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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5)
法国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诞生地,其规制之完善,效用之充分,佳誉之卓著,在世界各国同行业中首屈一指.因此,研究和借鉴法国公证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同类制度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仅就法国公证制度的特点略作管窥.一、自由性.指公证职业.在法国,公证人是自由职业者.这种“自由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当事人有选择公证人的自由.在法国,当事人选择公证人,就如同选择自己的律师或医生一样自由一按照法国公证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证人只能在他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同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一致)内行使权力,即可以在当地制作并签署公证文书.然而要求公证人在一指定地点行使职权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有自由选择公证人的权力.如果他的公证人没有参加,他就可以要求他参加;如果两个公证人都有权作成文书,那么该文书就有他们两人共同签署;如果两个公证人中有一人无权制作文书,那么,就应当将文书送到有权制作文书的公证人那里去签字,而另一公证人到签约地点向其当事人提供他所需要的帮助或建议.(二)独立执业的自由.在法国,公证事务所系由公证人出资兴建,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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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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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涉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向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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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公证即为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中真实性对于公证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公证的真实性又必须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因此,公证程序在整个公证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第一,对内起到了规范公证操作模式的作用,便于公证模式化运作程序的建立,提高公证活动的效率。其次,可以依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第三,促进公证机构之间的良件竞争,为公证人创律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第四,使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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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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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公证,希望借助公证行为满足自身的目的和需求.其得到满足的程度决定了当事人对公证处的选择。根据《公证法》的立法精神。“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要争取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证机构,形成一个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公证执业环境”,那么处于“适度竞争”下的公证机构又该如何应对当事人的需求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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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本来面目是“证明”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直以来,公证被定义为一个证明活动.公证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也被简略地理解为证明。原《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明确了公证的证明属性;现行《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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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公证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践意义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公证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指通过公证活动所追求的结果.公证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公证文书的合法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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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书从完整意义上讲包括两种,一是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所制作的对上述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二是指当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公证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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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效力的实现及其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公证文书的适用状况也就是公证效力实现的状态一直为公证人所关注,但迄今为止,除了借助于司法解释手段对部分公证的效力及其适用加以解释外,公证界仍然没有更好的手段来确保公证效力的实现。如今,当公证改革各方面都面临重大突破的情况下,能否解决公证效力的实现及其保障问题,已影响到改革目标的实现。因此,公证界必须以相当迫切的态度正视并研究这一问题。公证效力实现的内涵 所谓实现即是一种愿望、一种目标成为现实。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就是期望通过公证确认事实、行为,固定证据,预防或解决纠纷;从公证人的角度看,国家授予公证人以公证权,就是为了通过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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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公证活动的本质特征 (一)公证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公证被定义为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公证机构享有被法律所授予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证明权,可代表国家对外出具公证文件,对某类文书、某个法律行为、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给出恰当的法律结论,并使之产生不同于任何私证或其他非专业性证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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