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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然性 (一)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结论证据属性的内在要求。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鉴定结论为七种诉讼证据之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鉴定结论同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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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前提和程序公正的体现,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两大法系国家诉讼活动的普遍实践。我国立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所规定,但不够全面,与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关的配套制度尚未健全,这些因素导致我国鉴定人出庭率非常低。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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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是各国刑事诉讼所普遍遵循的直接言词原则。警方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使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得到检验,还可以促进鉴定人鉴识水平的提高。警方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内容,掌握出庭作证的基本原则技巧,特别是应当重视出庭作证的心理调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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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应尽义务,纷繁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尤其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阐明。司法会计鉴定人应作为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出庭前应做好包括心理调整、预测等在内的各方面的准备,出庭作证要围绕证实、阐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要针对不同的质询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答辩,把握好作为接受质证答辩的重点及辩(控)、鉴双方争议较大的焦点,合理运用技巧接受质证,达到理清财务会计事实、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被采信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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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结论和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作为独立证据已被我国有关法律所规定,以往我国审判制度采用预备审制度,许多调查取证在开庭之前已经完成,开庭只是宣判审理结果,出现“先定后审”或“先判后审”,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无必要,除极个别情况外,通常鉴定结论由公诉人或律师甚至审判员代为宣读。新的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后,特别是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法庭采用控辩形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成为主要审理内容,为此,除了经法庭同意外,鉴定人都要出庭作证。因此,鉴定人面临这样一个迫切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出庭作证,以及如何发挥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为了鉴定人更好地出庭作证,现就出庭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分别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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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审查、质证后才能在庭审中加以运用,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甚少,相关制度应当加以完善,以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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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我国的鉴定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革.新诉讼法规制下的鉴定制度集中体现于:鉴定结论更名为鉴定意见,赋予民诉当事人以鉴定申请权,统一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明确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规定重大犯罪案件中的鉴定人可享有特殊保护权,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和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的“受质权”得以有效地实现,取消为某些鉴定指定鉴定部门的做法等.但是,新鉴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即:刑事诉讼中,未赋予被告方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鉴定人直接成为被选择或被指定的对象;鉴定人的收费权特别是出庭作证收费权被忽视,且鉴定费被等同于出庭作证费;未明确鉴定人与证人之间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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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实践中,鉴定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情况很多,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庭审功能的进一步加强,法律对鉴定人出庭各方面规定的完善,鉴定人出庭将成为一项正常而必然的法律活动。从鉴定人出庭程序、保障机制、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构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将成为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