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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论职务发明创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发明创造系指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非本职工作又利用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发明创造应记作混合发明创造;非本职工作但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可给单位以相应的价值补偿;离退休后一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之作为职务发明创造,应限于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研开发课题;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宜实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  相似文献   

2.
“组合式结构磁芯”实用新型专利是北京市海淀区亚王自动化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罗某和杨某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故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亚王所。  相似文献   

3.
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创造,前者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后者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两者都具有“职务性”,一个是因职务而创作,另一个是因职务而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它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公民在本职工作中创作的作品;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创作的作品;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在较短时间内继续履行原单位交付的任务所  相似文献   

4.
对职务发明成果归属的新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修改的专利法在职务发明成果归属问题上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这是相对的进步,但我们应更进一步,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确立在本职工作中或单位交付的任务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应“归于”发明人和单位共有,而仅仅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直接“归于”发明人个人所有,单位享有优先有偿实施权的新制度。  相似文献   

5.
高校职务发明活动相校于企业而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当优先体现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从“集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理念转变.广义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包括给予发明人及技术转移人员两类主体的经济报酬.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等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规定可以适用于高校,需要在解决法律适用优先次序、拓展奖酬涉及的职务发明范围及提高奖酬标准等方面予以改进.高校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贡献应当得到肯定,并且赋予其获得奖酬的法定权利,从而对其给予有效的激励.  相似文献   

6.
在传统的专利法理论中,按照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所依赖的条件,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程非职务发明创造二种,也即所谓“二分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发明创造似乎即不能划入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也不能划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于是,有些学者提出了发明创造的“三分法”。即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发明创造,并将第三类型的发明创造称为灰色区域的发明创造。本文拟对灰色区域的发明创造的性质、定义和归属做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黄东东  李仪 《法学杂志》2007,28(6):118-120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的性质属于劳动报酬,这一定性存在明显弊端.我国未来立法应当明确允许并鼓励单位与职务发明设计人采用合同方式约定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在没有约定时应当仍然作为是一种劳动报酬关系予以确定,而不宜采用"一刀切"的简单方式.因为单位与职务发明设计人能够通过相互的信息沟通和博弈,在债权关系抑或劳动报酬关系当中进行理性选择,充分实现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8.
本刊1992年第4期刊载了《“钻孔压浆成桩法”为什么被认定为非职务发明专利?》一文后,在读者中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本期刊载的《“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专利》一文便阐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自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线问题就一直是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尽管如此,去年对《专利法》的修订对此却未涉及,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该问题的难度,说明还有待进一步对之予以深入探讨。“钻孔压浆成桩法”一案已经有了终局判决,本刊本期所载文章亦无否定该判决之意,目的仅在于为读者提供一个争鸣的场所,使我们的认识在不同观点的争鸣中更接近于真理。  相似文献   

9.
所谓“职务发明”有偿制,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员,对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拥有专利权。而发明人所属单位对其专利拥有法定实施权,专利发明者所属单位及专利实施者继承或实施专利是有偿的。实行“职务发明”有偿制,较之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属发明者单位所有而发明者仅可得适当奖励,具有如下优越性。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专利法颁布之前,对发明创造基本是采取全部归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方式。我国专利法,则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规定了专利权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归个人所有。即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或持有;而非职务发明则归个人所有。因此,我们就需要了解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的界限,以确定发明创造所有权的归属。我国专利法是通过给职务发明下定义来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也就是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  相似文献   

11.
王清 《政法论丛》2014,(4):27-34
制定《职务发明条例》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均不具备现实必要性.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时候,《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存在法律依据异质与借鉴过时国外立法例的瑕疵.颁行《职务发明条例》有可能导致过度的政府规制,以及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额外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引发“多任务委托—代理问题”和收入分配不公等其他问题.  相似文献   

12.
(四)职务发明的报酬1.各国都规定对职务发明给予报酬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职务发明的报酬都是一个十分敏感和重要的问题.各国一般都认为在职务发明中,支付给雇员的正常报酬(工资)实际是不可能使他们具有如此创造精神的,发明一般不是工作的必然结果,所以当作出发明的雇员对企业作出非常特殊的贡献时(完成了职务发明),他理应因此而获得除其正常薪金以外并高于该薪金的报酬,以便使雇员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如挪威规定,雇员可以索取合理的报酬,“除非雇主所得权利的价值低于雇员在其受雇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和其他任何利益”。按此规定,决定给雇员奖励的标准是,雇主从雇员的职务发明中获得的利益高于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利益.英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就某一发明有必须申  相似文献   

13.
<正> 在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发明)有着明确的定义。非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非职务发明)虽无明确定义,但却有着明确的归属。根据这种规定,人们普遍认为:以发明完成的过程和发明完成所依赖的条件来衡量,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凡依法不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就应归入非职务发明的范畴。我国的有关统计,也是以这种“二分法”为基础的。但近两年来,我国不少理论工作者和专利工作者新提出了一种“灰色区域发明”的概  相似文献   

14.
如何划清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是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近年来,就职务与非职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等纠纷缘此而起,不断增多。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难以判断。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根据各案的具体区分情况加以概括,认为应有以下客观标准: 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涉及是否“执行  相似文献   

15.
“翻船体”事件带来的“字”与“画”的分歧揭示了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漫画作品因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规定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然而漫画作品不仅是对“美感”的独创性表达,更是以表达一定的“寓意内容”为目的,后者的独创性正是前者独创性的基础,认定漫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应当包含其对“内容”与“美感”的表达,因此, “漫画作品是美术作品”的命题并不准确.对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不明大大降低了漫画作品的侵权成本,导致侵权行为增多,以及实践中难以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立法、司法机关应当对漫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问题进行反思,以立法、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及其判断标准的规定存在若干不足,特别是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法律条文的设置方面存有不合理的地方,不利于促进科技进步,需要加以修改。建议立法树立契约优先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对职务发明的权属和利益分配进行约定,改变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二分法”的形式,严格单位对职务发明的举证责任要求,并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发明人离职、转职和奖励措施等方面对专利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7.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争议性问题。犯罪主体方面,国有单位、家庭式的个体工商户与具有单位性质的一人稳定经营式个体工商户应属“其他单位”,确定单位性质是认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身份的第一步;“公务说”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二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既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三步,也是兼具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行为认定的关键。行为性质方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宜采限缩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纯的“事后受财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8.
划分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标准,尽管《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对其界定仍然是很不明确,没有完全解决问题.近年来,就职务与非职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等纠纷缘此而起,不断增多.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有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难以判断.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就职务发明与非  相似文献   

19.
何敏 《法学研究》2007,(5):75-89
我国以公权理念为基础,在职员职务发明成果财产权利分配方面存在绝对单一归属的问题,违背了智力财产私权性的法律原则和“投资决定产出”的经济公理,挫伤了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影响了我国科技发展的进程。我国的“厚雇主”倾向、美国的“厚雇员”原则以及法国的"折衷"主义均有失偏颇。应当建立职务发明的类型化,以投资作为归属的基本考量,建立以财产权利共享、开发风险共担为核心的职务发明归属制度。  相似文献   

20.
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对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涉法律问题至关重要,但其一直聚讼不止,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认识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为体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这种性质,必须重新构建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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