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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被告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一直都是热议的焦点,这一义务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者证明责任,与被告人无证明责任相矛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刑讯逼供等严重危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诉讼公正,也不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因此我国应当全面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取消被告人如实供述的义务,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并设立新的制度规则来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实供述为被追诉人的义务,但也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者存在冲突。将如实供述设定为义务虽然符合探明案件事实的刑事诉讼目的,但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容易侵犯被追诉人的权利。为此:应当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范侦查人员权利告知行为,保障被追诉人的律师帮助权;进一步完善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以自愿性供述为前提,平衡刑事诉讼中公权力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关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讼诉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我国现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侦政策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加之侦查内部缺乏激励犯罪嫌疑人的配套制度,使得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时本能地选择抗拒.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节约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活动效率,就必须构建相应的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4.
论沉默权与如实供述义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以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 ,公平与效率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等矛盾冲突的价值观念入手 ,对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利与弊作了客观、深入的分析。并由此得出结论 ,目前 ,我国仍不应实行沉默权制度。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目前实行的如实供述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对于“如实供述”的理解,司法操作中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主犯和从犯、协从犯的供述内容不同;如实供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以客观说为核心的折衷说;进入二审程序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6.
论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量刑制度之一。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本文就此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自首的概念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这个表述中可以看出,自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也称为一般情况的自首;另一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罪行的自首,也称为特殊情况的自首。两种…  相似文献   

7.
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入法,是对“沉默权”的初步尝试。但这个“沉默权”又因为“应当如实回答”而没有成为彻底的“沉默权”;将“坦白从宽”明确规定入法,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试图通过“坦白从宽”来吸引犯罪嫌疑在不被强迫的时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是完善的“辩诉交易”。正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辩诉交易制度作为配套,所以不能赋予犯罪嫌疑人完整的“沉默权”,也就必须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  相似文献   

8.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由于某种原因先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这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完全排除该种情况的自首可能性,关键在于查明嫌疑人是否仍然负有到案义务。认定自首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于行为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行为的肯定评价,但是未必能因此导致刑罚的从轻或者减轻。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制度性进步,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人权保障事业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表现在该条款原则性和统领性特点没有得到体现,且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相冲突,为此应删除关于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如实供述”作为自首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制度。一般自首中“如实供述”没有主观态度的要求,供述时间只能在一审判决前,供述的内容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中“如实供述”的特殊性在于供述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司法机关的范围应限于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其他罪行”宜界定为“不同罪行”。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增资阶段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责任,但就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进行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结合过错、原因力和公司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量。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2.
信息社会催生出被遗忘权,在刑事司法领域延伸产生了刑事被遗忘权。刑事被遗忘权应受严格限制,研究刑事被遗忘权对应的义务对于理解此种权利有重要意义。刑事被遗忘权对应的义务主体包括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等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定条件为客观、主观和法律特殊保护等方面的原因使得个人数据的使用不合法或不合理。义务类型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其中积极义务以封存和删除为主要内容,消极义务以不采集、不存储、不传递为主要内容。相应义务的履行需遵循特定程序,包括权利主体申请、法院审查与裁判、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等。为保障义务主体履行对应义务,须设置不履行的违法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公民行政法上协助义务是指一般公民所承担的帮助或辅助行政机关行政任务完成或实现的一种义务。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协助的义务性,而忽视所应该对应的权利,造成客观上公民不积极履行该协助义务。无论法律直接规定的协助义务,还是因行为造成协助义务,都必须以法律实定为前提,"见义勇为"只是一种道德提倡。公民履行行政法上协助义务应获得权利与奖励,公民违反行政法上协助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应受惩罚、承担赔偿等必要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是发起人、认股人以及股东依法向公司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制约。股东权限制理论是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但这一理论安排没有考虑到具体的违反出资行为对公司及守约股东的损害程度,而且不能明确何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事实上,赋予公司和守约股东抗辩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守约股东的利益。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的,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均应当连带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在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启动失权程序,终局性地解除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以达到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学说史上共形成了三种作为义务说,即形式的作为义务说、实质的作为义务说和二元的作为义务说。通过对以上学说的深入分析和探讨,二元作为义务说应更具合理性。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是实质要素与形式要素的统一,前者界定了作为义务的事实性根据,后者则统一了作为义务的规范性要式。  相似文献   

16.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纳入其中,但对与该原则具有密切联系的沉默权制度却没有提及,并且保留了第118条"如实供述"的内容。这就使得解读相关条文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的解读,可以得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推导出默示沉默权的结论。为解决该原则与"如实回答"条款之间的冲突,第118条应理解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选择沉默,则无须回答。  相似文献   

17.
当事人真实义务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真实义务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绝对的真实陈述义务,有破坏辩论主义原则、颠倒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危险。而且仅贯彻当事人真实义务并不必然提高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性。只有确立一种有限度的当事人真实义务,合理配置违反真实义务的制裁措施,才能发挥真实义务的积极效用。  相似文献   

18.
沉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构成诈欺已成各国共识.对于沉默诈欺的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构成要件主义,规定了沉默构成诈欺的三个要件;英美法系则规定沉默只有在四类具体的合同中才能构成诈欺.尽管如此,两大法系均将告知义务的存在作为沉默构成诈欺的首要前提.我国的沉默诈欺制度既未明确告知义务这一前提,对诈欺故意的认定亦过于严苛,须借鉴大陆法系的一些做法对之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9.
董事信托义务的建构,应从立法论角度出发.[1]对董事的信托义务予以司法化的解决,是一项对公司造成损害最小而又最有效的方案.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董事的信托义务也必须予以司法化的解决.为了使董事的信托义务更加顺畅地进入司法领域,赋予股东以衍生诉讼权、明确界定董事的内涵和外延和适当加强法官断案的能动性是其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20.
本文针对没有特殊的培训或救助义务的普通公众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应承担救助义务,探讨特别能引起争议的在何种情况下有义务拯救他人于危难。鉴于现代通信技术的进步,无处不在的移动电话,使打电话来寻求专业援助一样简单。然而,我们可以看到现今普遍的观点中,最基本的一种主张是,除规定的情况下,一个人没有义务打电话。我们寻求挑战这一论断并确定是否可以认为一个人应该有义务做一个好撒玛利亚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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