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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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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阐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阐明的行使问题更是诉讼中活的机制和力量。随着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和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主张我国民事诉讼应当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成为理论和实践的主流,阐明的行使及其范围的问题确需给予更多务实的关注。阐明行使应当存在着一定的限度,对行使之范围的理解要从时间(包括时机、程序、阶段)和内容等多个角度来把握。文章针对我国国情提出阐明行使之范围的具体化的内容,并从相反情形划出法官阐明应当避免涉足的范围。虽然司法实务中阐明行使标准很难掌握,但由于阐明的行使对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有着较大的影响,故此本文也顺带提出了赋予当事人对法官不当行使阐明的相应救济手段和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类似"告知"、"说明"的条文有多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司法机关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法官行使阐明权的法律制度。文章对阐明权的行使范围、原则、方式、阶段和不当行使的救济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试论民事诉讼释明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释明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职责,也是法官的权力.完善的民事诉讼释明制度能够有效地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司法公正实现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学习对象,故而释明制度的构建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4.
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释明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公正与效率。释明权既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合理限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加强当事人的律师代理制度,达致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对抗式辨论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5.
司法解释确立了举证时限(或证据失权)制度,从而使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转变为适时提出主义。但是证据失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必须给证据失权以适当的救济,并设置相应的制度保障,即:在区分严格证明、疏明和加强法官对当事人举证指导的前提下,通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方式进行,以期证据失权制度能够兼顾案件真实和诉讼效率,促进诉讼公正。  相似文献   

6.
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诉讼模式转换所带来的适应性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而在当事人主导的诉讼程序中引入释明权制度不失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但在审判实务界,也一直未能对释明权制度引起足够的重视.释明权制度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整个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我国的存在有其可能性与合理性,它能在法律层面系统地赋予和规范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相似文献   

7.
中间确认在本质上是法院的一种实体性裁决,具有中间性和确认性二个特点,在效力上具有预决效力.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法官释明权,但已突破了传统释明权的范围.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理顺诉讼逻辑、提高诉讼效率、体现人文关怀,从而使民事诉讼机制更趋于合理.但其仍然在理论及实践上存在诸多困惑,出路是引入外国法中的中间判决制度以及确立诉之预备合并制度.  相似文献   

8.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既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这一诉讼权利的保障,又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程序性的限制。在重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还应借鉴国外立法例,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即“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规定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和建立当事人双方和法院的共同良性互动机制。  相似文献   

9.
释明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法官的突袭裁判并提高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发生了扭曲。要想将理想与现实的释明权归一,就必须明确释明权的行使限度,法官告知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并不违背“平等武装”的宗旨;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才能够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10.
释明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法官的突袭裁判并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发生了扭曲.要想将理想与现实的释明权归一,就必须明确释明权的行使限度.法官告知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并不违背"平等武装"的宗旨;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才能够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近一次的修订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拓展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民事诉讼立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从私权扩充到了社会公共利益领域,法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特别是人民检察院被赋予了民事公诉权,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惟其如此,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就不应被当做一种权利,而是具有权力的属性,其中包含了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表现为一种职责.民事公益诉讼诉权的行使也因此必须遵循一些特别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补救的范围以及他们诉权的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它对法院正确履行应有职责和对当事人正确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文章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揭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
现代社会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制衡和监督,对审判权的监督实质上是对其是否合法行使进行监督.法院裁判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是对法院裁判进行监督的前提.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制度,应通过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规范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关系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4.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细化,体现了司法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但理论上对该制度仍存在着误读,其根源在于:一是没有将该制度放在我国法治的社会基础上进行考量,过分强调了民事审判制度的独立性;二是忽略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纠纷解决价值;三是将法官的权威与司法权威画等号。为了实现法治理想,应当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基础这个视角下来审视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及完善。  相似文献   

15.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中,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积极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同推进诉讼。我国应当选择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以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符合这一要求,是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并且与我国国情相适应而应当成为我国的新选择。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仍需对当事人与法院的角色分配作出调整以构建该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6.
再审检察建议是目前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一种革新,利用这种便捷的监督模式,可以极大地缓解民行部门上下级案件分布和人员分配失衡的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事实上的“同级审,同级抗”,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和缺陷,导致了人民检察院无法全面履行自己的检察监督职责。文章从我国民行检察监督的现状以及在民行检察监督中推行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任意的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确定理论的突破,我国现行法对其的规定较为零散,范围过于狭窄,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究其原因,是因为受到传统当事人确定理论、律师代理制度及诉讼费用制度等限制因素的影响。德日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以选定当事人制度和团体诉讼为中心,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体系。我国应在完善当事人确定理论的基础上.以代表人诉讼为中心,引入团体诉讼制度,适当扩大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范围,重构我国任意诉讼担当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8.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两大法系中都是存在的,其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的功效尤为凸显。我国现行涉外民商事立法主动或被动地赋予了法官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使得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迈进了一步,但是立法的局限性进步仅仅是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自由裁量权由过去的空洞无序迈向有序。正值我国指导性案例成行之初,借助该契机,在建立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领域指导性案例体系的同时,实现法官在该领域自由裁量权的突破,弥补和修正立法的不足,也为金融危机等情势提供应对路径。  相似文献   

19.
婚生否认之诉是人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大陆社会伦理观念较为相近的台湾地区,其民法亲属编经过十余次修正,其亲属法日益与世界亲属法的潮流相融合。反观我国亲属法和民事诉讼法,仅就婚生否认之诉中适格原告问题仍无法达成一致。而适格原告是成功构建婚生否认之诉的前提。借鉴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成功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现状,论证我国婚生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不仅限于夫、妻及子女,还应有条件的包括第三人。  相似文献   

20.
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司法系统与民间社会均产生了深刻影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诉讼费用制度还不够完善,关于参加之诉的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就如何分配诉讼费用的问题面临“无章可循”的司法适用障碍。本文通过对诉讼费用的法经济学思考以及第三人诉讼制度法理的综合考量,对完善我国第三人诉讼形态下的诉讼费用分配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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