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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中国监狱需要长期坚持的做法。劳动改造罪犯要以罪犯劳动能保持现实存在、稳定高效运行为基础,以依法、科学、文明组织与管理为保障。监企分开作为监狱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组织与管理罪犯劳动的观念、体制、协调机制、管理方式、组织实现形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改革试点的实践表明,无论是监狱系统内部还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都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改革推进慢、企业管理人员心态不稳、制度建设滞后、缺乏创新精神、法律和政策缺失等严重阻碍改革的问题。为此,需要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从创新罪犯劳动组织形式、推进监狱生产立法、完善协调机制、加强罪犯劳动运行监管、稳定企业管理人员、强化劳动改造考核等方面,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这样才能尽快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巩固和提高新体制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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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监狱生产的历史功绩 监狱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是当代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特色之一。我国监狱把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基本手段,监狱生产作为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的载体曾经为新中国监狱的发展作出特殊的贡献。 (一)监狱生产为监狱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诞生之初,在经济上所继承的是一个十分落后的烂摊子。“1949年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现代工业产值只占17%,根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社会委员会统计,1949年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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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是监狱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由于监狱与监狱企业之间联系的不可分割性,在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运行的过程中,必须对监狱和监狱企业的性质和基本职能给予准确的定位,必须理清和正确认识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运行中存在的各种矛盾观念,坚持监狱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监狱企业追求高额经济效益的政治观念,并在劳动项目的选择、岗位劳动定额的制定、罪犯岗前技能培训和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等方面探求监狱和监狱企业共赢的措施和对策,这样才能保证监狱不断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并保证监狱企业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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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是我国刑罚执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效果好坏直接决定着刑罚目的能否实现。罪犯劳动是我国监狱企业运行的主要载体,也是与监管、教育并列的行刑方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监狱企业近年来面临一些困境,也影响到了监狱行刑。通过对罪犯劳动基本理论及在监狱行刑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我国监企制度的改进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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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企分开后的监狱企业主要面临着组织结构、监企分开模式、监狱生产的动力机制、监企收支划分、产业和产品结构、监企关系协调、企业民警管理和罪犯劳动补偿费等问题,监狱企业运作方式不规范。监狱企业产生的根据和监狱企业的性质、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监狱企业劳动力的特殊性和监企利益脱钩等理论依据,以及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实践要求,都对监狱企业运作方式的选择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从监狱企业的组织结构、资本结构、劳动力结构、劳动项目的选择、监企责任分工、收支分开、责任机制、管理体制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改革和调整,促进监狱企业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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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的源流及其对未来走向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犯劳动的演变是监狱日益走上文明的标志,从以折磨、残害罪犯的劳动到以改造为宗旨的劳动为这一结论作了最好的注脚。罪犯劳动源流对我们的启示是:在肯定罪犯劳动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在冲破“劳动改造”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应全方位推进依法治监进程。以建立监狱经费的财政保障体制为突破口、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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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劳动改造罪犯制度及其实现的载体,劳动改造是在劳动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没有劳动也就不存在劳动改造。罪犯拥有劳动权。监狱则有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权。从罪犯劳动权的视野来观察罪犯劳动,有利于全面认识罪犯劳动的内涵和价值,实践中也有利于正确处理监狱的劳动改造权和罪犯的劳动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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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根本(或日本质)职能是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但目前监狱的根本职能被扭曲、弱化和异化。监狱生产不再是劳动改造罪犯的手段,而成为摘创收、发工资的谋生手段。面对这种形势,白上至下进行了多次体制改革,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走监企分开的路子是错误的。把监狱生产作为实体的企业推向市场,赢利赚钱不可能使监狱彻底摆脱困境,反而会使监狱职能异化。监狱体制改革必须走政府财政的路子,由政府保障监狱的全额经费,这样才能保障监狱生产正确定位、监狱职能尽快复位,监管改造质量的大大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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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时期劳动改造定位及功能作用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以及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要求,监狱组织罪犯劳动也发生着深刻变化,罪犯以过去主要为补充监狱经费不足的客观需要创造财富而劳动,变主要为改造罪犯实现罪犯改造的社会效益而劳动,被异化的劳动改造功能开始回归。为此,本文试从劳动改造的概念与定位、功能与作用、途径与方法三方面进行探索与研究,以期劳动改造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实际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成为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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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刑事法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企业就是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建立的、专门使用罪犯劳动力的特殊企业。刑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监狱企业是一个以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特殊企业。因此,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并在劳动中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监狱企业的主要责任,而经济责任则是监狱企业的一般责任。监狱企业履行经济责任和咎舍责任,都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作保障,因此,国家应将监狱企业的社会责任从道德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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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与监狱企业分开是监狱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后的监狱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罪犯劳动组织形式,它的首要功能是为改造罪犯服务,但也要兼顾经济效益,二者的综合决定了这种罪犯劳动组织形式的特殊性。改革就是创新,监狱企业——这种罪犯劳动组织形式的创新就是在创新原则的指导下,考虑诸多相关要素对其内容进行变革,最终在可靠地实现其首要功能的同时也能带来理想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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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是国家的重要专政工具。长期以来,由于监企不分造成监狱职能弱化,体制不顺畅,机制不健全,成为影响改造质量提高和刑罚执行职能充分发挥的深层次制约因素。在监狱体制改革中提出的“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中把监企分开作为改革体制的一个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全额保障是监狱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监企分开、收支分开是形式,规范运行是核心和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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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报酬是罪犯劳动改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付出一定数量、质量的劳动后应享有的一种法定物质报酬权利。建立并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监、加快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的本质要求,是维护罪犯合法权益、贯彻首要标准的客观需要,是彰显现代行刑理念、努力适应监狱体制改革形势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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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监狱与监狱企业或罪犯劳动生产单位的关系已经受到市场经济的重要挑战,两者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由于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造成二者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模式有很大差异,影响监狱的罪犯改造。我们应该重新对监狱和监狱生产单位的关系重新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以使得监狱的改造质量得到提高,监狱生产单位在完成罪犯劳动的前提下获得一定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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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对于分离后的监狱企业,国家仍应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在劳动组织管理方面要考虑到罪犯劳动改造的要求;注重罪犯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探索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实施科学的罪犯劳动改造激励机制和措施;加强罪犯劳动改造教育,提高罪犯的劳动改造水平;解放思想,开动脑筋,采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经济的手段提高劳动管理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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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中国监狱劳动的性质是什么?多年来一直为学术界所关注。1992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反对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反对用繁重的劳动折磨、虐待罪犯。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得到了贯彻执行。”为什么我国监狱劳动是改造手段而不是惩罚手段?为什么不能用繁重的劳动折磨、虐待罪犯?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给以明确回答。本文拟对此做些探讨。一、监狱劳动性质的演变监狱劳动的性质,经历了一个从惩罚奴役手段到改造手段的发展过程。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监狱劳动都是作为惩罚和奴役手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