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正>京环发〔2023〕1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正林法[2019] 75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动态调整和机构改革,经研究,对原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林法[2017] 84号)作如下修改:新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相似文献   

3.
正鄂统计文[2020]27号各市、州、县统计局、国家调查队:现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2020年7月7日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   

4.
正GZ032021001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穗环规字[2021]2号局机关各处(室、队),各分局,广州监测中心站,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鲁林政发[2015]18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附件: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相似文献   

6.
正鄂食药监文[2016]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月21日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7.
<正>济环字[2014]58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269号)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函[2013]73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  相似文献   

8.
<正>济住申字[2014]13号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公积金中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后),并  相似文献   

9.
正甬经信法规[2016]8号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市节能监察中心,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法规[2015]404号)相关规定,我委对《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甬经信法规[2012]30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鲁文执发[2013]3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要求,结合我省文物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基准制定、公布本市的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指导县(市、区)做好  相似文献   

11.
<正>鲁公通[2013]377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为保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公安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  相似文献   

12.
<正>鲁价综发[2014]24号各市物价局,省物价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正>济商务字[2015]35号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局,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机关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相似文献   

14.
《湖北政报》2010,(12):43-48
<正>鄂价法规[2010]4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和《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已经省物价局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附件:1、《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2、《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相似文献   

15.
《湖北政报》2010,(22):3-48
<正>鄂环发[2010]25号关于细化标准的有关说明1.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细化标准"是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根据过罚相  相似文献   

16.
<正>JNCR-2015-0260001济卫政法发[2015]1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自2015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湖北政报》2023,(4):22-25
<正>鄂自然资规〔202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9日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18.
<正>鲁审法字[2013]104号各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  相似文献   

19.
正GZ0320190054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穗财规字[2019]1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2月1日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  相似文献   

20.
<正>鲁卫发[2017]28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对2015年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7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9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