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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在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处于缺失状态。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对单位骗取贷款行为的罪与罚。单位贷款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在定性上常常出现法规竞合的情形,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衔接并协调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在认定方面存在疑难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对于正确认定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在数额、造成的损失及对金融秩序和国家贷款管理制度的危害远远大于自然人贷款诈骗行为,但我国刑法并未将其规定为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当前对此行为无法进行刑事制裁。建议尽快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补充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5.
增设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的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而我国现行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寻求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在司法实践界与刑法理论界均引起了重视.因此,增设单位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贷款诈骗罪"的设计,将"单位"排除在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之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难以认定,罪状面窄,建议将单位列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7.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我国刑法却未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依法对单位的这种行为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将该种行为作为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于法无据,违背了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应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定罪。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的规定,使得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却采取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在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时可以受到刑法的规制,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贷款诈骗罪的不足。 相似文献
9.
修订刑法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从刑法的执行及此类案件发生的情况看,贷款诈骗罪规定有两点须从立法上完善。一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应将单位规定为该罪主体。二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须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但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困难,如果增设"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罪"可解决这一困难,并有效惩治贷款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