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3 毫秒
1.
刘贵增 《知识产权》2005,15(3):55-59
网站中的元标签(Meta Tag),未经授权而滥用他人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现象频繁发生,成为一种新类型的商标权利冲突.传统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商标淡化和合理使用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对此显得缺乏适用性,也难以解决由于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有鉴于此,美国法院在审理元标签滥用他人商标的案件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商标具备有形资产和产品化权利.这样的判例突破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传统理论上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上对于在元标签中未经授权而滥用他人商标构成侵权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2.
基于证明商标的特性,证明商标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效率提升、秩序维护和利益平衡价值.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对证明商标主体、管理及法律救济机制等方面规定的欠缺是影响证明商标制度价值充分发挥的主要障碍.以商业标志类型化保护为基点,健全证明商标主体制度,完善证明商标管理制度与措施,强化证明商标救济制度是充分实现证明商标制度价值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3.
电子商务和数字媒体平台的蓬勃发展促使商标使用行为产生新的变革。在互联网场景中,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行为广泛存在。使用商标的主体越来越多样,商标使用目的性越来越泛化。随着机器学习、区块链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互联网场景中非混淆商标侵权愈发普遍。囿于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体系,在以域名抢注、关键词搜索以及社交媒体为代表的互联网场景中,商标使用的认定不应仅限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使用的目的性应当成为互联网场景中商标使用认定的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4.
东盟国家商标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静  于定明 《河北法学》2007,25(5):164-168
受不同宗主国外来法律文化及本国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的影响,东盟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在起源、建立的时间以及制度规范等方面均有不同.简要地介绍、比较和分析东盟国家的商标制度,揭示出东盟各国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在全球法律一体化和东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呈现出求大同存小异的趋势.  相似文献   

5.
电子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给传统法律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传统商标保护制度的局限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情况,从而产生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者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关商标的侵权与保护关系。另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相关的示范法让各国作为立法时的参考。本文对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做出论述,望能够对电子商标的保护做出一份努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商标评审法律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有助于我们对该法律制度有更清楚的认识.商标评审制度的价值功能包括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监督与纠错、有利于与司法机关形成合理分工.我国的商标评审制度设计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机制都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7.
当下,人们正热衷于将元宇宙作为一种信息集合系统,用于打造一个虚拟真实的平行世界,并将其运用于社交、游戏、工作、教育等领域.不少人乐观地预估元宇宙必将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元宇宙概念和技术所具有的虚拟性和沉浸性特征使得元宇宙极有可能对现实社会中的纠纷解决发挥作用.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这一虚拟空间中对纠纷解决规则获得...  相似文献   

8.
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是指一个国家对商标保护目的、保护对象以及商标权利取得方式的基本安排。在这一领域 ,由于历史及其他原因 ,世界各国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商标权利取得原则的类型 ,既有使用取得 ,也有注册取得 ,还有同时采用使用与注册取得 ;在采用注册制度的国家里 ,既有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统一在一个共同的保护伞之下的单轨制 ,也有以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以竞争法或侵权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双轨制。使用原则注重实体公正 ,保护使商标具有价值的主体的利益 ,注册原则侧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商标权的确定性。各国或地区在商标保护的基本框架上 ,除了维持植根于自身法律传统中的原有制度以外 ,也互相汲取其他制度中体现公平性或者符合经济贸易发展趋势的做法。  相似文献   

9.
李扬 《法学》2009,(10)
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不同于商标侵权认定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使用对象的商品不以对价性和相互交换性为前提。下列情形不构成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在指定的部分商品上的使用;单纯的广告宣传;单纯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在零部件上的使用;单纯的许可和转让;无权使用者的使用。而功能相同但表现形态不同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以及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应当区别对待。违反行政法的商标使用应当视为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相关立法经验,规定法律拟制的商标不使用制度。在注册商标进行了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连续3年不使用的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应当废除责令限期改正制度。  相似文献   

10.
颜色商标分为颜色组合商标和单一颜色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一般具有内在显著性,而单一颜色只有通过使用确定第二含义才能获得显著性。另外,单一颜色要获得商标注册还必须克服商标功能性障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尽管已经规定了单一颜色和颜色组合商标都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但商标局和法院对颜色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采从严的态度。目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颜色商标的有关规定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11.
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对《著作权法》带来新的系统性挑战。作为元宇宙社会的基本主体,虚拟数字人构建了“AI创作”与“人类创作”的二元创作主体。对于虚拟数字人的创作物可版权性,现行《著作权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虚拟数字人创作物若符合“独创性”标准,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本文首创提出区分虚拟数字人“最小可识别单元”的概念,构建最小可识别版权单元标准对规范AIGC创作物起到基础性作用。规范元宇宙中版权保护需要重视虚拟数字人侵权行为,并紧密结合技术发展,对符合独创性标准的虚拟数字人作品予以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12.
商标通用名称化会导致商标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正当理由。然而,正是基于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这种法律后果,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具有被通用名称化的特征,应当谨慎和从严,不能基于他人具有侵权性质的使用而使得侵权蔓延后在一定的范围内注册商标在相类似商品上被淡化和使用而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从而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3.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论非常规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39届AIPPI国际大会对非常规商标注册这一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旨在倡导各国商标局允许非常规商标获得注册。该制度一旦实施,将对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商标利益上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阐述非常规商标注册的原因和背景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分析非常规商标法律保护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我国应对这一挑战的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商标品质保证功能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说认为商标品质保证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它以消费者保护为价值基础。为商标许可和转让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是我国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然而,消费者并不能依赖品质保证功能。从其理论基础来看,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仅是商标来源功能中对商品抽象来源的表述。鉴于商标广告功能在当代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依品质保证理论而建立的品质控制义务已经不适用商标实践的发展,成为法律制度中的摆设。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非商标法独力所能担当,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其他法律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该废弃商标的品质保证理论。  相似文献   

16.
商标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以及综合国力的象征,越来越被重视。美国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贸易关系的越加紧密,贸易的法律冲突也越发增多,被诉至法院的商标侵权案件也愈发增多,加上近年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被强调,在这种环境下对中美两国的商标侵权制度进行研究比较,不断完善我国现有商标侵权制度,使我国商标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作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我国竞争力,不断与国际化接轨。  相似文献   

17.
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在全球大多数国家推行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我国加入WTO之际,制定并完善与TRIPs协议相适应的法律,深入研究商标及其法律保护制度,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从刑法角度,探讨WTO法境下商标犯罪案件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以求有效控制、预防商标犯罪。  相似文献   

18.
本文旨在探讨商标的法律保护策略问题,从分析我国企业在商标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有关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关国家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针对我国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剖析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运用的几点设想,期望给我国企业的商标法律保护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9.
显著性是商标标识获得商标注册的前件,它既可以来自标识本身,也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在西方主要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中,以普通方式出现的姓氏不具有显著性。我国商标局新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修改了1994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列项中删除了姓氏一项,使显著性不再是姓氏获得商标注册的障碍。这不但带来了行政和司法成本的增加,也不符合制度内在的逻辑性。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应该首先规定姓氏本身不具有商标显著性,然后再以原则性规定排除其适用,即通过考虑姓氏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认定姓氏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20.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