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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不断增加,程序正义的呼声日渐高涨,而现行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程序规定弊端日益凸显,亟待改革完善。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及现实的合理性。应通过建立刑事申诉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调整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部门,增加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最终实现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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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九条对民行申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民行案件申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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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四百零七条的通知》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于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移送本院公诉检察部门审查,由公诉检察部门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笔者认为,该通知规定不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受理当事人等的申诉,刑事诉讼法将其设置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体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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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对于申诉人来说,只要主观上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写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检察机关就会受理,受理申诉的条件非常宽松。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却十分严格,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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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第一、二审民事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裁判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从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结合多年来的民事抗诉实践,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实行异地管辖.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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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再审,从而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也不同于上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一个案件,能够进入抗诉程序,虽然不能排除当事人申诉所起的作用,但至关重要的却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结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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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将呈现有降有升趋势。由于逮捕条件得到进一步明确,一般案件不服不逮捕决定的申诉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会有增加,相应地,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也可能增加。其次,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会有所增加。再次,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有望下降。最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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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存在抗诉事由时检察机关有权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办理抗诉案件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一直都非常注重民行抗诉案件的办理,将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了办理抗诉案件上。但在民行检察办案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仅靠当事人申诉后,审查是否有抗诉事由,然后决定是否抗诉,却忽视了检察机关自行提起抗诉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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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若干问题之管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抗诉制度。这是一项新的民事诉讼制度。自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在民事案件的抗诉及审理上,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产生了不少问题。下面就几个主要问题谈谈笔者的粗浅看法。民事抗诉的意义所谓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错误或具备法定条件时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无论是基层法院的生效裁判,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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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生效实施。本次修改总体上强化了检察职能,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方式与途径,给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更加细化,尤其是增加了单纯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时检察机关即可提请抗诉这一规定。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与研究。本文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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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被害人刑事抗诉请求权,是指对于法院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享有请求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享有刑事抗诉请求权,但并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刑事抗诉请求权也不必然启动二审程序,最终是否抗诉还要取决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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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刑事申诉制度(注:这里的“刑事申诉”仅指刑事诉讼法中第203条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无特别说明,下文“刑事申诉”仅指此类申诉即有权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刑事申诉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仍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主要从健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角度出发,针对当前刑事申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几点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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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不断开展,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应如何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究竟该如何参与案件的再审,规定得很原则,“两高”也未就此问题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从而导致检、法两院种种认识和操作的不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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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诸多原因制约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协调,共同解决办案中的难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办案机制.坚持司法公正原则,确保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对不宜抗诉的案件采取《检察意见书》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增加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人员编制。提高刑事申诉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案件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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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一般采取的是属地兼级别管辖的原则,即多数的刑事申诉案件由作出决定的原人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复查,申诉人如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继续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弊端,具体表现在:1.易受先入为主思想的影响。办案人员在复查本院办理过的案件时,因该案是由本院作出的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