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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否应设立第三人制度一直颇受争议。本文试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范畴予以界定,并逐一分析正反两派的观点,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是仲裁价值的追求与意思自治自身发展轨迹的体现,有利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影响仲裁的经济性、便捷性和私密性,同时也体现了当今国际商事活动的实际需要,是立法和仲裁实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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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否应设立第三人制度一直颇受争议。本文试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范畴予以界定,并逐一分析正反两派的观点,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是仲裁价值的追求与意思自治自身发展轨迹的体现,有利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影响仲裁的经济性、便捷性和私密性,同时也体现了当今国际商事活动的实际需要,是立法和仲裁实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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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除了法律之外,另一种有较多人选择的可以用来解决国际性商事争议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构并不是完全没有其漏洞的,例如其关于在国际商事仲裁进行中,第三人制度尤其是第三人如何进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就是一个尚未完善的领域,同时随着实践中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需求的增大,对其进行研究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而国际第三人如何进入仲裁程序不可忽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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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商事仲裁实践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肯定了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的主张,并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我国现行《仲裁法》中没有第三人制度的规定,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第三人问题已无法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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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和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第三人问题引起仲裁理论界的极大关注。在是否有必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阐明了正反两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列举了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通过从理论到实践的分析,笔者驳斥了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决定了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授权,不能设立第三人制度使仲裁诉讼化,失去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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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交往的发展,仲裁第三人问题逐渐为人们所关注,并成为仲裁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仿照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存在种种缺陷,应当从实体角度定义仲裁第三人,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界定仲裁第三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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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出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作为该机制的核心不仅要扩张其管辖,还需要对调解和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和监督,并深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程序法的国际化,为此要引入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在多双边层面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判决的跨境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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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这个问题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对于各国的立法者,寻找一国社会公共利益与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之间的平衡点是任重而道远的。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立法者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也逐渐放宽。本文将分别从研究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以及对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的发展趋势几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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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而建立的规范体系,国内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具有协助职能和监督职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国内法院又协助又制约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内法院的国家司法性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契约性所决定的。意识自治原则是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此前提下,依据契约自由原则,订立仲裁协议,商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纠纷,从而表现了仲裁当事人意识自治的特征;国内法院对此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予以认可并且予以协助。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国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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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讨论比较多的话题,因为裁决的公开似乎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私人性特征相矛盾,其实它并不会减损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公布仲裁裁决,每月公布隐去了当事人信息的仲裁裁决,每年年初原文公布上一年度的所有仲裁裁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立即公开仲裁裁决,满足特殊证明条件之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这些共同构成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公开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也促进了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因此,探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有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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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涵义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针对一国而言可称涉外商事仲裁。它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1] 国际商事仲裁在13-14世纪意大利城邦国家林立的时期就已经出现,而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纷纷修改或重新制定仲裁法,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许多国家在完善国内仲裁制度的同时,往往也适时地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汲取了有益的成份。[2]与此同时,国际社会还通过不懈的努力,先后签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协调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冲突,不断完善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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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民商事往来的日益密切,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国际商事领域的纠纷。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目前解决民商事纠纷较为理想的方式之一,但该制度也应随着国际商事纠纷的新变化而有所变化。本文旨在结合国际商事凸显的新特点,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商业形式多样化、纠纷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几个方面提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个性化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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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音辖权的法律特征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居中评断是非曲直并作出裁决的权力。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属于协议管辖权。它是建立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是无效,仲裁庭就不可能具有对有关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起源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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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多方当事人争议越来越多。传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方式,对于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合并仲裁为高效、公正的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提供了崭新的途径。合并仲裁依然遵循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仲裁庭管辖权的享有和行使也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合意合并仲裁,是适合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合并仲裁制度,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之内,对于多方当事人争议仲裁程序的"最好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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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基础之上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和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新的探讨,以期进一步廓清人们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上存在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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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国际商事仲裁性质的分析基本限于法理,本文试图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经济特征出发,找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商事"进行界定的原因,并对几种国际商事仲裁性质的学说进行经济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