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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去年第12期刊登了李华平同志《罪刑相适应与中国刑法观念的更新》一文(以下简称《李文》),《李文》认为,要实现中国刑法现代化,就必须进行刑法观念的更新,必须抛弃罪刑相适应的观念和原则,实行刑法“行为中心论”向“犯罪人中心论”的转轨,向刑罚个别化发展。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与之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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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近代以直接、便当的方式走入《大清新刑律》,从此中国刑法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之所以如此,是由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灵魂这一特质决定的,它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立的基石。《大清新刑律》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剔除了与其相排斥的比附援引制度,废除了以官赎刑的官当制度,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得以确立。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近代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完美,但这种完美却是历史性的进步,成为中国刑法近代化的象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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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国内刑法理论中早就提了出来,并在现行的刑法条文中有所表述。但对该原则的已有理论研究高度不够,视野狭窄。立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于刑罚个别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的关系较为全面而深入地揭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法核心原则地位,从而为宏观把握和整体领悟刑法开启一扇窗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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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的发展完善——关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立足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这两条刑法基本原则,对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本文“上篇”中,作者写道:刑法落后于社会生活的矛盾应该通过修改刑法或颁布单行刑事法规来解决,而不能用类推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作者认为,在立法上,立法者完全有权创立新罪名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而不必实行所谓的类推立法,类推立法应废止;在司法解释上,司法机关应严格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就检察工作、审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而不能超越权限。本文“下篇”,作者指出:罪刑相适应与刑罚目的不是并列的,更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罪刑相适应是刑罚目的的上位概念,刑罚目的是罪刑相适应的应有内容;采取法条竞合的立法方法,特别法的法定刑应高于普通法,至少等于普通法;修改刑法时,应全盘考虑,照顾罪刑横向之间的适应,避免犯罪之间处罚不相协调。作者强调指出,只有刑事立法的罪刑相适应,而没有刑事司法中的罪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可能最后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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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经常要使用的原则。由于我国《刑法》第269条的内容没有遵循上述两条原则,造成该法条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出现不少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这一条文的内容,阐述一下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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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刑法,这是中国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审视新旧刑法及其相关的决定、修正案、司法解释,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刑法改革呈现出一种新走向———刑法民法化。一、刑法中较为明确地引入了一些民法的基本原则。新刑法中最引人注目之处是确立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使刑法成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张契约,国家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对无罪的公民进行非法追究和对有罪的公民滥施刑罚,公民也应当在法律的界限内活动。罪刑法定原则的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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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对于我国而言,仍然还是从西方借鉴而来的一个新生事物,在其本土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我国现有的刑法制度存在摩擦,其突出表现就是同我国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并且其本土化过程本身也意味着必然会给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带来冲击,进而导致某种程度上的司法制度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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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的冲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正是刑法精神的核心.作为一种观念,罪刑法定在价值选择上偏向于刑法的安全性,重视形式公正;作为一种司法实践活动,刑法解释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如何冲破罪刑法定的束缚以实现实体公正.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于是出现了两种冲突:在现实中,刑法的稳定性与社会无穷发展的矛盾,使刑法解释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背离罪刑法定;但依法治原则,如何以牺牲最小的实体公正来换取形式公正应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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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由裁量权与刑法基本原则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基本原则不但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准则,而且体现了刑法的基本精神。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刑法适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权力。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刑事自由裁量权,罪刑法定原则认可以严格规则为主、以自由裁量为补充的立法模式。自由裁量权对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有一定的冲击,所谓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实际上是包括了自由裁量因素在内的相对意义的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本质上确认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相辅相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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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修订后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公民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三项刑法基本原则,扩大刑事管辖范围,完善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强化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的修改,以及增加新的罪名,扩大刑法的调控力度等方面提纲挈领地论述了刑法的补充与完善。从而认为,修订刑法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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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一规定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科学认为,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能力相对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要轻。①既然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这种提法就不完全科学,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刑法已经根据该原则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之后,该原则实际上主要是量刑原则,即提供基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害性)的原则。在目前的认识能力与技术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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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刑法总则方面: 修改后的刑法总则由原来的89条增至101条。 1、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总则第一章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刑相适应等三个原则。同时取消了类推制度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能定罪,法律没有规定,不得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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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不仅是立法原则,还是解释论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坚持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固守"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只能适用特别法的先前理解,总是指责立法存在缺陷,必然导致罪刑不均衡的刑法条文比比皆是的现象。我们应当果断摒弃先前错误的理解与做法,在解释论中最大限度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运用竞合论原理"从一重处断",以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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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是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而不是刑法某一个构成要素的价值目标。认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刑法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错把刑法的整体机能当成了其构成要素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应当服务于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但是,它却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承载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将社会保护的内容附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原则的社会法律意义,不利于现代刑法观念的培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