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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而其他法律和各地法规的有关规定也比较原则,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面临如重大事项的范围如何界定、议题如何选取、决定程序如何启动、决定草案的起草和审议以及表决程序如何规范、决定实施效果如何监督等诸多问题,导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较窄、数量较少、做法不一,实施情况缺少监督,决定有效性有待提高。本研究收集上海、北京、天津,浙江、  相似文献   

2.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而其他法律和各地法规的有关规定也比较原则,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面临如重大事项的范围如何界定、议题如何选取、决定程序如何启动、决定草案的起草和审议以及表决程序如何规范、决定实施效果如何监督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3.
程灏 《浙江人大》2012,(6):10-14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不过与其他职权相比,该项权力的行使一直被认为是人大工作的"短板",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难以落实到位。重大事项的范围如何界定?议题如何选取,决定程序如何启动?决定草案的起草和审议以及表决程序如何规范?决定实施效果又如何监督?类似问题,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而其他法律和各地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原则,亟须各地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因为,让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成为政治生活的常态,不仅惠及民生,还将从根本上提高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4.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有效地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广西玉林市人大依据法律和本市实际,认真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提出了推进行使决定权规范化的三条措施:把行使决定权的正确与否当作人大职能发挥的重要标志;理顺决定权的程序;细化决定权的范围。他们把重大事项具体规范化为八个方面: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在执行中的部分变更;社会治安、社会秩序方面出现  相似文献   

5.
<正>党中央出台文件,专门就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下发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作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文件,它细化了人大、政府履职行权中涉及重大事项或决策的法律规定,突破了长期困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思想认识障碍,改变了一些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问题上简单随意及政府提交走程序走过场的方法模式,方便了操作,规范了工作,意义深远重大,抓好贯彻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6.
<正>讨论决定本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2017年1月,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这是我国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中央首次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专门部署,对于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具有重大意义。长期以来,相比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行使的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程  相似文献   

7.
徐海宏 《楚天主人》2013,(12):45-45
<正>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了不少卓有成效的探索,但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行使的一个薄弱环节。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与途径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夯实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基础。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这意味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  相似文献   

8.
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长期以来,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普遍存在着程序性决定多、实体性决定少,被动性决定多、主动性决定少,原则性决定多、可操作性决定少等倾向。主要是由于重大事项范围界定不够明晰、操作程序不够规范、贯彻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造成了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之间的差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人大把加强重大事项决定权建设,作为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但从目前情况看,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仍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个薄弱环节,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9.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虽然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地方人大未能充分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是相对的、动态的,应在"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这个标准的指导下,依据合法性、全局性、人民性、区域性、动态性、层次性、可行性原则,遵循严格的科学民主的程序,注重公众参与,采取概括事项与列举事项相结合的方法,对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0.
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讨论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西部十省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研讨会于 2 0 0 1年 7月 4日至 8日在贵阳市召开。会议着重交流了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及如何界定“重大事项”的做法和经验 ,探讨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法和途径。现就会议研讨的一些重要问题简述于后。一、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本经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研讨会中 ,新疆、湖北等省区的同志认为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 ,有以下几条基本经…  相似文献   

11.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要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努力实现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虚到实的转变在人大的日常工作中,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载体主要是决定和决议,如人事任免的决定,预算批准的决定等。伴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序推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否有效行使,能否实现由虚到实的转变,是人大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立足于省情,为实现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虚到实的转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方面要更加积极的作出高质量的决议、决定,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这些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2.
吴文毅 《人大建设》2014,(10):35-37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多方面原因,相对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的"短板"。如何减小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落差,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新解读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  相似文献   

13.
正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中办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以来,地方党委、人大普遍出台了贯彻执行的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或实施办法。从实施总体情况来看,党委将重大决策通过权力机关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意识有所增强,政府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的主动性也有所提升。但较之立法、监督及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仍是地方人大履职的弱项。比如,每年制定立法、监督议题计划且向社会公开,已成为地方人大工作的常态,而单独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实施年度计划的还不多,该项权力的行使随意性大,  相似文献   

14.
<正>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还存在着"四多四少"现象,即程序性问题决定多,实质性问题决定少;被动决定多,主动决定少;讲高票通过的多,真正审查决定的少;做出决议、决定的多,事后跟踪督查的少。提高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质量,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界定范围,不模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但什么是重大事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并没  相似文献   

15.
正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依法治市的有效措施。要重点突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断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相似文献   

16.
张立杰 《楚天主人》2013,(10):32-34
<正>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总体看,地方人大决定权的行使仍是薄弱环节。如何正确认识、科学规范、有效行使好这一法定职权,值得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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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确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流程,推进重大事项具体化、明晰化和标准化,让重大事项确定更具可操作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流失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对于地方立法、监督和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目前地方人大职权行使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有实务工作者将其归纳为"四多四少",即"提出意见建议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的多,主动行权的少;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具体指向的少"[1]。导致这一状况的因素有很多,就其规范层面而言,"重大事项"内容上缺乏实质性规定,形式上缺乏程序性规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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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事项的概念无须再进一步详尽定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领导权、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这一职权 ,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 ,如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 ,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做到既不失职 ,又不越权 ,是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的同志正在努力研究、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如何界定重大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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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人大工作实践中,经常听到一些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反映: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项最难把握、最难行使的职权。说它"难把握",是指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清晰、具体的内涵;说它"难行使",是指许多事情往往由党委、政府联合发文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便"插言"再说什么。加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法律并没有就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责任作出规定,无法追究法律责任,更未涉及诉讼程序。于是,有的专家学者甚至说:"这不像是法律规定,倒像是一种宣言,政治宣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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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加强本地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的进程,促进经济社又好又快的发展,是一个重要课题。河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河西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暂行规定》,界定了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明确了遵循的原则以及运作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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