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于“亲亲相隐”思想的研究,学术界已渗透到诸多领域,然仍需回答亲亲相隐为什么能绵延古今中外,仍需进一步探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的缺失以及法律与人情的关系,为亲亲相隐的入法修直道路。  相似文献   

2.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都处在社会关系之中。法治化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内涵,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现代化的法制在中国是由西方植入的,并不是来源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经验,而且在中国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常常会看到“人情关系”的出现。而”人情关系”会影响到法律的客观性和执法的公信度。本文首先通过一个案例展示了法律实践中的“人情关系”的具体体现,随后分析了中国法律制度与“人情社会”的特征。  相似文献   

3.
从近代以来,从民族性格出发考察、解析某个民族法律的独特性或不同民族法律的差异性,构成了许多学者自觉或不自觉遵循的一种法律研究范式。进入20世纪以后,比较法学者、法律史学者、民族性格研究者纷纷应用这一范式解释各个国家法律思维、制度、行为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性。虽然民族性格范式有其独特的解释力,但亦有其明显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  相似文献   

5.
对于"亲亲相隐"思想的研究,学术界已渗透到诸多领域,然仍需回答亲亲相隐为什么能绵延古今中外,仍需进一步探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的缺失以及法律与人情的关系,为亲亲相隐的入法修直道路.  相似文献   

6.
人们常说:一切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那么权利是个什么概念呢?权利就是公民、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权限和利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要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然而权利总是和义务相对应的,也就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上把权利分为公共权利和个人权利,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 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第八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  相似文献   

8.
直觉思维是中国古代立法特有的思维定势,注重法律与天道、人情的贯通是中国古代立法直觉思维方式的典型表征.中国古代立法将法与阴阳之道、五行之道、仁道相贯通,并在具体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将亲情、情理法律化,使法律人性化.从对法与天理、人情的整体全面把握中分析寻求法律之"道".  相似文献   

9.
刘丹  焦守林 《法制与社会》2011,(20):269-270
法律不外乎人情,刑法的规定不能无视人类基本的情感和人性,这是刑法应有的情怀。然而审视我国现行刑法,体现着人类最基本情感的"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法律生存空间。本文在阐述了国外刑法对"亲亲相隐"的关照和"亲亲相隐"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意义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刑法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伍德志 《法学》2023,(1):17-31
“关系”具有情境中心主义的特征,其运作以情感为铺垫谋求工具性目的,并且容易形成超制度的义务性压力。“关系”本质上是私人性的,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容易导致公私不分。“关系”以人情与脸面为影响法律运作的核心机制,人情能够产生超法律的义务压力,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正当化;脸面不仅可能对法律权力进行正向与逆向再生产,还有可能将法律权威异化为脸面的维护。“关系”不仅导致了合法与非法区分的情境化,也导致了法律与私德之间界限的模糊化,并最终使法律运作在结构形象上呈现为表里不一的双层交往系统。为克服“关系”对法律运作的不当影响,需要对法律领域的“关系”实践进行全面规范与限制,确立“关系”实践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制度屏障,以及树立对于法律运作“表里如一”的制度信任。  相似文献   

11.
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律是一个民族精神的产物和表达,也是民族道德信仰的表达。分析法学主张法学是法律的集合,法律是由政治组织社会中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最高统治者。中国法典编纂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在现代立法技术和中国历史背景和文化观念之间进行调和。与其完全模仿或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不如由法院和法学家们制定具...  相似文献   

12.
肖福寿 《河北法学》2000,(2):4-6,15
从后现代主义的角度出发,本文借助于“符号网”的概念对法律意义的解释作一新的论述。我们认为,法律意义是产生于时间、空间和具体社会组织中的文化产物,以解读者为中心的法律解释的符号网可由四大具有各种不同符号线路的网点所构成,而解读者正是通过其中一些线路的组合或排挤来作出法律解释、形成法律意义的。这一新的探讨有助于进一步揭示那些影响法律解释者作出不同法律意义的众多因素。  相似文献   

13.
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正> 清人崔述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 这是古代中国人对诉讼现象极为难得的冷静的客观的认识或评价之一例。  相似文献   

14.
法律解释的意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影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此文作者认为,法律的适用者可以比立法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成文法的意义世界是由其解释者创造性地阐发的。成文法律的意义是指解释者在理解适用法律过程中所生成的法律意蕴——一个可能的意义世界。但我国的许多法学理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仅注意观察和研究法律规则的完善,忽视了司法活动这一法律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仅是由规则构成的,法官等职业群体的活动也应是其组成部分。法治不仅是规则的统治,在一定意义上它是规则加法官的统治。全文重点分析了站在司法者立场上解释法律对法治理论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试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元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社会学派认为法是由一组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构成的,不但包括国家法,还包括日常生活规则等等行为规范,即认为法律是多元的;同时认为法律是在人们法律观念支配下实施的社会行为,即认为法律是行动中的法。本文试图以法律社会学派理论为指导,从中国传统法律的运作过程来分析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元化现象实质。一、多元的法概念中国古代法观念包括“人情”、“天理”、“国法”三个部分。其中人情乃人之常情。天理乃“伦理纲常”。国法,即当权者制定的法律条文。在这三者中,以人情最重要,天理次之,国法排在最后。只有情理法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6.
谢佑平  陈莹 《河北法学》2011,29(12):39-44
"亲亲相隐"制度源远流长,在古今中外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类犯罪的规定中全面舍弃了"亲亲相隐"制度,这有违人之常情,而且也有可能造成人情淡漠。应在立法中对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改造,构建出现代"亲亲相隐"制度,从而达到法律和亲情的平衡,避免国家刑罚权与人类亲情的直接、正面冲突。  相似文献   

17.
解释规则共同海损理算,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除首要规则与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首要规则只有合理作出或引起的牺牲或费用才可列为共同海损。规则A共同海损行为,是在,并且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  相似文献   

18.
GPA协议与中国的政府采购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渊 《经济与法》2001,(9):22-24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的惟一处理国家(或关税领土如我国香港和澳门)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如果将WTO协议与国内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相对照的话,WTO规则主要是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的要求,它规范的对象并不是公民、企业或其它组织,也不调整不同国籍的公民、企业或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更不规范它们之间的商业行为。  相似文献   

19.
吕志兴 《政府法制》2012,(17):24-24
在中国古代,白战国时起即形成“以法治国”的观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法律要求各级司法官吏严格依法断案,否则以“失刑罪”(处刑不当,有失轻重)、“不直罪”(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纵冈罪”(故意枉法,使罪犯逃脱罪责)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问题预先作出合理的规定。因此,对有些案情特殊的案件,如果严格依法论处,其结果会严重乖戾人情,致人心不服,积怨会引发新的事端。  相似文献   

20.
黄慧苑 《法制与社会》2010,(31):116-116,120
我国现今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时期,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了摩擦与不协调。由于当前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当发生个人利益与他人、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不能过分地期待行为人牺牲自己较大的利益而遵守法律。因为这种期待与人情、人性相悖,不仅达不到刑法预期的效果,反而会令人们对刑法的精神产生怀疑,最终会损害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期待可能性能在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中取得平衡,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对人类普遍脆弱的人性给予了尊重和同情,协调人情与法律之间紧张的关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