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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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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6)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融合形成的新产业与新业态,是共享经济的重要创新实践,目前P2P网络借贷是其主要形态。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创新金融产品、提升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金融运营去中介化、推动PPP模式的广泛应用等,但由于监管缺失及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频发,互联网金融遭遇发展障碍。针对上述问题,应通过制定完整的借贷规则、细化P2P网络借贷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促进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3.
《湖湘论坛》2017,(1)
行为经济学研究证明,人类并不总是基于完全理性做出最优决策,他们经常会受心理、生理、社会影响做出错误决策。要有效落实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P2P网络借贷投资人(出借人)保护规定,必须运用行为经济学原理设计轻推措施,以促成P2P网络借贷投资人保护机制的实现。在合格出借人判断上,宜采用合格出借人评估问卷方式,合理选择默认选项和便利选项安排;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上,要实行要点披露和全面披露,同时对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关键信息进行突显设计,对容易混淆的信息采取纠偏措施。对出借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人设立冷静期制度,以促成投资人最优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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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P2P网络借贷是将原有的资金借贷流程通过网络平台来实现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多种新型的运营模式,这些创新模式积聚了许多风险,也成了非法集资等经济违法犯罪的高发区域。基于经济犯罪自身固有的特征以及刑法谦抑性等因素的影响,刑法在介入P2P网络借贷犯罪的治理时应当极为谨慎,需要贯彻轻缓化的刑事政策精神,注重刑事责任实现的多样化。完善刑法治理制度可以从曾加资格刑的种类、完善非刑罚处罚制度、修改个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适用等方面着手进行。 相似文献
5.
芈鑫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127-129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民间借贷的兴起,网络信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悄然出现。其中最常见的模式是"人人贷"(P2P),即个人对个人的贷款。P2P网络信贷平台是一种提供网络无抵押担保贷款服务的机构。它既不吸储,也不放贷,而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一个资金融通的平台,并在其中为双方达成借款协议提供某些服务。作为一种新型信贷方式,网络信贷具备简洁、方便等特点,有利于解决借贷人的资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的网络信贷处于无序状态。网络信贷存在放贷资金安全难以保证、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其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1)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传统借贷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和民间借贷的不断升温而快速发展。我国于2007年正式引进该融资模式,但因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使得该行业在野蛮发展的同时鱼龙混杂和良莠不齐,一些运营模式因"过度创新"而触碰到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其中甚至存在着借P2P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团伙。准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合理划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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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崛起的大环境下,各种借贷平台也层出不穷,这在给资金融通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缺乏监管容易诱发相关犯罪,扰乱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该文通过探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及其存在的监管缺陷,分析其可能诱发的各种犯罪,进而找到治理这些犯罪的相关对策,从而净化P2P网络借贷平台,维护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8.
陈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1)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自2007年出现至今,借由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具有便捷、普惠之优势,呈现出迅猛生长态势。然而,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不到位等原因,P2P网络借贷平台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一大温床。公安机关应结合实际,通过大数据情报研判、创新调查取证模式,加强平台资金查控,适时公布案件情况、压降涉稳风险等措施,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打击防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相似文献
9.
P2P网络借贷犯罪侦防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6):44-47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在当前得到蓬勃发展,但由于其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使得一些受不法利益驱动的经营者利用P2P网贷平台私设资金池,违规动用资金,吸取高额利息,严重者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洗钱等犯罪。对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及时打击利用P2P网贷平台实施的犯罪案件,并配合相关行业、部门逐步建立起P2P网贷的监管平台和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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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善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3.
我国历来对企业间借贷持否定态度,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间借贷却从未停止过。这种屡禁不止的现象不仅反映出企业借贷双方资金需求的真实状况,也反映出企业借贷对这种资金需求的适应性。反思禁止企业间借贷之目的,不难发现其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否定企业间借贷效力的依据并不充分。而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已出现了对企业间借贷禁止的松动。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是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融资结构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4.
15.
网络借贷:微型金融发展新趋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借贷也逐渐得到发展,这是微型金融在网络时代的新趋势。我国主要网络借贷的模式有拍拍贷和齐放网,但目前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出台相关办法,并借助信息联合,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引导和规范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为了解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资金借贷行为,促进当地农民收入的提高和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作者于2004年8月间对位于湖北省西部土家族地区的T村农民金融活动进行了问卷调查.分析发现该村农民资金借贷行为日益频繁,农村信用社资金供给日显不足;生产性借贷仍占相当大的比重;缺乏民间金融组织及相关法律规范.因此,该地区农村金融体制应进一步完善,以满足更广泛的农民需求. 相似文献
17.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2):23-27
P2P(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网络贷款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脱离对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依赖由个人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交易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分支之一。该模式自2006年传入中国,特别是2013年以来,交易平台和交易额以每年数倍的速度增长,由于我国行业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交易平台和模式在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上一段时期内采用了观望、先发展再规范的态度,导致此类平台大面积出现跑路、失联乃至诈骗等不正常现象,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财产利益。公安经侦部门应加强学习、深入调研、熟悉互联网金融知识,准确理解相关法律精神,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人合法财产权益,充分体现公安经侦部门治理社会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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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有了新的法律依据。通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提出可通过“供给-需求”模型重新认识电信网络犯罪的犯罪模式和犯罪要素。根据该模型,通过宏观上控制供给与需求,微观上阻断信息与资金,对综合治理犯罪具有积极意义。该模型视域下,提出在供给侧挤压犯罪空间、控制犯罪主体、堵截网络账户和洗钱渠道;在需求侧通过被害群体的削减、涉诈信息的反制、资金支持的干预和资金转移的预警,从两个维度阐释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总体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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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惠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6):67-73
我国公司借贷相关立法中,存在着不同领域的立法相互矛盾、法律规则过于简单、立法内容不科学且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从平衡公司自治权和维护相关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出发,我国公司借贷制度应采取有限制许可的立法模式,在公司法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公司有借贷的权利,同时在具体制度部分对公司借贷的资金、对象、期限、利率等设置必要限制,并通过建立"小额借贷豁免"、"大额借贷登记备案"以及上市公司"大额借贷信息披露"等制度加强对公司借贷的监管。在此基础上,还应健全公司借贷的法律责任体系,保障上述制度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