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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都赋予了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决定的撤销权,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除了<公司法>第86条与<证券法>第18条存在一定的冲突外,撤销核准决定之条件和撤销权的行使时限等都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必须结合行政程序立法,根据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来进一步完善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决定的撤销制度. 相似文献
2.
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谦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4):47-55
从权利的角度审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是企业为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而履行的义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无论对于公众自身财产及生命健康利益的维护,抑或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提升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成本考量之间.必然存有合理边界,这种边界尽管很难确定,但是,至少在环境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区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与自愿性是其衡量的一个参照标准.由于环境问题多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就体现于企业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即企业环境的预防性信息、治理性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济性信息.当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都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 相似文献
3.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及例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世界范围看,环境信息范围正在呈现形式多元化和内容扩大化的趋势.然而,在环境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涉及不同利益的冲突,而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则是协调的重要路径,只是这种私人利益之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由环境公共当局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实现的.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共决策中个体参与之缺陷及其克服——以近年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个案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环境行政决策涉及重大环境利益之时,公众基于自身环境利益或者公共环境利益之考虑,常会积极参与行政过程来表达利益之诉求。然而,由于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使得公众个体的参与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在转型期的中国,环境行政参与中更要强化公众参与主体的组织化,改变过多的公众个体无序参与之局面。 相似文献
5.
朱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1)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限期治理制度的修订有很大的进步,但草案对于限期治理的适用条件、限期治理决定权主体以及限期治理基本要求等内容的有意回避,使这种修改没有改变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混乱之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规定限期治理的适用条件,明确环保部门拥有限期治理决定权,对限期治理期限、要求和配套措施加以确定。同时,为确保修订后《环境保护法》中的规范能够适用到各类环境污染防治之中,立法上要特别确立修订内容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
6.
朱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2)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不仅表现为建设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之中,也包括建设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而现行立法对其规范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实践中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按违反"三同时"制度给予处罚,从而混淆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7.
公司不能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也谈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辑提示:如何保护公司小股东利益是近期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相关规定出台后,有关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为股东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等问题的观点,可谓见仁见智。本期刊发的这篇文章围绕上述问题作出进一步论述,希望藉此引起读者对相关问题的深入讨论。 相似文献
8.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缺陷及其补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则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实施无任何限制条件,常导致上市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滥设担保行为;其次,严格禁止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东债务的担保,不利于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再次,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在涉及对外担保之时,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披露信息以及披露哪些信息等问题立法上不甚清楚。 相似文献
9.
上市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要依据证券法律的规定发布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律中的重大事件并没有明确涵盖到突发环境事件,而且以价格敏感性作为衡量突发环境事件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常陷入困境。因此,必须考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特殊性.一方面.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概念与分类引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强化证监会与环保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作监管. 相似文献
10.
短线交易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2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短线交易是证券立法中的一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虽对此予以了规制 ,但仍存在明显的缺陷 ,应作如下修改 :短线交易主体范围应当扩大 ;证券投资基金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应不受短线交易之规制 ;在计算短线交易的收益上可采取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予以计算 ;归入权的行使主体不应仅规定为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行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