,徐某借着酒劲儿调戏该KTV吧台服务员,KTV老板柳某见状与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打.因对方人多同时也怕损坏财物,柳某就跑出吧台来到室外,给朋友丁某打电话称“我被人打了,赶紧过来”.其间柳某的左眉骨被徐某扔的瓷砖戳伤,血流不止.柳某以为眼睛被打坏了心中恼火,与赶来的丁某一起追打徐某.柳某将徐某踢倒在地,用脚踢徐某的身体,丁某用随手捡的废水泥砖头朝徐某头部打了一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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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在借款人违约,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如果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仅进行了预告登记而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因预售商品房抵押尚未设立,银行不能直接要求对预售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将给我国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一、一个案件引发的争议2007年8月13日,陈某、赖某作为买受人与G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某、赖某向G公司购买杭州市西湖区某公寓5幢1703室房产一套。同日,P银行与陈某、赖某、G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P银行借款11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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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陈某与李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审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判决陈某在2002年8月20日以前还清借款13126元及利息给李某。事后,陈某一直未上诉并履行判决,李某也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2003年6月,李某见陈某久拖不还,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又无期限终止等特殊情况,遂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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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日常生活中借钱、借物是亲戚朋友间常碰到的事,但若现在有人提出借你的身份用一用,你同意吗?实践中,一些老百姓为了规避买房、买车的政策性规定,悄然兴起一股"借名"之风。"借名"之风的背后,却是多起因为"借名"引发的诉讼纠纷。案例一:朋友借名买车——出借人惹官司柳某与东方公司签订汽车消费信贷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柳某从东方公司处购买别克轿车一辆,柳某首付车款8万元,向银行借款18万余元。2013年,东方公司将柳某告上法庭,诉称:柳某购买车辆后,没有将车辆手续及时返还东方公司办理相关放贷手续,导致银行贷款未能发放,东方公司为其实际代垫车款18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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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某县属集体企业宏达机械制造厂厂长。1997年11月,该厂经上级同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其股本总额为111.35万元,其中主管单位出30.8万元,职工集体股24万元,量化股24万元,职工个人以现金入股3255万元。个人股中,原厂厂长陈某投资16.6万元,占对%。企业改制后,陈某被选举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久,宏达公司职工举报除某在原厂审计前曾与某客户串通,将本应归还企业的贷款8.5万元擅自划入由陈某控制的其它公司账户,而此笔债权在企业审计中未能体现出来。陈某承认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这85万元贷款均被其用于购买股权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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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柳某于2004年3月底,多次预谋,欲对在某桑拿浴室里从业的按摩女马某进行敲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柳某伙同另二名被告人冒某、潘某趁马某和另一按摩女苑某下班回家之机,将马、苑二女骗至被告人冒某驾驶的出租汽车内予以控制后,以柳某曾与马某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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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分别为某面粉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2002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与丁某以货币投资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该公司,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22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陈某出资1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及丁某各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因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为抽回出资,经三被告人共同计议.采用虚开小麦收购小票,套取公司资金私分。2005年7月7日,由被告人李某在公司门市部虚开了小麦收购小票14张,套取了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148364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400364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各分得人民币374000元。公司因此负债累累。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负债外逃,直至同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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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电力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刑)系朋友关系。2001年初,郑某某因经营不善,委托李某“找关系”为其公司办理贷款。后李某在某国有银行咨询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与该银行信贷经营部信贷员陈某、关某(因受贿罪被判刑)相识,后李某将陈某、关某介绍给郑某某相识,其从中负责联系事宜。在此期间,陈某、关某与李某商定贷款办成后,向郑某某索要贷款额10%的好处费,三人分。后李某将此情况转告郑某某,郑某某应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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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陈某,男,三十七岁,住江苏省某市。陈某为了能承建某企业的办公用房,遂私自请人刻制了市某建筑总公司第八分公司的印章,以该公司第八分公司的负责人名誉与对方签订承包合同,后因种种原因合同未履行。经查,市某建筑总公司只有五个分公司,并不存在第八分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