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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家庭观念的更新,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这是不足为怪的。但是,我们在调处纷繁复杂的离婚纠纷中,却遇到过种种离婚假象:一是为解决子女城镇户口闹“离婚”。有的城镇职工,妻子儿女在农村,要转为非农业人口不符合条件。于是想出了一条“妙策”——闹“离婚”。他(她)们见人闹,背人亲,造了舆论“基础”就去离婚,并要求将子女判给男方。  相似文献   

2.
张林 《法制与社会》2013,(26):192-193
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倡导离婚要自由,要不断的解放人性,注重保护人权的同时,我们也应冷静客观地看到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对现实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当下离婚父母双方之间之所以存在这种不理智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行为,第一方面是因为受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大多数家庭之中只允许养育一个孩子,所以在大多数离异子女家庭,父母希望自己独立养育子女长大成人的想法实现。同时,离婚父母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的相关法律知识缺乏认识。  相似文献   

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是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视权或因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视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关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都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4.
符馨月 《法制与社会》2011,(20):190-190
现代社会高速运转,离婚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离婚,不仅仅宣告原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彻底解体,原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离婚率愈高,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年幼和无辜的未成年子女们,在承受父母离异,失去完整家庭、心理失落的同时,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物质、精神上的保护。本文就目前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处理进行探讨,譬如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权问题,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李梦娟 《江淮法治》2008,(20):40-41
离婚率逐年上升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对子女的影响是最大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建议修改我国目前的离婚登记与诉讼程序: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子女的.在“协议”和“诉讼”离婚前都必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愿望,而且应当由登记部门认真审查协议的公平性;同时设定离婚考虑期。至少应为一个月。  相似文献   

6.
上升的离婚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离婚而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讨论,如何保障离婚家庭的儿童权益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本篇文章以对贵州省离婚家庭儿童权益的调查数据为基础,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和相关制度对离婚家庭儿童权益的保障,探究如何才能最大化的保障和优化儿童的利益,使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能够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7.
一、轮流抚养的产生近几年来,在离婚诉讼中关于独生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早已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一些婚姻当事人为“争养”或“拒养”子女而闹得你死我活。这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审理工作,并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文从探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养”、“拒养”子...  相似文献   

8.
李兰 《政法学刊》2012,(3):25-29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普遍增长,离婚后有关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加并成为社会问题。作为现代亲权理论的产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制度,使我国婚姻法得到进一步完善。构建探望权制度对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的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婚姻关系变化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难点问题。我国《婚姻法》中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法律上漏洞,如探视主体过于狭窄;法律对中止探视权的情形规定不明确;探视权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等问题。本文统筹探视权制度立法精神,就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剖析探视权司法实践中重点、难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以求完善探视权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10.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深刻地影响着罪犯的教育矫治。伴随着变革的深入,社会进入转型时期。有些服刑人员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因犯罪服刑,而导致家庭“因罪致贫”,造成家庭生活出现困难,未成年子女辍、失学,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救助帮扶贫困服刑人员家庭及其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全社会的义务,也是监狱部门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 ,以及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并对婚姻家庭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庭是浓缩的社会细胞 ,其稳定程度如何 ,无不对社会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分析研究离婚现象及其规律性 ,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维护整个社会稳定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 ,笔者进行了社会调查。对某地区 10 0例离婚案进行分析研究 ,从中发现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  一、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一 )原告为女方的比例增多。在 10 0例离婚案件中 ,原告为女方的占 6 7%。女方提出离婚的占了大…  相似文献   

12.
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残缺家庭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残缺家庭,是指由于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出国而形成的不健全的家庭。在这种家庭生活的子女称为残缺家庭子女。近几年,由于父母出国或离婚等原因,残缺家庭子女剧增。严重影响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有的青少年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成了深刻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人们的传统婚姻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离婚率大幅度上升。现在,一提到离婚,人们最为关注的往往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后遗问题也日渐凸显,这就是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要求探视子女,此乃人之常情。但是,就是这样—个看似平常的问题却往往由于与离异双方之间复杂的感情纠葛交织在一起而变得难以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及诉讼也呈逐年上升之势。为了进一步厘清由探视权纠纷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作者最近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探视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探视权纠纷主要存在以下5种类型:  相似文献   

14.
陈健  曹鹃 《人民司法》2020,(11):50-52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后子女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在诚实信用和情势变更原则基础上,重点审查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必要时”。除非有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增加抚养费的特定情形外,均应尊重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约定的效力,不得随意变更.  相似文献   

15.
当前,离婚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离婚这一正常的社会现象,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同时也反映了一些社会问题,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改革开放给我们古老而文明的国度带来了经济上的腾飞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给社会带来了多方位和深层次的变革,人们的工作节奏、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的一系列变化,无不触动着家庭这一最敏感的社会细胞,而家庭内部最可能发生裂变的,也就是作为家  相似文献   

16.
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类纠纷就显得更加突出、尖锐,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妥善处理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抚养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工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更不会终止。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于加强父母对于女抚养教育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则认为,离婚后子女跟谁生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有的人还认为,既然子女跟对方生活,就是与自己脱离了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于是便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就更是如此。上述这些看法,明显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严重误解。  相似文献   

17.
近些年来,我国的婚姻关系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其中离婚率上升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无不叫人忧虑。于是,人们高举道德与法律的大旗,一方面,对离婚进行道德舆论的责难;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离婚的难度,尽可能限制离婚,这也就构成了婚姻法修改的一个重要主张。无疑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要受到法律的调节,法律可以限制离婚.但无法保证当事人留在婚内就一定比离婚幸福。长期以来,我们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样一种“家国一体”的思想观念支配下‘为了社会的稳定就必须保持家庭的稳定.为了家庭的稳定…  相似文献   

18.
通俗意义上理解,夫妻一旦离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也随即消灭,不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内容,但从传统社会生活的角度考虑,女性养育子女、照料老人、打理家务等等,其重心往往倾向于家庭而疏于事业,部分女性全职持家,从社会价值来讲,女性回归家庭对于老人、子女来说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丈夫一方也会因为“后方”稳定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但这一切仅存在于持续、健康的婚姻关系当中,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就会暴露出更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张迎秀人民法院审理由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在确定了女子随谁生活以后,接下来的就是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2款、第3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相似文献   

20.
无论何种法律体系,婚姻关系的解除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且要在离婚的过程中解决一些如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配等实际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对于离婚程序方面的规定与英格兰和成尔士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两国的婚姻方面的法律都规定了诉讼离婚的合法性及相关的程序,但是诉讼在离婚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另外,两国的婚姻法都规定了“调解”的程序,但是“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显然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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