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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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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景荪同志在"关于'免予起诉'的问题"(见1957年"法学"第二期)一文中,对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这种做法,认为值得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否定性的论断.我阅读了这篇文章以后,有这么一些感觉,现提出来共同研究.叶同志在文章中说:"'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政策法律可以免予处罚的."这种对于"免予起诉"的前提的理解,是不能认为正确的.我国刑法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案件在获得宽大处理的场合,往往表现为:从轻处罚、减轻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等.这三种互不相同,其取舍是决定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可予以宽大处理的情节.简言之,被告人之是否受到从轻处罚,或减轻刑罚,或免予刑罚,都是取决于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应当其有事实情节和法律  相似文献   

2.
在好几种书报、讲稿中看到有这样一种说法:“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的案犯,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够全面,因为它把某些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是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它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是否一定要判处刑罚,才能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未予规定。大家知道,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可能判处各类刑罚,也有可能宣布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  相似文献   

3.
廖兆祥、徐汉宗、茅建南等同志先后来信询问有关缓刑同免予刑事处分、罚金同罚款是否有区别的问题。现分别答复如下: 有期徒刑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对犯罪分子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宣告缓刑不是免除刑罚,而是对社会  相似文献   

4.
有的同志认为,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在作出免予起诉的同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等处理”。注 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第一,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在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同时,有权根据案情,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予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5.
报纸上发表了不少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消息.对"免予起诉"这个制度,我有些疑问.这些被"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法律、政策可以免予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案件"免予起诉"而不予以"不起诉",想是要将其与那些因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样区别一下是对的,但这个做法却牵涉到检察院有没有权限对这类案件不提交法院审理的  相似文献   

6.
建立免予起诉的律师辩护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免诉案件质量,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首先,它可使被告人获得充分民主的辩护权利。人民检察院在免予起诉程序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受到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同受到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之间,在辩护权利上失衡。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被告人是缺乏法律知识的,即使有人懂得一点往往也是一知半解,根本无法或难以从法律的角度为自己辩解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而建立免予起诉的律师辩护制度,可使被告人真正获得充分民主的辩护权利,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它可以引进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免诉质量关,增加透明度。由于免予起诉是  相似文献   

7.
“免予刑事处分”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处理适用的一种形式。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处理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免予刑事处分”是其中之一。其二是适用刑罚,其种类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8.
HOWTOINTERPRET“PERSONPENALIZEDBYOPERATIONOFLAW”INTHE100THITEMOFCRIMINALLAW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应当”是强制性规范,行为人无选择余地。那么,如何理解“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实践中有下列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过法定程序被判决为有罪的人均为受过刑事处罚,包括免予刑事处分。其理由是,即使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人,也是以确定被告人犯有罪行为前提,只是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  相似文献   

9.
杨子良 《法学杂志》2005,26(1):61-63
目前在我国盗窃罪法律适用中出现了若干新型问题。对数额巨大盗窃财物未遂的行为,量刑时应当选择盗窃既遂数额较大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考虑未遂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盗窃累犯及主犯,一般不予加重处罚;对于同居者之间一方窃取另一方财物的行为,应当区别同居者之间的财物所有权归属情况和同居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秘密取回本人被行政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向行政机关主张财物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他情况下不应认定犯罪。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这种不判处刑罚,除见于三十二条的“免予刑事处分”的规定外,在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等九条刑罚条款中,均规定为“免除处罚”。但通常在阐释法律概念的时候,“免予刑事处分”同“免除处罚”被视作同一概念。在常见的司法文书特别是刑事判决书  相似文献   

11.
夏战龙 《中国律师》2006,(10):70-71
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按照刑事责任的理论来分析,对犯罪人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实际上是免除了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因而就法律性质的表象来说,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同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就两者所体现的社会价值来看,又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社会针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分措施。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是针对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以及根据其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2.
少年犯量刑一般应考虑的情节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情节,同时还应包括酌定情节。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法定从轻情节我们通常遇到和考虑到的从轻情节有:①自首;②未遂;③从犯;④受他人唆使而犯罪。对于不满18岁的少年犯除具备刑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的从轻条件外,还具有上述列举的从轻条件中的一个或几个,应当再增加从轻的幅度;对于已满14岁不  相似文献   

13.
赵继军 《法制与社会》2014,(16):261+267
投案的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自首是否能够成立。而自首又是一项法定的量刑情节,其规定较为宽泛,根据不同的案情,对被告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而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归案的一些情形表现,最终是否能够认定为投案,进而能否成立自首,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与理解。对这些情形予以剖析、澄清,无疑会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有些刑事判决书,把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混为一谈,把免除处罚与免予刑事处分不加区别,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正确运用。本文就这个问题谈点一孔之见,供探讨。  相似文献   

15.
聋哑人及盲人的法医学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聋哑人、盲人犯罪时有发生,考虑到这类残疾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比正常人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对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得到遵守.但如何认定罪犯系聋哑人或盲人,通过什么程序、人法确定等问题缺乏统一认识,造成执法困难.笔者在此就聋哑人、盲人的法医学认定作一浅析,供同道们商讨.是否聋哑、盲目及其程度的确定是法医学认定的中心任务.其诊断标准以套用日前临床诊断标准比较合适.根据司法实践,笔者提出下述意见.符合下述三项条件的应诊断为聋哑症:(!…  相似文献   

16.
张红 《中国司法》2020,(4):57-61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免予处罚制度,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激活免予处罚制度,是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对行政执法资源有限性的回应,更是营商环境建设的现实需求。但需要进一步研究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理清免予处罚与首次违法不罚的关系,划清免予处罚与从轻、减轻处罚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对这条规定,我们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  相似文献   

18.
立功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功制度的适用□黄应生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从宽处罚、不适用死刑、相称、双向保护四个基本原则,在具体量刑上,应适度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20.
对于仅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隐秘性、尚未对被害人亲友等周边人群形成滋扰威胁、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根据其胁迫手段、受害范围、后果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符合犯罪集团规定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链条长、层级复杂的涉网黑恶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区分犯罪分子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依法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成员范围。对犯罪集团内部各部门、成员之间围绕犯罪行为存在互相联系、支持和帮助的,组织成员应当对集团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再根据成员的具体地位、角色以及参与时间长短,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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