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看守所制度的规则系统具有形式上零散、内容上发展不平衡、演变滞后、规则内容和形式均相对封闭、演变方向明确的特征。产生前述状态的原因是看守所的地位不明确、基于犯罪是"邪恶的"的传统文化而产生的被羁押人员是"邪恶的"的认识、看守所制度规则的零散化和相对秘密化。看守所制度规则系统应当附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母系统,包括调整看守所和被羁押人员的关系、看守所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看守所和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以及保障看守所秩序的规范。这些规范在形式上表现为全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为保障法律实施的各种解释、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则和外部秩序保障规范的三级规范。  相似文献   

2.
看守所作为未决羁押场所,在运行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在押人员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看守所的规范化改革。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开放看守所,允许社会公众参观。看守所开放对于打破其神秘状态,规范权力运作,保障在押人员权利具有积极意义,应当予以肯定。同时也应当看到,与国外的羁押巡视制度相比,当前的看守所开放缺乏有力的制度与规范保障,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对此,可以参照羁押巡视制度的运作模式,由"看守所开放"走向"羁押巡视",并完善相关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3.
看守所内不断曝光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林林总总的各种问题深刻暴露出我国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引发了公众对看守所的广泛关注和思考,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看守所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通过看守所与监狱的比较,可以很清晰地发现我国看守所在职能、隶属机关、法律规定以及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的严重不足,同时也为我国看守所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合理的改革进路。  相似文献   

4.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委托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助制度。该制度具有厘清看守所审查被羁押者通信的角色和地位、综合反映看守所功能、改善看守所与被羁押者的关系、推动看守所接受委托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规范化的价值;但也存在控制通信优位于保障通信、制度设计面临实施困难的弊端。应当明确委托审查的范围、委托审查的手续、委托的授权范围、委托后对通信的审查等内容,建构看守所接受委托后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审查报告义务制度、审查的责任承担制度、修改审查内容的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看守所作为审前羁押场所,承担着羁押未决犯,执行部分短刑犯刑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由于我国公安机关集侦查权、羁押权于一身,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使得其不具有中立性,看守所制度存在很多缺陷。近来发生在看守所内的躲猫猫、做噩梦、喝凉水等一连串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再次把看守所推到风头浪尖。改革和完善看守所制度迫在眉睫。针对目前我国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应当借鉴国外有关审前羁押机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调整看守所管理体制,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并完善其他相关规定,以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将看守所从刑事诉讼中的相对不公开机构、边缘性机构、辅助机构改良为相对公开机构、中心机构、兼具监督配合职能的机构,是基于对看守所整顿效果、看守所既有制度建设、检察权监督下的看守所制度运行的经验总结。同时,看守所制度的改良,既是看守所制度回复本质属性并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反映,又是公众更为理性看待"犯罪"和刑事诉讼活动、中国人权状况改善、刑事诉讼从对抗性司法演变为兼具对抗与合作性质的现实反映。而且,之于未来的演变而言,看守所制度的改良为后期的演变昭示了方向。  相似文献   

7.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看守所的职能发生了一些变化。看守所应当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监管制度,从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视野中看守所的权力和义务可以归结为法治中国视野下平衡各方诉讼参与者利益的客观义务。看守所客观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其行政管理的准中立属性和司法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兼具追求公正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的看守所客观义务由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构成。看守所客观义务的实现方式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辩护人及代理人伪证罪的诉讼中客观中立提交证据并为诉讼主体依法取证创造条件,督促诉讼主体在看守所中依法履行职责,适度公开看守所的行政管理活动。推动看守所履行客观义务的措施是建构看守所履行客观义务的文化模式、设置看守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异地管辖的诉讼制度、确定看守所不履行客观义务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看守所未决犯的权利实现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刑讯逼供、体罚等现象屡禁不止;超期羁押问题有普遍化、严重化趋势;看守所亚文化——“牢头狱霸”现象普遍存在等。对此,应通过实行羁押与逮捕分离,加强看守所自身建设,以及明确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等方法,保障看守所未决犯合法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在押人员脱逃事件凸显出了看守所监督力度差、法律规范得不到有效执行、警察业务素质不高等问题。因此,加强看守所监督能力、保障看守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提高看守所警察业务素质,是完善看守所安全监管机制的必要举措。  相似文献   

11.
看守所的功能研究可以归结为实然功能的揭示与应然功能的赋予,它分别反映了法律规范阐释者和立法者的研究立场。看守所功能研究者均有参酌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改良中国看守所制度的初衷,因论者研究前见的差异,看守所制度被归属的结构系统不一,对看守所制度是否应对既往刑事司法的消极后果担责判断不同,论者的研究结论大相径庭或名同实异。看守所功能研究的结构系统应当分别确定为宪法系统、刑事法系统、看守所制度系统,且该研究应当受到中国的犯罪文化、刑事法文化制约;该基点的确立或许有利于推动看守所制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12.
基于看守所准中立性的要求、各种主体之于诉讼行为适法性的要求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有必要确定终止提讯/会见制度。看守所终止提讯的行为包括侦控机关在看守所中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侦控机关手续不全和时间记载晚于提押出所时间的提押出所行为;看守所终止会见的行为包括辩护律师等增加看守所管理风险的行为、会见时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携带家属/与案件办理无关的人会见的行为。对终止提讯/会见的行为,看守所应当进行证据保全以备查询和取证。看守所终止提讯/会见制度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以便于通过普适性规范调整终止提讯/会见行为。  相似文献   

13.
在侦查讯问中,刑讯逼供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处于不公开或无法监督的状态,重视口供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以及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是造成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可从以下五点入手,即建立在看守所集中提讯制度,提讯中实行审讯主体与犯罪嫌疑人隔离制度,实行禁止在看守所以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制度,并将在看守所以外产生的讯问材料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实行严格的进入看守所身体检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看守所刑事诉讼中准守夜人的角色期待,它要求看守所辅助、监督各种诉讼主体履行诉讼职能并保护被羁押者的权利。赋予看守所准守夜人的角色,契合中国关于看守所的文化认识且符合中国刑事诉讼制度顶层设计的需求,同时体现了看守所制度改良的渐进性。看守所准守夜人角色的实现,需要其不再承担对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疑难案件的查明职责,并在行动上全面而切实地执行有关看守所的规范。  相似文献   

15.
看守所的医疗卫生工作不仅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公共卫生工作的延伸,规范看守所的医疗机构设置、满足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对于进一步做好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安全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法治视角下对看守所的医疗社会化改革进行研究,解读医疗社会化改革要点,剖析当下困扰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改革的难点并提出相关建议具有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16.
在公安工作中,看守所管理工作是一项高风险工作。看守所安全防范工作,实质上就是风险的发现、控制和处置工作。只有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置各类风险,才能提高看守所安全保障系数。因此,需要建立在押人员安全风险评估常模,科学设立风险指标,实现对在押人员风险的精确识别、准确预判,为动态管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切实提高看守所安全保障能力。  相似文献   

17.
在看守所场域中,影响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会见权运行的显性因素是看守所,而看守所则受到监督机构、与其发生工作联系的司法机关、所处的中国文化圈、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的综合影响,故厘清看守所在会见权运行中的行动边界有利于促使其积极保障会见权行使。对被羁押者的会见要求,看守所应当转告;对辩护律师的会见,看守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同时不得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寄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辩护人的会见,其应当向看守所提交的手续包括审判机关、公诉机关许可其担任辩护人的文件、许可会见的文件以及身份证明文件,会见时的管理准用辩护律师的管理规范。  相似文献   

18.
看守所是未决羁押的场所,主要是起着警戒、看守、教育和管理被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作用。在实践中,还承担着深挖犯罪的任务。在这些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程序上的缺陷和问题,尤其涉及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本文拟就看守所的职能、羁押原则、以及看守所地位和隶属等提出管见。  相似文献   

19.
为准确把握看守所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笔者借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中SWOT(内部优势、内部劣势、外部机遇、外部威胁)战略分析方法,对驻所检察室内外部条件进行系统分析。以昆明市为例,在昆明市选取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安宁市看守所、禄劝县看守所等三个具有代表性的看守所进行调研。其中,调研主要围绕看守所监管活动现状、驻所检察人员工作现状、驻所检察工作机制以及提出改进措施的可行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调查摸底,主要侧重于看守所及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内外部影响因素以及对制度建设的一些具体想法等。  相似文献   

20.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看守所法列入未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当中,看守所法起草工作逐步启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的唯一合法场所,看守所是展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起草看守所法是落实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直接体现,是法律体系自身实现协调一致和进一步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在看守所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看守所法与看守所条例的关系,明确起草主体,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搭建科学、合理的立法框架,需要重点处理包括看守所的职能定位、管理体制、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以及外部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等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