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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1)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限期治理制度的修订有很大的进步,但草案对于限期治理的适用条件、限期治理决定权主体以及限期治理基本要求等内容的有意回避,使这种修改没有改变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混乱之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规定限期治理的适用条件,明确环保部门拥有限期治理决定权,对限期治理期限、要求和配套措施加以确定。同时,为确保修订后《环境保护法》中的规范能够适用到各类环境污染防治之中,立法上要特别确立修订内容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
2.
刘超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2):78-82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一项基本的“末端控制”制度,在很多环境污染控制单行法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该制度在治理与控制环境污染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时至今日已经异化成为了超标排污的“护身符”,这是因为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存在着多种缺陷。我们可以分析该制度在决定权规定上的混乱、制度适用程序上的漏洞以及保障该制度实现的法律责任上的软弱等缺陷,来检视限期治理制度在当下控制与治理污染中的绩效,进而反思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王译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仅能够全面、及时救助环境污染受害人,而且能够起到降低投保企业运营风险,督促投保企业改进环保设施,加强环保管理的作用。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相比,还处于探索起步、逐步发展的阶段。针对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遇到的现实困境,通过借鉴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林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4):25-29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对农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造成了较严重损害,但农民对环境污染的救济却存在多重困难,应从价值层面强化维护农民生存权的法治理念,并从制度层面强化政府的环保职责和提高农民的救济能力。 相似文献
5.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3)
在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立案难、侦查难、起诉难和审理难的现象,因此,环境污染犯罪的诉讼机制亟待完善。就环境污染犯罪诉讼机制完善的总体思路而言,不仅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犯罪的特性及治理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现有诉讼机制的缺陷。具体完善措施包括:降低立案门槛,完善立案程序;建立专门的环保侦查机关,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实现起诉主体多元化,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成立专门审理法院,完善专门的审判程序;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6.
王京歌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8):16-18
环境污染事件接连爆发,作为一种监督体制,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应运而生。紫金矿业"环保门"事件所暴露的问题引发人们对这项新制度的一系列思考。本文通过厘清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淤滞"之所在,进而推导出解决的方案,希望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2)
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愈发严峻,建立环境警察制度,进一步强化警察权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规制和打击,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且有助于提升环境治理的整体效能。在对我国环境警察制度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建制困境、运行困境与实践困境三个方面对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现实困境深入分析,并对现有的环保部门主导警务模式、公安环保联合执法模式和公安机关内设独立警种模式进行了探究,以期为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卫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2):38-40
随着环境污染犯罪的日益繁多和复杂,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是遏制环境污染犯罪,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和保护公民环境权。 相似文献
9.
吕晓丹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8(1):64-67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不仅损害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但传统的诉讼方式及法律规定无法解决环境纠纷,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文中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缺失,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0.
石艳芳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1,12(6):74-77
委托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事委托执行立法中,委托执行制度需要的是完善而不是取消。本文针对现行民事委托执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委托执行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11.
建立我国环境警察制度,强化环境监察力度,运用警察权对环境污染进行全方位的规制,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在短时间内取得质的飞跃。但是我国现阶段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还没有规定环境警察制度,在理论研究中成果亦不丰富,导致环境警察制度的确立面临较为严峻的现实困境。在具体的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环境警察制度创立模式具有多样性。 相似文献
12.
刘超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4):66-69
环境与人体健康有着重要而复杂的内在关联,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立法目的,同时保障人体健康也是环境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对于环境损害的加剧和科技发展对于环境侵害与健康受损联系更深刻揭示,应该完善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以保障其将人体健康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而环境标准的性质及其法律意义决定它是环境法律保障人体健康的制度路径。 相似文献
13.
张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115-117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其不足之处很明显,了解了我国现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途径有: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采取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完善行政调解与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4.
张友宾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4):99-101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而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国内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的领域,有关立法也很不完善.因此,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和研究有效解决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完善机制,既是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也对环境法制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明辉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1):49-52,56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以及人们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环境方面的立法存在不健全之处,从而导致许多环境纠纷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致使污染受害者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进而使矛盾激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探讨如何树立环境权观念以及确立环境侵权责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刘继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2):36-39
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环境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我们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环境法制作保障.本文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等方面提出了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些措施. 相似文献
17.
胡晓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6):79-84
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农民跪求别再建"污企"》照片的出现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缺憾。只有通过立法的完善,才能强化执法,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才能最终防止受害人仰赖"苍天"保护其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相似文献
18.
许剑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5):58-61
不可量物侵害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物权法》首次规定了这一制度.文章研究了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和各国的立法模式,评价了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的优缺点,并探究了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最后阐明了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志祥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9,22(1)
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随之引发的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也越来越多。然而由于机制、制度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中国却未受欢迎。即便如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任意性责任保险无法比拟的优点,能最大限度地分散企业风险,有利于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赔偿;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度是最有效的保障措施,能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20.
论环境权之非法律权利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宫为所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12-114
环境权首先提出于西方发达国家,是人类对自然的掠夺性开发造成的环境危机的产物。在辨析各种环境权性质学说的基础上,通过对权利本质及其要素的分析,不难得出环境权不是一种法律权利而是一种法益。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在环境民事责任中,环境权没有利益落脚点,其利益落脚点在于财产权和人格权。承认环境权的法律权利地位将导致整个法律体系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由于成本大于收益而无法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