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规定有许多新突破,不仅将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抗诉情形与法院再审事由进行了统一,而且细化了检察机关再审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条件。特别是将“新的证据”作为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抗诉程序的情形之一,必将为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带来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挑战。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大量增加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它的规定对于解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申诉难"问题意义十分重大。修正案中关于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设定充分体现了"程序公正优先兼顾实体公正"的价值取向,但修正案中设定的个别程序性再审事由尚存在不足之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就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申请再审的程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强化了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健全了执行机构,为解决“申诉难”、“执行难”两大社会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持。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的个别事由、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亦存在有待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提起再审的主体方面,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时限等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从确立再审之诉制度、改革提起再审主体制度、合理界定再审事由、明确再审时限和次数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民事抗诉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Q市检察院近十年民事抗诉数据的分析发现,民事抗诉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包括抗诉标准存在一定的任意性,抗诉事由以实体错误为主,民事抗诉制度的实践出现了目标置换和功能变异.这与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目标多元与功能定位模糊有着内在关联性.民事抗诉应当回归再审程序的目标与功能定位,从严把握法定抗诉事由的法律解释;调整抗诉审查重点,紧扣程序规则识别抗诉理由;遵循民事诉讼规律,调整民行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相似文献   

6.
针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再审申请权规定简单化、启动主体多元化、再审事由原则化等缺陷,提出在重构民事再审程序时应对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再审程序与立法指导思想、裁判既判力、当事人处分权、诉讼效益等内在关系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一、我国民事抗诉再审制度的弊端 新民事诉讼法从三个方面完善了抗诉再审的规定。一是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二是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三是明确规定抗诉案件的裁定进入再审的期限。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抗诉事由不明确、接受抗诉法院不明确、进入再审程序时间长等问题,抗诉案件的审理进入了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事抗诉再审制度仍存在一些需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8.
论再审程序应体现司法效率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司法工作的主题,再审程序亦应体现客观公正与司法效率统筹兼顾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再审制度,对于申诉、申请再审和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时限、次数、审级、条件等没有实质性的限制.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情况普遍存在,影响了司法效率.依据效率原则,应确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基础的启动再审途径,实行一次再审终局制度,并对启动再审的时限、审级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9.
公正是再审程序的首要价值目标,但效率之于再审也绝非仅仅只是点缀。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公正价值的追求,但效率价值却被严重忽视,效率低下的问题较为突出。鉴此,在高效视野下优化民事再审程序显得十分必要。这就需要在"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依法纠错"与"有限纠错"相结合、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等原则的指导下,限制规范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科学设置再审事由,合理规划程序运作及确立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再审之诉制度之后,把民事抗诉再审事由与当事人再审事由进行等同就并不合适,可能会损及再审之诉的基础地位。民事抗诉再审事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相似文献   

11.
民事判决的终局性——既判力论与民事再审制度的衡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判决的终局性表示生效判决的效力.既判力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诉讼终局点的理论.民事再审是和既判力法律效果相排斥的制度,动摇了民事判决的终局性.既判力与民事再审制度相衡平的支撑点是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相对性.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在不断改革中逐步走向完善,但是由于立法上再审程序对普通程序的依附性没有消除,加之现有诉讼程序系统内某些自洽性的阙如,导致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诸多误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程序应定性为再审程序而非普通程序。在完善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时,应注意对程序违法是否导致发回重审作具体分析,恰当发挥重审制度的诉讼监督功能,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避免诉讼的延宕。实务中也有必要取消发回内部函,提升发回重审裁定的法律约束力。对调解书再审时,如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应裁定发回重审,并妥善协调与民诉法第204条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民事检察制度,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十分缓慢。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细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明确了再审法院和法院裁定的再审期限。这次修改推动了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弊端。本文从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内容及对民事检察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入手,分析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不足,并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进行粗浅的法律构想。  相似文献   

14.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关于再审程序划分的“三阶构说”日渐占据民事诉讼学界的主导地位.应从“三阶构说”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并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具体内容,并针对其中若干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提出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的理论方向和具体构想,力求建立起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再审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再审审理针对的是具有确定效力的终局裁判。但是它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以诉权为程序建构的基础。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使既判力和程序安定价值的有限化,而不是要否定既判力和程序安定。  相似文献   

16.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具有维护司法权威、稳定社会关系、实现诉讼经济价值。而再审是在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安定的基础上为弥补既判力的价值缺陷而设置的补充性救济程序。两者具有共同的目标——司法公正。新修改的民诉法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摒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理清再审程序的性质、功能和结构,构筑更加完善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7.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两年多的时间里,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因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和"再审"分段进行而导致重复审理,造成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通过对"再审之诉"基本含义的研究,深入分析产生实务难点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将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合二为一",确立"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再审为例外"以及"一个法院只能再审一次"的再审之诉管辖规则,统一并适当提高再审之诉中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的证明标准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8.
作为民事诉讼的事后纠错程序,再审程序的人性化对于尊重当事人追求公正的需求,维护国家司法权威具有特殊的意义。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人性化的缺失,不仅妨碍了再审价值的实现,而且极易导致司法权威的失落。因而重视并构建人性化的再审程序是司法文明建设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成为受理民事再审申请案件的主要管辖法院,民事申请再审作为独立诉讼程序正面临着重重困境。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为解决民事再审工作困难指明了出路。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有本质的区别,对"能动司法"的适度限制是"能动司法"意涵中的应有之义,通过能动司法制度建设,具体包括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的制度建设,解决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案多人少、涉诉信访压力大、各地裁定再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