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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谣言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其仅指没有确切根据的传言,并非必然为虚假,因此刑法应当采用网络虚假信息这一概念,并以此对网络谣言进行限制性解释。现行刑法应对网络虚假信息存在不足,网络诽谤应纳入公诉范畴;应当将利用网络虚假信息实施寻衅滋事罪中的"引起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限制解释为"引起现实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合理确定言论自由保障与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边界,应当坚持实质恶意原则、实质危害性原则与公私领域区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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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大地震之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民众对于汶川大地震的恐惧心理,编造某地即将发生地震或余震的谣言,并加以散布,引起公众恐慌,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以地震谣言为切入点,探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虚假恐怖信息的含义和司法认定。文中结合上述定义,通过对理论界否定说的批判,得出地震谣言在何种情况下可被列入该罪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在地震谣言被解释为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况下,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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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13,(6):36-36
近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部署了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和故意传播谣言行为,并查处了贵州李某等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关闭了一批造谣传谣的微博客账号。一些网友对此有所质疑,认为打击传谣无需如此兴师动众,有真相,则谣言不攻自破,甚至以言论自由来为自己也许并非有意的传谣行为辩护。他们却忽视了一点,一个虚假信息和一个真实信息在传播中的效果很多时候是完全一样的。面对汹涌而来的信息,人们通常完全无法鉴别哪个才是真相。何况,谣言常常自称它才是真相。在传播过程中,并不是说真相就能自动击败谣言,相反,它和谣言是平等的,对公众来说常常只是又多了一条信息而已。正是基于谣言的刻意伪装性,加上谣言涉及的内容又往往是敏感的,能够激发公众兴趣的,所以在恰当的时机,谣言的传播效果甚至往往好于真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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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极易滋生网络谣言。谣言的认定应注重两个区别,一是“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二是“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是吸粉引流的“流量驱动”,其行为的结构链条为:社会公共话题领域内的基础性热点事件+不良心理动机的虚假信息发布者+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虚假信息制造与传播+有意或无意的网络受众+真相揭秘舆情反转。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应对规制主要包括,对“人”采取网络禁言与失信惩戒措施,对“事”进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细化规定,有权机关与部门应坚守法治底线,构建法治化通报制度,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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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谣言的心理成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治谣言是谣言的一种,它内容虚假,蛊惑人心;证据模糊,混淆视听;方式灵活,真伪难辨,具有极大的危害。政治认知、政治动机、人格以及非对称性社会互动都是政治谣言形成的心理因素。对政治谣言进行防控,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政治认知;及时辟谣,指引民众心理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依法查实和惩处机制,增加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的心理恐惧感;注重个体心理的早期预防以及自我调控、维护和心理卫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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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治理已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刑法限制解释的语境下,对于谣言与虚假信息可作同等理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若干罪名规制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进一步确认并加强了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保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传播”须指向不特定对象,本罪不存在单纯的编造虚假信息罪;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规定兼具限定性与灵活性之特征;“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可参照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解释,后者则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为防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应当对“违法犯罪活动”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作适当的严格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依赖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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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确立了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三要件",即网络散布谣言的客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秉持"秩序至上主义"的逻辑,存在对违法构成"三要件"的背离,在部分案件中对网络谣言和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面向未来,法院可通过对上述违法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合理平衡公共秩序与言论自由价值的冲突。在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区分"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涉及"公共言论"的网络谣言以"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作为认定标准,涉及"私人言论"的网络谣言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未经证实"的消息。在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将"公共秩序"解释为以"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为核心内容的现实公共场所秩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审查。在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方面,对于涉及公共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采用"实质恶意"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将做出虚假言论或者对于信息的真假辨认存在严重的过错时,才能认定其为"故意";对于涉及私人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参照刑法上"故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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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条关于浙江省杭州市出现不明原因疾病传播的微博引发关注。其内容称,有一家三口在杭州玩耍后相继得重病,甚至出现死亡。一周来,该条微博被转发近两万次,同时还出现了病毒泄漏、封城等多条微博,引起了当地居民的恐慌。经查,该微博内容为谣言。在互联网上捏造谣言、散布疫情虚假信息的几名网友,受到了治安拘留和治安罚款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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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谣言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在谣言上集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在谣言规制上,若采用过度严苛的规制政策,则会导致寒蝉效应,影响言论自由的行使与思想市场的形成。在谣言规制上如何寻求谣言规制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与界限,是政府规制谣言所需要考虑的根本问题。与此同时,谣言在一定意义上也扮演了民意信息反馈的作用,政府只要妥善利用,就可以成为弥补正式信息途径不畅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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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关注度高,极易滋生网络谣言,影响网民心理和行为,引发大学生群体的围观与转发。大学生对网络谣言的认知是其群体行为的基础。选取新冠肺炎期间典型谣言,对大学生基本信息、信息疫情的衡量、对特定谣言情绪的测量与接受特定谣言后行为进行调研,研究大学生网络谣言认知与行为差异。研究表明谣言的信源表达方式以及谣言信息折射出的地域指向性、情感动员、现实关联性对高校学生群体产生差异性影响。大学生在网络谣言的传播模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政府部门、高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处理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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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整治谣言与保护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一个可以纳入法律规范的谣言,在内容上,它必须是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在后果上,它必须具有不可欲求的危害;在主体上,它必须存在一个具有主观过错的人。但是,对于谣言内容的真假、后果的危害,传播者过错的认定,因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要求以及相应的不同举证责任。并且,也只有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严格区分的意义上,政府整治网络谣言的行动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规定才不会有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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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与民众对于信息不对称这种现象产生的不平衡心理,社会转型期带给民众的社会焦虑感以及民众对政府不信任等相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防治网络谣言的过程中面临着不断扩大的谣言制造群体与不断增多的谣言素材,以及多种形式的谣言传播媒介促使谣言传播速度加快,民众对谣言的鉴别能力较弱从而导致其轻信谣言等客观上存在的防治网络谣言的困难。为此,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惩网络谣言;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强对民众的网络道德教育,使民众能理性地看待问题,提高对网络谣言的甄别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防治网络谣言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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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是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所传播的未经权威部门核准认可发布的信息。网络谣言不仅是社会大众对个别社会公意事件的猜测和评价,更是社会大众在信息渠道匮乏的语境中对社会公正的普遍诉求之表达。网络谣言是社会大众以信息私力救济的方式参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进程、对国家治理进行在场监督的重要形式。洞悉网络谣言的重要作用,客观分析其存在的信息偏差原因,赋予其以应有的法理地位,对化解当代中国公信力危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仍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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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警方打掉一个在互联网蓄意传播制造谣言的网络推手公司,两名幕后网络推手“秦火火”“立二拆四”被刑拘,他们炒火了别人,却燃烧了自己。据称,他们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多达3000余条,令人咂舌和震惊。在新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做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信息的传播变得海量化,人们必须从海量的信息中挑选出自己需要和感兴趣的东西,“眼球经济”便随之到来。有些不法分子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千方百计竭尽所能地挖掘或编造出各种“奇闻怪事”以满足某些人的需要,并通过各种手段放大人们对这类信息的需求。“网络推手”“网络水军”应运而生,各种谣言自然烽烟四起。这些谣言不仅给许多当事人或当事组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同样给广大网民和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