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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吕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3,18(3):40-43
沉默原则上不构成诈欺 ,只有在存在告知义务的情况下 ,当事人一方的沉默才可能构成对他人的诈欺。确立这一条件的依据在于现代民法的社会正义观。是否存在告知义务应以大陆法系所确定的情形加以认定 ,概括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规则 ,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张强 《理论学习(山东)》2006,(11):49-49,44
海运货物保险中的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因此,认定是否违反该项义务,不是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而完全有赖于对《海商法》相关法条的理解。对法条所蕴含的此项义务的各构成要件的解析,变得尤其重要。本文试做如下分析:一、告知义务人。《海商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按照法条的规定,海运保险的告知义务人为被保险人。在告知义务人这一要件上,最大的问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 相似文献
3.
要约与承诺是达成有效契约不可或缺的要件,而承诺的表达方式尤其是以沉默形式表示的承诺,关系契约能否成立,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尽相同。本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各国适用沉默为有效承诺的规定,进而对比我国现行法律,并提出修改我国现行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李语湘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5(1)
不当得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项法律事实,不当得利法律事实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效果,两者共同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两大法系在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上均规定了“被告获利”以及“原告受损”两个要件,只是在获利基础是否正当的构成要件上,大陆法系坚持一种笼统、抽象的概括式规定,而英美法则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具体情况.通过比较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力图从解释论上对我国不当得利事实要件作出系统性解释,以更好地实现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5.
吕娜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91-95
民事恶意诉讼行为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对恶意诉讼的侵权性质和规制做出了规定。我国亦应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识别、承担方式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
比较考察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共犯构成要件理论,其共同点是均都要求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在过失犯罪的场合存在共同犯罪等。与此同时,各国的共犯构成亦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决定了犯罪论体系上的不同,进而在对共犯构成要件的探讨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结果。通过对不同体系的对比,对不同理论的利弊作了粗浅的判断。 相似文献
7.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贯彻"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的基本指导思想;(2)确立最为实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3)全面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对侵权行为的规定争取最大化的类型化;(5)对新型侵权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是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尽管该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有详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立法及理论研究成果,对代位权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解释问题进行整理归纳,以完善我国的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罗翔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22(3):96-101
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通行的构成要件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一些问题,这突出地表现在它不符合人的思维逻辑。它的四个要件没有主次之分,影响了对共犯的认定。另外,它的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以及在正当化事由方面都存在明显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创造性的转化。 相似文献
10.
论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追诉机关在初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羁押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是受刑事追究者获得告知的权利,也是刑事追诉机关的告知义务.现代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不仅要求侦查、检察机关履行告知义务,而且应当依法允许犯罪嫌疑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以侦查阶段的初次讯问为对象,对告知义务进行考查,比较美英加法德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对初次讯问时的告知义务的规定,剖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所在,进而对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初次讯问时的告知义务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1.
刘长秋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76-81
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债法总则作为统帅债法规则并指导债法适用的总纲,应当为我国民法典所确立。这既是债法总则的功能使然,也是由风险社会中的民法定位决定的,而且还是我国民法典借鉴域外同类立法经验的理性选择。我国未来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努力修正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总则之间的关系,使后两者适应债法总则存在及适用之需要而做相应的修剪与调整。在我国民法典之债法篇的具体安排上,应当将债法总则作为单独的一章列于债法篇之首,并依次规定各种具体债。 相似文献
12.
陈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1):80-82
公司财产独立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在我国,公司财产独立法律责任偏重于运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手段,对民事责任手段不够重视。法律应建立权益博弈机制,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充分调动债权人积极性,高效地解决该项“公司难题”。 相似文献
13.
刑事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以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民事或行政诉讼为手段,严重破坏审判秩序、侵害被害人利益,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已超出民事和行政手段可以调整的范畴。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很大。事实上,诉讼欺诈与诈骗罪存在巨大差异,并且,它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特殊形式,而且将其纳入妨害作证罪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当今刑法无现成的罪名与之相匹配。因此,我国刑法应增设诉讼欺诈罪,合理配置其法定刑。 相似文献
14.
魏洪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111-115
世界各国公司法之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倾向使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日趋凸显 ,正确处理注重保护公司董事的创业精神、强化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之关系在我国具有典型意义。因此 ,综合透析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关系、董事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范畴及性质、内容 ,对于我国在立法上规制和完善董事的忠实义务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5.
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主体及其责任之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永强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2):17-20
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立法上虽有所体现,但一直未予明确是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形态,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司法审判实践也未形成统一的做法,这一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基础理论的探究对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主体及其责任之确定进行粗浅探析。 相似文献
16.
宋宗宇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3):7-10,67
债的相对性或合同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在债法特别是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近代各国立法及判例对它已有突破,产生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及债的保全等制度。我国也应顺应世界潮流,在民法典中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完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和细化债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17.
18.
论诉讼欺诈之刑法调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卫兵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5):48-53
诉讼欺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提供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提供伪证的方法,使裁判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使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从对方得到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诉讼欺诈罪,而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清算罪等现行罪名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惩诫措施等均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完全调整。我国刑法应增立诉讼欺诈罪,以保护裁判机关的正常裁判活动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或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9.
巫乐庭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89-93,109
债的一般条款对非典型之债是适用的。通过三种类型民法典对债的发生原因的立法模式的对比,在债法总则中以具体条文的形式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是可行的。非典型之债适用的法律规则,应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原则,同时考虑到非典型之债既可适用债法总则的规定,也可适用典型之债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周祺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志自由 ,它应体现在民法内容中而非民法典体例上 ;民法典的体例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本土法律传统和法律内在的逻辑性 ;我国民法典的体例应为总则、人身关系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法五部分按序排列构成 ;人格权不应单独成编 ,而应与亲属法组成人身关系法 ;侵权行为法不应从债法中分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