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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涉嫌抢劫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再次抢劫,后因行迹可疑被盘问,行为人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认了第二次抢劫犯罪事实。虽然行为人主动供认的抢劫事实与第一次抢劫属同一类犯罪,但基于其取保候审时该犯罪事实尚未发生,行为人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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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流众多的商场、公共场所没置防盗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是商场安全管理的需要。商场与银行及博物馆的安全系统等有着小同的意义,银行、博物馆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系统在于防范和威慑犯罪的发生;而商场防盗报警系统在于防范紧急事件(贵重物品的被抢劫)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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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1996年6月12日下午,济宁市长途客车公司,一辆大型客车行至梁山县境内时,五名犯罪分子手持菜刀、催泪瓦斯等凶器抢劫了车上乘客钱物达四万余元。现场勘察时提取到一枚犯罪分子遗留在一名乘客的黑色密码箱上的足迹印痕。在自然光下观察,足迹印痕呈浅灰色,反差十分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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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在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此规定,是否赌博后抢回赌债赌资的行为均不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此,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作一些浅度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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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案例一:赵某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后被受害人发现,赵某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使他人受轻微伤。问题:赵某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案例二:钱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活动,取得数额较小财物后被被他人识破,为抗拒抓捕,钱某使用暴力,但未导致人员伤亡。问题:钱某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案例三:孙某潜入某文物馆盗窃珍贵文物后,被银行保卫人员发现,为抗拒抓捕,孙某实施暴力致他人轻伤。问题:孙某行为是否构成"抢劫数额巨大"?二、分歧意见以上三例都是现实中发生过或者很可能发生的典型案例,但是对于此类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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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1997,(1)
人大副委员长李沛瑶被杀案2月2日凌晨,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沛瑶同志在其住处被犯罪分子张金龙杀害。张金龙作案后用李沛瑶同志家的两只旅行箱携带劫取的首饰、相机、手表、衣物、现金等企图跳墙逃走时,被执勤武警战士抓获。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系列案2月8日上午,1名蒙面歹徒持微型冲锋枪在北京市工商银行甘水桥分理处门前,打死银行工作人员2名,打伤1名,抢走运钞车上装有116万元人民币的银箱,驾车逃离。6月3日上午,1名蒙面歹徒持微型冲锋枪在北京建设银行海淀支行门前,拦截一辆运款车,抢劫74万元人民币,驾车逃离。8月27日上午,2名蒙面歹徒各持2支手枪,拦截城市合作银行宣武区滨河路支行的送钞车,开枪打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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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但由此并不意味财产性利益被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抢劫财产性利益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不过,财产性利益所包含的范畴甚广,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受害人能够控制支配的、可以被移转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可以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只能是受害人既有的某种财产性权利,而非使受害人将来承担的某种财产性义务。受害人在被劫取的财产性利益之上无须实施财产处分行为,即便受害人对财产性利益没有任何意识,也不妨碍成立抢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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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预备行为转化为盗窃实行行为时的定罪问题行为人为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着手犯罪时,却因主客观因素而转变了犯意,未实施抢劫行为,而实施盗窃、抢夺等行为,如甲乙预谋抢劫,当晚到丙家发现家中无人,遂进行盗窃,窃得现金200元。对该案如何定罪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抢劫罪;二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三是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就该案来讲,甲、乙应构成抢劫罪(预备形态)。甲乙两人预谋抢劫,但实际的实行行为是盗窃,从理论上来讲,系吸收犯,吸收犯一般处理原则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而此处,由于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但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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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并非在绑架中伴随实施的抢劫行为都将被绑架罪所吸收,存在两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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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范凤楼等三人,为了使用暴力进行抢劫,事前有预谋,有计划,并把准备在抢劫时使用的凶器,随身携带到作案地段,只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抢劫犯罪才未再继续,按照故意犯罪发展的几个阶段,这个期间的行为应是犯罪的预备。由于范凤楼等人的预备行为已经超出了思想范围,把犯罪意图变成了具体的犯罪行为,虽然还没有达到抢劫的目的,但已经完成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身就具备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情节严重,因此应负预备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范凤楼等人的犯罪行为,本来是在故意抢劫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但后来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范意外地发现了商场自行车和缝纫机组的售货员正在柜台内清点钱款,在这种条件的感应下,使得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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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突发性犯罪不断出现,从已发生的突发性犯罪来看,突发性伤害犯罪是其中特殊又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且最具典型代表的便是动辄行凶捅刀子,常会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这种行为的定性关键取决于行为人对受害人伤害、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刑法理论界对捅刀子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直接故意。本文以突发性犯罪为切入点,从实际伤害结果出发,提出了新的观点,即造成伤害结果的为直接故意,造成死亡结果的为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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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认定应从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行为人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非法套取银行财产的,其犯罪主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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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第一期发表陈建国同志的“究竟是抢劫,还是抢夺”的案例,说明了在同一个犯罪过程中此罪可能变成彼罪,我们暂且称之为犯罪性质的转化。这是一个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刑法上,有些犯罪的性质是由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要素决定的,如非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贪污罪、敲诈勒索罪,都是以行为方式不同而互相区别的。在这类犯罪过程中,有时由于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往往改变行为的方式。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性质的认定,也要随着行为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不能停留在原来的行为方式上定罪。陈建国同志提出的案例就属于这类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