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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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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模式,国外有三种立法体例,即: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及托伦斯主义。我国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模式有了一定的规定。通过全面归纳《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模式的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中存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这说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有一定的合理性。通过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优越之处,可以发现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有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结构,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抵押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将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予以区分,把设定的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设定的效力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领域的物权登记规则主要存在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模式.登记对抗主义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本身包含着理论上的逻辑缺陷;登记对抗模式则具备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目前所采纳的混合模式不利于民法体系的构建,登记生效主义更加适合我国经济与法律现状.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颁布之后,我国最终确立了"登记生效为主、登记对抗为辅"的二元主义交错的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在立法上虽有创新,但仍存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效力规定不明、对农村房屋登记的效力未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可通过除登记外,将不动产物权移转债权合同已经公证、已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的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移转等方式在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法中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补充.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主要取决于物权公示制度、登记审查制度以及物权行为制度.登记成立主义与实质审查协力为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基础.采取形式审查主义的德国,其登记具有公信力,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进行效力绝缘.德国法的流通抵押,抵押权公信力的完全获得,尚需抵押权抽象性理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结合.我国登记模式应为登记成立主义+物权行为有因性+实质审查主义+担保物权从属性.如果土地使用权将在大范围流转,应建立权利流转的登记成立主义,如果土地使用权将仅仅在集体范围内(熟人社会之间)流转,那么任何形式的登记都将是多余的.  相似文献   

6.
对现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未能将房屋买卖与房屋租赁两类不动产的性质作明确区分,将登记备案亦规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文章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入手,分析了不动产租赁权的债权性质以及登记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提出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会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因而登记备案亦不会对合同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旨在修正与完善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没有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公证所具有的职能作用及特有的公信力是确保不动产登记安全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在物权登记之前应当将公证制度引入到不动产变动与登记的环节当中,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安全与效率。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历史上并无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的必然要求,可以说"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物权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通过法理分析可以发现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登记行为和物权合意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各不相同,因此在各种不同条件下物权行为的效力会有所不同,物权变动也会因此存在各种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物权的外在公示方式是登记,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把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在物权变动方面,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与社会实际。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此次物权法确立了登记要件主义原则为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并且为了有效地完善不动产物权制度,相应的规定和创设了一些新的配套登记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在理论和现实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12.
登记的效力,外国立法例有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三种不同观点。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具有公示、公信和警示作用。我国法律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但对于登记的范围应加以具体规定。物权变动应与原因行为相区别。动产登记采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单设一章规定物权变动规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抗主义及处分要件主义的混合模式,严格区分因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不同,选择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理论模式,基本符合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但是除登记外的其他公示方式也应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14.
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存在对抗要件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之别。在分析两种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了我国物权变动应采取与船舶物权变动相同的立法模式,即应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立法,并对我国《物权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研究亦是众说纷纭 ,见仁见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此为各国通例 ,亦符合不动产所具特征。如何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满足确立产权和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 ,切实解决目前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混乱的立法现状 ,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 ,实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创立的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在介绍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等,指出我国的民法典设有此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这不但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也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得到进一步细化.不动产物权登记简称为不动产登记.从不动产的权利属性上看,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属于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制度,这一点已经得到大多数法学专家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同,而不再像以前很多人理解的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鉴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亦尚未制定出基本的法律以供遵循,就当前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全面剖析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律法规和其中的利弊,可为下一步制定详尽的不动产登记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8.
英关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以及地券交付主义三种模式,共性是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未明确区分原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周全保护.文章实证分析了区分原则的合理性,物权立法应借鉴登记对抗主义立法的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使物权权属关系得以透明,使第三人拥有一种判断物权种类、物权内容以及物权人的途径,保证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致遭受损害。但在采物权变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有可能被夸张。因此,对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可以理解为“凡不动产物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或者变动的,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可理解为“一切不动产物权之得失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20.
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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