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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刑法》第385条第2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何谓经济往来?何谓回扣、手续费?何谓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罪与非罪如何区分?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理论探析,回答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2.
《反不正当的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又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近年关于回扣的合法与非法、有利还是有害、允许抑或限制的大争论划上了句号。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是摆在广大刑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就商业贿赂罪的有关问题略际管见。根据《反不…  相似文献   

3.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对在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给予回扣、手续费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做出了具体的定罪规定,其犯罪有五个方面特征。刑法规定有关回扣、手续费的定罪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回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厨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由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列入贪污贿赂罪主体中,从而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1989年“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  相似文献   

5.
国有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既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国有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规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合法的正当的也是非常及时的,严密了刑事法网,为打击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特别是针对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适用中几种特殊情况的理解与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受贿犯罪主体的演变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1979年刑法对贪污、受贿罪主体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两部法律对贪污、受贿罪主体的规定从内涵到外延都是一致的。(2)以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  相似文献   

7.
天津德普“回扣门”事件暴露出我国对商业贿赂罪的立法存在着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过于简约和原则,没有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衔接得当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且立法较为滞后、轻缓和混乱。为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构建新的商业贿赂罪名体系,填补公司、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虚增工程款收取回扣的行为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加以刑事认定,亦无专门学说加以借鉴。国家工作人员虚增工程款收取之回扣在本质上不属于我国法律中对回扣的认定,但可包含于台湾地区回扣之范围内。鉴于此,台湾地区关于回扣的司法认定对于大陆地区探讨国家工作人员虚增工程款收取回扣行为的刑事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的行为,认定构成受贿罪。事实上,收受回扣性质的认定颇具复杂性,不仅可能定受贿,而且可能定贪污。两种性质的区分,要看行为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还是私有财物,行为的特点是贿赂性还是侵害性,以及双方在事前是否就回扣有过约定或者策划。  相似文献   

10.
按照传统观念,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往来中,从卖方收到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钱或物。实质上这些钱和物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来的,所以称为“回扣”。但在当今现实经济生活中,“回扣”的含义超越了上述传统界定的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其他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的财物或其他贿赂。可见,“回扣”具有双向性,既有卖方给予买方的“回扣”,又有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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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特有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以持有、携带、私藏等方式非法支配控制国家管制物品的行为;是法律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非法支配控制国家法律禁止非法持有的管制物品的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其外延包括“持有罪”、“携带罪”、“私藏罪”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非法持有犯罪有六个具体罪名,它们是: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私藏枪支弹药罪;2.《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3.《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非法持有伪造的货币罪;4.嫩路法》第60条规定的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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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初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回扣问题的新规定张兆松,杨勤法一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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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的一个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对于正确判断其真实意图,衡量具体受贿罪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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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品购销活动中的“回扣”行为,对购销业务的影响越来越大,回扣数额从少到多,由给单位变成给个人,由个体、乡镇企业给回扣扩展到国营企业也给回扣,由卖方给买方的“顺向回扣”扩展到买方也给卖方的“逆向回扣”。可以说目前购销活动中所形成的买远不买近、买次不买好、买贵不买贱等不正常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回扣所造成的。针对回扣这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93年我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笔者认为这是针对市场经济购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创制的一个新罪名,即“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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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斡旋受贿罪若干有争议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新刑法典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就争议较大的四个问题略陈己见。一关于该法条的罪名问题新刑法典没有实现罪名的“明示化”,对罪名问题仍然采用“暗含推理式”的立法方式。因此如何确定第388条的罪名成为大家关注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包含以下内容:(1)该条是否存在独立罪名;(2)如果是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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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特别是行政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第一,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使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规定的赔偿原则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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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国家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从1980年至1988年间,党和政府根据当时的情况,先后内部规定和公开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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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继《刑法修正案(六)》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主体范围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和界定。其中,明确了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本文就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相关问题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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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的焦点。我国刑事立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经历了一段发展变化的过程:79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立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了企业、事业机构的性质,但上述二者规定的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其后,随着经济犯罪的不断上升,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将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列入了贪污罪主体的范畴。87年高检《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将“受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归入了“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将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归入了国家工作人员,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95年随着全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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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的复杂变化,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一、对刑法及辅助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规定的演变在计划经济为主的背景下诞生的79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规定比较完统,突出了“国有”的概念。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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