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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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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它广泛使用于合同内容相对固定而又签订数量众多的场合。一般地说,格式合同多存在于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的如供水、供电、贷款、保险、房屋租赁等场所。近年来,使用格式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增多起来,并有继续增长的趋势,究其原因,多因格式合同的制定着一方事先在合同中订有内容显失公平,加重消费者一方责任的不合法的免责条款。格式合同中这些减轻或免除一方责任而加重另一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格式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认真判断并认定其合法性的。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为了完…  相似文献   

2.
刘世华 《中国公证》2011,(12):32-32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此。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称之为格式合同。应当肯定.尽管在立法体系上没有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只是将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制纳入合同法总则部分“合同的订立”一章中.但格式合同制度是在根据我国国情、广泛参考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归纳制定出来的,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3.
格式条款合同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的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20世纪20年代以后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40年代以后则盛行于几乎所有的商业合同领域,如今格式条款合同已占到合同总数的90%以上,普遍应用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存在有合理性,但也有其弊端,如何扬长避短,监督、控制和干预条款合同扩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格式条款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格式合同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导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的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相对方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相对方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制订的格式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而相对方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所以又称为“附和合同”。  相似文献   

5.
一份合同因“格式之争”而导致的最终命运有如下四种情况,即:(1)合同未能成立;(2)合同依最先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3)合同依最后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4)在谈判双方已经逐个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条款方面,合同成立,至于彼此冲突的标准条款,则会被“淘汰出局”(knockout),而用背景规则(backgroundlaw)来取代。“淘汰出局规则”在解决“格式之争”问题上较为合理,并已被广泛承认。“格式之争”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管辖权的选择以及履行地的选择都有关系。我国应完善有关“格式之争”的立法。  相似文献   

6.
海运合同中“北京仲裁条款”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运合同中“北京仲裁条款”问题的探讨蔡鸿达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的“纽约仲裁条款”、“伦敦仲裁条款”、“北京仲裁条款”等一向有具体内涵,为各国航运界所共同遵守,成为国际惯例。众所周知,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如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  相似文献   

7.
张建军 《法学杂志》2006,27(5):136-138
“异常条款”是相对人订立格式合同时,依照交易的正常情形明显地不能预见的条款,故合同中一旦存在有这种条款,即视为其未订入合同。“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有其正当性基础,因为无论从格式合同的特性、缔约规则来分析,还是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目的考量,都要求法律作出这一制度安排。为了正确处理涉诉的“异常条款”纠纷,合同司法实务中在判断某一条款是否“异常”时,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同时严格区分该类条款和无效的格式条款。  相似文献   

8.
论合同订立中的格式之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格式文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商人们往往无视双方格式文本内容的差异,照常进行交易,从而引发“格式之战”。为平息“格式之战”,各国基本上都经历了“镜像规则”──“最后一论规则”──“第一枪规则”──“相互击倒”的道路。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格式之战”问题作出规定,因而应在充分考虑合同法效益、正义的价值目标和现代合同法特征的基础上积极地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一、格式合同与他种合同之区别 格式合同(Standard from contract)又称定型化合同,或称标准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在对方签署合同时亦不允许其修改的合同条款。在英美法中又被称作“Take it,or leave it”(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具有经济上的必  相似文献   

10.
高飞  周斌 《中国律师》2001,(1):85-86
格式条款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以其交易的便捷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广泛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都有所规定,只不过在用词上稍有区别,前者使用“格式合同”一词,后者使用了“格式条款”的名称,在含义上基本一致。本文将就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机制及促使其良性运转的方式略作探讨。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  相似文献   

11.
沈峰 《江淮法治》2012,(11):35-35
国家工商总局今年初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相似文献   

12.
论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格式台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日本则称为普通契约条款;在我国台湾,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就我国目前的现有法律,存在着两种称谓: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称为格式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条款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13.
20世纪以来,契约法发展出现的新趋向即格式合同的广泛采用。当前,格式合同已成为一项社会经济生活中至为重要的交易形式,被普遍地适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格式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的双刃剑,尽管它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约缔约费用和成本、增进交易安全等价值,但另一方面,使用人以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如果法律不能对格式合同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制,格式合同则可能成为经济上的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为此,现代各国都很注重格式合同的立法。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在立法上表现出对格式合同的不重视和宽容态度。”一直没有单行的格式合同规制法。在《合同法》颁布以前,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海商法》第126条以及《保险法》第17条  相似文献   

14.
美国联邦法院在审查格式合同管辖权条款效力时,认为该条款要经过“根本公平规则”的司法审查,包括管辖权条款是否可以识别、提供管辖权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阅读合同的合理机会、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解约退款自由”三项标准;该规则在包括电子商务合同在内的格式合同中得到广泛适用;我国《合同法》上的“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标准”与美国规则并无实质差异,我国法院可以参考其具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5.
“格式之争”的法律效力分析薛国荣姜海峰随着社会经济活动频率的加快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了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合同双方常通过交换各自印制的标准格式(standardform)文件的方式进行交易磋商。标准格式文件是预先对有关条款作详细规定,在其空白处填写上...  相似文献   

16.
合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拟定性往往导致合同权利的失衡。为了对失衡权利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着重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本文提出“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和“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概念 ,并就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效力认定原则进行了实践总结和理论归纳。  相似文献   

17.
《法人》2005,(6):3-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通信管理局以及北京移动、北京联通等已经达成一致,运营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所有电信服务合同样本,今后将由工商部门提供。而新款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最大亮点是,去掉了旧款合同最后一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运营商)所有”。其实,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相似文献   

18.
“格式之争”法律研究薛国荣姜海峰随着社会经济活动频率的加快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了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合同双方常通过交换各自印制的标准格式(standardform)文件的方式进行交易磋商。标准格式文件是预先对有关条款作详细规定,在其空白处填写类型、数...  相似文献   

19.
目前,格式合同的运用日益广泛,格式合同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霸王条款”盛行严重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作为一个弱势集体应当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所以,在法律上对格式合同进行一定的规制是有必要.本文将主要论述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  相似文献   

20.
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定。本期,我们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格式条款及法定义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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