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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案名:朱某挪用公款罪案 主题:《刑法》第37条规定的免除刑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1]。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制度,其在发挥功效的同时,也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亟需厘清的问题。如行为人不具有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事由,法院直接适用该法条对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且在刑法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直接适用且未经报核程序,成为检法之间多年  相似文献   

2.
沈小平 《法制与社会》2010,(32):137-137
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一方面他体现了刑罚以教育为主的宗旨,适应了国际轻刑化的趋势。但另外一个方面,如果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过多、过宽,就违背了宽缓刑事政策的本意,失去了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还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3.
夏战龙 《中国律师》2006,(10):70-71
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按照刑事责任的理论来分析,对犯罪人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实际上是免除了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因而就法律性质的表象来说,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同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就两者所体现的社会价值来看,又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社会针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分措施。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是针对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以及根据其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在被告人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可以判处缓刑。此种情况下,免予刑事处罚与缓刑可以并罚。  相似文献   

5.
免于刑事处罚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感化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相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失当之处。本文从未成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入手,分析宽泛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弊端,以尝试提出对未成年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6.
当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虽然是的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由于其颇多制度漏洞且整个量刑体系过于粗放,无法很好的应对实际行政执法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治安管理处罚处理的应用。为了实现我国行政法治化,就必须将这话总粗放式的量罚向细密式量罚转型,实现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平正义,最大限度的约束行政权力。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量刑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梳理,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推动治安管理处罚量刑的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7.
<正>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正确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挽救多数等都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刑法第32条的规定,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上却存在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是对某些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过分注意追赃,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等财产方面的处理,而忽视犯罪的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05年至2008年,因渎职犯罪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占判决生效人数的比例在80%以上。2008年-2010年,渎职犯罪案件生效判决中,六成以上人员被免予刑事处罚,且缓刑、免处两项指标中,  相似文献   

10.
网民发帖越来越危险?近两年的新闻似乎正在印证这种疑问。 2007年6月,四川蓬溪青年邓永固在博客上骂所在单位领导为"败类"。两年后,法院判决邓永固诽谤罪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1.
报纸上发表了不少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消息.对"免予起诉"这个制度,我有些疑问.这些被"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法律、政策可以免予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案件"免予起诉"而不予以"不起诉",想是要将其与那些因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样区别一下是对的,但这个做法却牵涉到检察院有没有权限对这类案件不提交法院审理的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关于减轻处罚量刑规则的规定对于规范我国的减轻处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一规定也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以及对减轻处罚幅度的限制仍然不足等问题。该修正案第9条删除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情况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偏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一案件中不同犯罪分子之间量刑失衡的问题,但其并非解决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情况下如何从宽处罚问题的最佳方案。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本应加以修改,但该修正案并未修改。建议增补已是最轻的一个法定量刑幅度以及仅具有单一法定量刑幅度两种情形下减轻处罚的量刑规则,进一步明确限制减轻处罚的幅度,完善自首与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时从宽处罚的立法以及酌定减轻处罚的立法。  相似文献   

13.
《现代法学》2019,(2):147-163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予处罚情形,其外观都是不予处罚,但其实质不尽相同。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不予处罚是免予处罚,第二款规定的无过错不予处罚,既可能是在实质上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也可能是不具有主观过错(故意、过失)的责任条件。各地公布的不予处罚清单形式悬殊,实质迥异,折射出对不予处罚性质认识偏差、态度谨慎积极、对抽象法律原则的具体化不足等问题。正确界分三种不予处罚的内涵,对抽象概括的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标准化,精细界定“轻微”“危害后果”“初次”等条件,是准确适用不予处罚的前提。  相似文献   

15.
张辉  史坤 《人民检察》2023,(17):48-51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制度,是党中央对新时期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不起诉案件反向移送为视角,生态环境行刑反向衔接应遵循刑法谦抑性、同步协调、维护公益等基本原则,针对生态环境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证据转化规则不全、期限衔接规则不清、处罚折抵规则不明等问题,建议从加强法律制度供给、健全证据转化规则、厘清期限衔接规则、明晰处罚折抵规则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7月3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推进会,就在全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行动员部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项有效措施,其核心是强调对违法行为既要合法处罚又要合理处罚。显然,上海在全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利于实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赋予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的权力,旨在明确依法从快从重处罚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但实践中这一条款的具体适用仍面临处罚对象不明确、快速处罚程序过于简化、从重处罚边界不清等问题,难以实现尊重法律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制度目标。对此,应从明确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厘清快速处罚程序的内容,限制从重处罚裁量权等方面对快速、从重处罚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8.
论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具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可以决定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免予起诉的确立,是我国多年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多年来的检察工作实践证明,免予起诉的规定是必要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陈伟 《人民司法》2021,(8):96-98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本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义务,即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相似文献   

20.
职务犯罪量刑适用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调查发现,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呈现的突出现象是免予刑事处罚和缓期执行刑罚的案件比例过高。针对这种现象,有三个问题值得人们思考,即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是否仍然可以当公务员,对职务犯罪处罚是否应趋向轻刑化,对贪贿犯罪的人应否判处财产刑。对职务犯罪量刑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应该通过完善刑罚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运用抗诉权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加强审判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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