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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保护合法持票人是票据法的根本任务,同时也是各国票据法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票据法通过对合法持票人的界定,赋予持票人票据上的双重请求权,限制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能提出的抗辩,在持票人丧失票据后通过申请挂失,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恢复权利的行使,给予了持票人最强有力的保护。一合法持票人的界定所谓合法持票人,就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票据之人。如通过票据行为、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票据。一般意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占有票据之人。关于合法持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各国票据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在…  相似文献   

2.
付款人在基础关系中对出票人指定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其他持票人)不负有任何义务,出票人所指定的权利人对付款人也不享有付款请求权;在票据关系中付款人的地位如同原因关系中的第三人,对持票人不负有支付票载金额的票据债务,当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仅指即期汇票中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有决定是否承兑和是否付款的自由,不须对持票人负票据责任。现行票据权利体系理论存在属种概念间定义不一致,内部构成缺漏及其间关系错误等问题。应修正票据权利的定义和内部构成,完善票据权利体系理论。  相似文献   

3.
空白票据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票据现象.为了使空白票据发生其应有效力,必须赋予持票人空白补充权.持票人对票据进行补记时就可发生使未完成的票据成为完全票据的效力.空白补充权是一种形成权,其权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其他人不能干预.在持票人行使空白补充权之后,空白票据成为完全票据,并且被视为自始存在票据权利,但任何权利人不得滥用这一权利.  相似文献   

4.
论票据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裁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其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为汇票,本票中付款后  相似文献   

5.
票据抗辩权的确认钱卫清,郭玉元一、票据抗辩及存在的问题票据是一种具有流通性的债权凭证,它以书面的形式,载明债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款项的义务。持票人一般为票据债权人,发票人、背书人等一般为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持有人,...  相似文献   

6.
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就是我国《票据法》确立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可以要求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7.
从空白票据本身的性质及公示催告的作用来看,持票人非由于自己的本意且无抛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丧失对空白票据的占有时,可申请公示催告.空白票据丧失后,经公示催告,则发生四个方面的效力保持止付通知的效力,防止票据的善意取得,成为取得除权判决的前提,防止第三人行使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8.
正当持票人制度的诞生和发展是商事需求发展的需要.这种优先于一般持票人权利的特权需要通过严格而明确的标准予以确定,这些严格要求包含:对价、善意以及不知情.对于这些条件的正确理解,是确定正当持票人身份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9.
票据追索权亦称偿还请求权或溯求权,是指由于某种障碍而使持票人无法实现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及其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我国《票据法》虽然用为数不少的条款对“追索  相似文献   

10.
票据的流通证券性是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票据的转让通常有单纯交付和背书转让两种方式。单纯交付只需持票人向其后手移交票据。即可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运作方式极为简单。但单纯交付行为无书面记载,票据流通过程不能充分显示,前手对票据不负担保责任,持票人对  相似文献   

11.
票据善意取得是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保护票据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关于票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学说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笔者提出票据善意取得的善意标准是票据形式合法且对价取得。但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也可能因票据取得的时间限制和除权判决而失去或限制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12.
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为基础,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民法上的抗辩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每增加一次流转,即产生新的抗辩,这表明民法上的抗辩着重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票据抗辩则不同,票据法为保证票据的流通性、信用性,特规定了特有的抗辩切断制度,体现了票据法注重对合法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贴现是当今西方工业国家客户融通短期资金和银行短期放款的主要形式之一。票据的持有者为了取得现金,而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按市场利息率以及票据的信誉定出某一贴现率,扣去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贴现利息(又称“贴水”),然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票据到期时,银行凭票向最初发票的债务人或背书人兑取现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资本从票据债权形式转化为现金形式,加速资本周转。但是它也会刺激投机活动,造成经济虚假繁荣,成为加剧经济危机的一个因素。 再贴现又称“重贴现”或“转贴现”,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一种业务。即商业银行在资金短缺时,将对工商业或个人贴现的票据,转向中央银行再行贴现。中央银行根据银根松紧,扣除贴现的利息,向商业银行兑付现款。再贴现率由中央银行公布。在西方国家,习惯上把贴现和再贴现都统称为贴现。再贴现率对于控制银根、贯彻信贷政策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是西方国家中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4.
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票据交易秩序的维护 ,促进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 ,在原则上规定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的同时 ,或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但理论上对空白票据制度的研究几近空白。本文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历史演变、法律特征、构成要件、性质、补充权以及法律效力等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5.
票据是人们经济交易、信用、融资等不可缺少的工具。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生深远影响。本文试将我国票据法中的汇票、本票、支票作一些比较研究,以探索三者之间不同之处。 一、基本当事人资格比较 票据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但基本当事人则仅指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也是付款人。(1)出票人资格。汇票出票人无资格限制,但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  相似文献   

16.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人是票据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地位的当事人。善意取得人享有票据权利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善意”,而如何界定和区分“善意”与“恶意”是该问题的核心。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影响善意取得人的实际利益和票据制度的存在。  相似文献   

17.
设质背书是持票人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所做成的背书,其目的是为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以担保实现其债权。在设质背书中,被背书人取得一种实体上的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设质背书具有的无因特点,使其在交易中增加了债权人的安全性,因而被广泛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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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如不提示票据,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如不缴出票据,就不能受领票据金额。因此,票据的占有与其票据权利的行使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但是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票据上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丧失并非基于票据权利人的真实意志,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法律仍须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失票人仍可依票据法规定的救济措施得到权利上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的权利救济,在若干问题上学术界认识不一,法律规定亦未臻明确,有必要作一探讨。一、“票据丧失”的适用范围1.对“票据丧失”的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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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是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受让人,以增强票据在流通上与使用上的安全性。除权判决是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票据权利恢复的确认。如果就同一票据,出现了失票人获得了除权判决,而该票据又被善意取得,是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还是保护  相似文献   

20.
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易被他人伪造。当出现票据伪造时,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由善意的付款人还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担较为合理,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将两大票据法系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比较,对我国票据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好地保障票据的流通与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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