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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传统解释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 ,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不同物权类型的性质不同 ,在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相同。可以把物权分为基础性物权与功能性物权。前者主要包括所有权、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典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 ;后者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和留置权等。当事人设定功能性物权的根本目的是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 (如所有权 )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法律上 ,对于基础性物权应当坚持物权法定主义 ,而功能性物权则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相似文献   

2.
我国国有自然资源立法确立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基本框架,并形成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自然资源部代表行使和省市政府代理行使的双重机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所有权行使方式分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和地方政府代理行使的规定,亦应作如上理解。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市政府代理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构造,在性质上非属行政委托,而与私法代理规则、用益物权原理相契合。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和代理行使两种模式虽在构成上存在差异,但效果上均适用民法意定代理规则。这不仅可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也能发挥地方政府能动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3.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关系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房绍坤 《法学论坛》2003,18(4):23-28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分别属于物权法中的他物权与自物权 ,因此 ,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 ,是物权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上说 ,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 ,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 ,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相似文献   

4.
论自然资源的物权法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自然资源的物权法调整,可以明确自然资源的权属,促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内容,丰富了物权法的体系,但是物权法对自然资源物权的规定并不完善,本文在分析了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论基础上,指出了物权法对自然资源规定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基于我国自然资源自身的特点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统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模式成为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模式的现实选择,大体呈现出"代表行使—统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的层级结构。委托行使模式作为代表行使特别是国务院统一代表行使的具体实现方式,以集中统一行使为前提,以将国家所有权界定为私法所有权和实现国家所有权行使与监管权行使的真正分离为基础,横跨公私法两个疆域。委托行使在法律上的实现不仅要求国家所有权穿越公私法的分界线到达私法所有权的彼岸,而且需要使委托关系超越公私法律关系,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委托行使模式目前可通过委托协议来建立,将来应当通过自然资源特别法完成相应法律构建。  相似文献   

6.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天然派生物。原物与派生物都是有主物。天然孳息是有体物、独立之物、动产,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由所有权人取得,也可以由用益物权人和用益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权人对天然孳息只是收取占有,而非取得所有权。天然孳息的取得是原始取得。  相似文献   

7.
姚旭 《法学杂志》2007,28(2):154-156
通常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各类请求权,物权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之客体.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片面性.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虽无法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他物权都有适用诉讼时效之可能.因为,此二者虽为支配权和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但却存在较为特殊的义务主体--所有权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以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他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取消所有权因设立他物权而受到的各种限制,收回所有权分离出去的各项权能,由所有权人全面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18,(5):5-15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政策制度创新。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联动进行,积极回应"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并不要求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土地所有权,应当继续坚持《物权法》的立法设计,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行使主体。"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同质关系,应当增加规定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宣示性规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并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应为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用益物权类型,应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并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9.
论矿业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矿业权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为基础,是一项私权,是财产权。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其在法律属性上更加接近于用益物权,故可以准用《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其又有别于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且又具有较强的公权色彩,所以又被称之为"准用益物权"。《物权法》对矿业权准用益物权属性的认可,也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矿业权调整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0.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巩固 《法学研究》2013,(4):19-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救济与责任等方面都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以确立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资源物权并非同一层面的事物,二者并不排斥,而是互补并存。国家所有权只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资源物权才是建立秩序的关键,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从宪法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中推出。没有清楚区分公权与私权、公物与私产是导致国有资源与民众产生“疏离”、偏离公益本质的根源,这一状况应当改变。  相似文献   

11.
刘晓霞 《法学杂志》2012,33(5):61-65
"小产权房"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然而其在建设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这些难题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亦不健全。要破解这些法律难题,应当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完全用益物权效力,构建城乡平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制度,确保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禁止为"商业利益"而征收;构建科学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同时政府应当让利于民。  相似文献   

12.
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及农民居住权利之保障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郑尚元 《中国法学》2014,(2):142-157
农民宅基地形成于上世纪60年代,有其独特的社会政策落实内涵。农民的私有住宅与集体公有的地基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住宅制度,其中所涉权利相当复杂,不是宅基地"用益物权"之简单阐释。住宅的所有权、地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农民的居住权、农村集体权利等等皆须考量。在此基础上,因应社会变迁,尤其是城市化背景下的宅基地适度流转才能使制度不致僵化,亦不致因宅基地之"自由"流转而发生大的社会动荡,换言之,"宅基地"流转需要把握好相关的"度",防止"一刀切"。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农地利用制度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导致当前农地征用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严重丧失的一大重要原因。我国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基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物权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而我国土地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构成我国土地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因而我们应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农地持有权——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4.
财产权的宪法史可分为人权财产权和国家财产制两个阶段。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国家财产制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宪法创设的用以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垄断,其基本工具价值是垄断。以权利观审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它具有主体的唯一性和权利的专有性、不可变更性和价值优先性等特点。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是管理权,而非自由财产权。  相似文献   

15.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6.
韩英夫 《法学评论》2020,(2):156-166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通过重识各具体资源要素间的生态功能关联而展开的空间维度的整体性登记,其蕴含了使登记客体呈现生态性革新和空间性扩张的新趋势。确权登记改革对以保障交易安全为主线的传统物权登记功能定位形成动摇,并进一步冲击了取向于自然资源财产属性的"物的区隔化经济利用"的物权客体特定性规则。对此,有必要回应自然生态空间这一独立登记单元的程序性设置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形态所产生的实体性回射影响。一方面,应确认登记功能主义对登记客体的革新效果,从公示物权秩序扩至实现生态管护,登记治理效能的扩充使其呈现空间治理的新向度;另一方面,应在引入"生态物"的物权客体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客体形态和权能构造方面进行"绿化"解释。以此为依托,释明支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空间治理"和"生态文明"双线逻辑。  相似文献   

17.
物权主体论纲   总被引:26,自引:1,他引:25  
尹田 《现代法学》2006,28(2):3-11
国家享有以及行使国家所有权,均表现其作为公权载体的性质而非作为私权载体(法人)的性质。不论是农村“集体”还是城镇“集体”,在物权法上都没有其主体地位。法人应为其财产的所有权主体,非法人团体不具有独立财产,不得享有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物权法上的物权主体应为自然人与法人,国家作为具有公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上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与法人的特殊主体地位,而集体与非法人组织,均非物权主体。  相似文献   

18.
康纪田 《时代法学》2008,6(2):89-96
《物权法》颁布,一贯主张采矿权属准物权的专家转向采矿权属最完整的用益物权,以矿产资源是劳动对象,开采中即时消耗不须返还为采矿权客体的被处分作辩解。但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经济关系的劳动对象不可能相通,而且客体没有在开采中即时消耗,完全可以速还,客体被处分误为标的物被消耗。采矿权是财产权、行政权、行为权三个不同层面整合的多面体,不同层面的性质不同。应重构采矿权为独立的矿产权和采掘权(开采权),矿产权是国有特定矿产所有权的让渡,属自物权。  相似文献   

19.
汪跃平 《政法学刊》2007,24(2):75-79
先要澄清物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的概念范畴,依据我国立法,物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在外延上不是一致的,法人在我国可以成为他物权主体,但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这种状况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另外要澄清私人与自然人的概念,私人这个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它的内涵虽然意为“私”,但是“私”与“公”的比较从来是相对的,有一定参照前提的,法人中的成员相对于法人是“私”,法人是“公”;而法人相对与国家是“私”,所以用私人所有权取代自然人所有权不科学。应该根据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打破原来的所有权“三分法”,建立新“三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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