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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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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6):133-146
为了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给涉罪企业留有重生机会,我国积极借鉴域外实践经验,构建单位犯罪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以“轻缓化治理”为政策导向,以“协商性司法”的发展为契机,以“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为对接模式,并已初步取得成效。但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实体公正”的价值基础,改革遭遇刑事政策游离于刑法体系、重罪不起诉制度缺乏实体法根据、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难区分等困境。基于国情与法治体系,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坚持中国特色,具体应以刑罚个别化原则、恢复性理念、责任主义原理为理论基点,以构建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一体联动认定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构建合规自然人与合规企业的风险“双重排除机制”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2.
意大利是较早建立企业合规体系,法治经验相对成熟的国家。第231号法令跨越意大利《宪法》第27条的障碍,规定了判断企业责任的主客观标准,将企业责任建立在组织性罪过基础之上。企业免责的唯一途径是构建有效合规计划。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在犯罪发生之前已采用并有效地实施了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则可以免除责任。该法令实施20年来,通过持续性革新,将反腐败合规计划由公共机构扩展至私营企业,规定合规计划中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引入配额制的经济制裁手段,实现了自我完善。我国的企业合规改革刚刚起步,应当重视企业刑事合规的法治化,明确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单位犯罪治理应当由事后惩治模式向事先预防的企业合规模式转变,立法上应当增设配额罚金制和褫夺资格处罚,以建立相对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规制度。  相似文献   

3.
李辉 《法人》2023,(3):47-49
<正>近期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为企业数据合规应用打开新空间,为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价值释放注入生机与活力。学好用好“数据二十条”,央企可以强化数据合规使用体系建设,通过合规交易创造数据价值。  相似文献   

4.
马体  宋海峰  李宗英 《法人》2023,(10):42-44
<正>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印发以及《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施行,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建设成为国企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国企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建设包括构建国企知识产权合规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营。建立全面高效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可以帮助国企有效应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5.
企业合规治理是党的二十大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内容。近些年,随着国家重视与推进,国有企业合规治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然而,过度依赖“强干预”式推进方式,忽视了对国有企业合规真实动力和内生需求充分阐释,引发国有企业合规“存在与发展”的思考。实际上,国有企业合规治理不仅是因应国际新秩序、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以及非国有企业发展冲击下,国有企业为防范风险、追求高质量发展而做出的治理战略应然调整,更是新时代中应当履行的经济、政治、社会责任以及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因此,国有企业合规治理要顺应合规发展趋势,追求更高位阶的合“伦理与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规治理方向,即以社会责任承担为根基的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合规方向。虽然,ESG合规目前尚未形成共识,但在新时代中要摒弃专项合规理念,应以企业社会责任(CSR)为衔接,发展权为角度,形成ESG全面性合规理念,从治理思路、调制方式及路径改良等三个方面去探究实现路径,并通过国有企业先行示范的渐进改革模式推进全社会企业ESG合规走向。  相似文献   

6.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犯罪治理存在犯罪圈划定有一定偏差、罪名界限模糊、出罪机制不足的现实困境,其原因在于现有治理路径未妥当应对风险社会现实挑战、未深度契合数据要素转型需求、未有效贯彻数据治理刑事政策。为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应强化数据犯罪精准治理、完善刑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拓宽除罪化路径、优化数据合规机制,数字赋能数据犯罪防治、高质效管控数据风险。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非国有民办、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单位作为与自然人同样的刑事责任主体,在单位犯罪中其当然适用缓刑制度。单位构建缓刑制度能够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合规所能激励的范围以及延长单位可实施企业合规的考察期,实现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发展。现行缓刑制度的构建是以自然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所构建,其与刑事合规基础上构建的单位缓刑在适用原则以及考察标准上并不兼容。基于合规激励的特殊性以及现有考察标准,对单位实现特殊预防存在冲突,须另设单位缓刑制度。针对现有理论困境,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严格区分单位与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为前提,坚持缓刑与刑事合规结合的特殊预防目的,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现有的缓刑制度中,应当构建独立于自然人缓刑的适用前提条件以及考察标准,以实现单位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8.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9.
陈丽 《法人》2023,(1):12-14
<正>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国家层面政策措施正在加快扎实落地。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个方面,初步搭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提出二十条政策举措(下称“数据二十条”),旨在让高质量数据要素“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6):97-108
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刑事实体法中引入合规计划的前提,是厘清具体单位犯罪刑事归责中合规师的刑事责任。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类型应为独立的"决策机制责任",合规计划的功能在于廓清单位决策机制的运作过程,判断个人意志是否上升为单位意志,个人行为是否上升为单位行为。若答案为肯定,则需进一步判断单位犯罪行为的不法责任。以此为理论基础,企业数据合规师以其容许行为不作为参与了企业所实施的具体信息网络犯罪。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作为制度建设义务的数据合规义务;在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归责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过失不作为犯的具体作为义务,不能对这两种义务进行混同。在具体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归责中,应以不作为犯"类单一正犯"的不法结构,以及数据合规师的职务身份及其应承担的作为义务类型为依据,分别认定其刑事责任。如此,可避免走向"合规无用论"或"合规浪漫主义"的极端,理性厘定合规计划在单位犯罪治理中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1.
ChatGPT在积极赋能社会各领域发展过程中也隐含着数据安全风险,可能侵犯公民与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应当坚持“四个治理”原则,将合规管理方式引入到ChatGPT的数据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创新ChatGPT数据安全风险的治理方式。以合规管理方式治理ChatGPT的数据安全风险,需要ChatGPT的研发、生产、运用企业依据有效性原则、全面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开展数据合规管理,并从数据合规管理制度、数据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数据安全风险应对处置、数据合规奖惩、数据合规科技创新、数据合规管理评估、数据合规文化培育等方面建立和实施数据合规管理方案。  相似文献   

12.
《商务与法律》2006,(5):38-38
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地运行,2006年10月27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共五章三十一条,分为总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合规风险监管和附则五个部分。《指引》首先明确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其次,指引指出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高层做起;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并建立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等三项基本制度;指引还要求合规管理部门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规定了合规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  相似文献   

13.
反垄断事前监管、事后执法等外部管控式治理模式无法有力回应“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平台垄断治理时代命题,亟需引入新的治理模式。与反垄断事前监管关注市场结构、事后执法关注平台行为不同,合规治理关注平台本体、重视平台的主体地位与能动性。秉持主体本位的反垄断观,合规治理主张从外部管控转向内部自治,从惩罚威慑转向激励引导,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在三重治理逻辑的指引下,合规治理规则的本土建构可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引导平台建立以垄断风险识别、评估、提示以及控制为中心的合规内控机制,事前防范垄断风险;二是在合规治理体系中嵌入双向合规治理激励机制,增强平台落实合规治理的动力。合规治理也具有局限性,合规治理本质上属于平台自我监管,为避免合规治理异化,应强化对平台垄断合规治理的外部监督。  相似文献   

14.
<正>2022年是国务院国资委“合规强化年”,也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印发的“元年”。如果说,“合规强化年”是旨在对中央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提升和完善,《办法》则是对此前《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乃至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整体思路的大调整。《办法》中,“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是令人关注的要求之一。《办法》通过明确首席合规官来承担签字责任,抓住“关键少数”来提升管理质量。  相似文献   

15.
唐林垚 《现代法学》2020,(1):194-209
通过云端搜集、校勘、分析海量大数据,独立法律人格待定的智能机器人,透过算法活动,在多个行业替代自然人从事高精尖业务并重塑人们的社会评价、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算法活动以“信义义务”为核心调整传统受托人关系以及基于合同相对性进行损害赔偿,传统制度已不能完全囊括智能主体理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导致算法操纵、信息寻租和监管套利的三重失控,凸显人工智能产业布局中的法律规范缺位;算法妨害具有公共属性,穿透技术黑箱对合同之外的普罗大众造成“公共滋扰”,法律应当为不同潜在责任主体创设不同缺省合规义务,引导算法运营商、技术开发方内部化不合理社会成本,以构建人工智能责任体系的中国标准。  相似文献   

16.
李传轩 《法学》2022,(3):163-176
面对我国企业环境刑事合规理念尚未确立、立法依据不足、实践尝试有限和制度缺失严重的困境,可尝试用绿色治理观为其制度构建提供新视角和新思路。相应地,引入绿色法律治理能够指引和支撑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在价值理念确立、顶层制度设计和机制手段协调方面的逐步完善。申言之,基于内部治理的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应当包含基本规则设计、组织队伍建设和支持监督机制等内容;基于外部治理的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应主要包含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导的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和审判阶段法院主导的环境刑事合规制度,并且在分类处理、激励形式及其适用条件、合规计划制定实施及其监督、评估和验收上互相协调、形成合力。  相似文献   

17.
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实现国家司法鉴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存在的理念片面化、体系复杂化、法律碎片化等问题,亟需一部综合性的国家层面法律予以消解和纾困。我国制定《司法鉴定法》已经具备了必要性、可行性与正当性。《司法鉴定法》通过整合和协调从而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通过衡量和补偿从而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司法鉴定法》应当采取“单一制+分层型”的立法模式。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司法鉴定法》应当通过构建“管理+程序+审查+责任”的四组制度体系完成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嵌入。  相似文献   

18.
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理论层面上,区域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包括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区域经济法的理论依据,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还有社会责任本位理论、平衡协调理论和"两手"协同并用理论等经济法具体理论。具体到制度层面,构建区域经济法框架的政策导向是: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老工业基地、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等经济政策;区域经济法框架体系应当包括四个部分:主体制度、市场规制法制度、调控法制度和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目前,建立行政决策终身追责制存在着行政决策难界定、责任形式太繁杂、责任主体难确定、责任认定标准不客观、追责主体不可信等法律难题。为此,我国行政决策终身追责制度的法治建构应当规定并遵守"课责选择"的基本规则,将责任主体厘定为"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建立并细化客观化的归责标准,构建多元、合作的追责体系,对"终身"依据责任形式的不同作区别解释和适用。与之配套的是应该尽快建立多元、客观、科学的行政决策结果评估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主体多元、合作高效的追责主体体系;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索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尽快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  相似文献   

20.
合规出罪是改变“以刑制罪”现象,助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并使刑事司法从补救型向预防型、从威慑型向激励型、从对抗型向合作型以及从严苛型向谦抑型转向的重要制度创新。当前合规出罪机制仍存在一元型程序出罪,阶段化出罪以及出罪与非刑事责任、其他激励机制、企业治理衔接不畅,出罪风险防范薄弱等问题。未来在出罪类别上,宜探索程序实体一体出罪模式;在出罪阶段上,构建侦、诉、审全链条合规出罪机制;在出罪体系上,建立出罪替代处罚多元化体系与体系化合规激励,实行“责任—激励—治理”一体推进举措;在出罪保障上,以刑事风险为中心,建构风险“识别—响应”机制,并保障合规出罪的平等性、自愿性、有效性与制约性,推动形成一体化、全程化、系统化、规范化的中国式企业合规出罪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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