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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1 毫秒
1.
行为人针对债务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债务人手机通讯录信息,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恐吓债务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同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分层处理涉案人员。  相似文献   

2.
刘仁文 《法学杂志》2023,(1):158-172+2
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入刑是加害人视角与被害人视角互动平衡的结果,其刑事不法涉及两个要素的叠加:一是催收手段之不法性,二是非法债务之反社会性。当前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逐步由物质性法益向以维护人格尊严为核心的精神性法益延伸,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法益应当是非法债务中债务人的私生活安宁,当不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达到严重扰乱债务人私生活安宁的程度即可成立本罪。基于反向检验的视角,私生活安宁法益说与“以刑制罪”原理的解释结论亦相契合。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面临口袋化风险,有必要根据法益的违法性评价和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非法债务”的界定形式上应符合“规范违反性”,实质上应具备较强的“反社会性”。本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催收行为的频率、次数、持续时间及造成的后果等。  相似文献   

3.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秩序与民间借贷秩序,也不是公民的财产权利,而只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是指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合法本息或合法债务,而不是指催收超出合法本息或合法债务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属于本罪的债务.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催收法律不予...  相似文献   

4.
樊辅东 《河北法学》2012,(3):186-190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纳分析,并对如何认定催收效力进行论证,最后对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5.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纳分析,并对如何认定催收效力进行论证,最后对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6.
在混业金融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不宜被强制分割和限定为信息中介与小额贷款机构。管控型的监管模式不仅滞后于社会对平台监管的需求,也损害了网络借贷产业的发展和监管的公信力。为了实现与产业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在监管理念上,推动监管成为内生因素,以公共产品供给为理念变革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核心规则;在监管策略上,调整既有的风险隔离策略,以功能主义与类型化为导向开放平台的中介类、增信类、借贷及衍生类业务,构建一体化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规则;在风险控制上,事前准入应引入产业发展、市场竞争与准入公平等考量,事中监测应通过穿透式监管识别业务属性并导入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信息监管上,强化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信息性监管和投资者教育等公共信息服务;在风险分担上,加强投资者权益救济,完善风险基金、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7.
债权人为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往往申请办理送达债权催收文书的保全证据公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向债务人送交债权催收文书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债权人直接将债权催收文书送交债务人;二是邮寄、发送数据电文等间接方式。实践中,公证在当事人送达债权催收文书过程中的作用就是对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进行证明。公证证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必须具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不当扩张倾向.催收手段的认定形式化,非法债务的范围缺乏限制,危害后果的认定偏重于侵害个人法益的判断而忽视扰乱公共秩序的考量.催收非法债务在违法性上与催收合法债务并无实质区别,非法债务在违法层次上的区分使得不同非法债务的催收存在危害性差异,催收手段的违法程度之别...  相似文献   

9.
一、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应当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认可。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相似文献   

10.
恶意透支中的"催收"要件属于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但并不要求银行的催收必须为恶意透支人明确知道,只要银行严格依照行业的规则进行催收即可,除非恶意透支人具有不可抗力的辩解;催收后3个月的期限属于认定持卡人的主观恶意的限制条件,若是持卡人已经明确无法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明显恶意透支的情节,则即使尚未经过3个月其仍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1.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目前已体现出诸多不合时宜之处,侵害债务人配偶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故应以“巨额债务”为临界构建双重推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则.具体而言,“巨额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享有抗辩权;一般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享有抗辩权.从而在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兼顾债务人配偶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创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改变社会固有债务文化,树立破产免责理念,促进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建立信用标尺,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明确"诚实"对债务人的价值指引,为诚实债务人提供低成本救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企业破产制度、个人征信体系和执行制度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下,创建条件逐渐走向成熟。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理论和规则。债务出清理论和信用公平理论分别在宏观和微观层面指导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从法庭内和法庭外两个层面共同构成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规则。进而在个人破产制度运行机理的指导下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法庭外债务清理制度和法庭内债务清理制度。  相似文献   

13.
<正> 破产,是指个人、合伙经营、公司或其他社会组织,无力偿还应承担的债务,债务大于资产,即可视为破产。债务人失去偿还债务能力,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要求债务人对债务偿还作出某种保证(如扣押、留置、抵押债务人财产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法院为防止债务人不适当地处分财产,防止其逃避债务责任,保护债权  相似文献   

14.
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定财产制度,建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不能忽视共同财产制。当前民法典适用时期,以物权外观原则区分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陷入困境,应以共同财产制为基础建构新的执行规则。依据共同财产制,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内部具有同等的份额。相对于另行诉讼、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以及先析产再执行,直接执行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可行方案。为顺利执行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可创设夫妻个人债务推定规则,共同财产查控规则,共同财产评估、控制、处置规则以及债务人配偶权利保护规则,实现法院执行与当事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法对“催收”行为的规定规范化不足而泛化有余,加之“催收”概念本身内涵不清外延不明,如何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讨论尤显必要。催收非法债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打击金融犯罪,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民人身权利。在此前提下,应明确“催收”行为与作为生活用语的催收行为在对象、行为性质、规范意义及强制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催收”行为的实质内涵是暴力胁迫等行为给他人人身或心理精神造成强制性,“催收”行为形式上有暴力胁迫型、侵犯自由型与软暴力型三种,对于这三种“催收”行为的理解要联系本罪的立法目的,更要紧密联系本罪的侵犯法益予以实质可罚性的判断,避免对“催收”行为入罪的扩大化。  相似文献   

1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直接影响到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有一些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但其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不同。有的从保护非举债方配偶权利和婚姻家庭整体利益出发,形成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合谋假离婚实现逃债,侵害债权人权利情形的发生;有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出发,形成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制造虚假债务,侵害非举债方配偶权利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对具体案件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困局,破解该困局的最佳方案应当是:依据兼顾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新解构。在实体法层面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为中心,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与清偿规则的有序衔接;在程序法层面,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李洁 《法制与社会》2012,(35):239-240
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借条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确认,而绝大多数债权人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基本上判决确认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侵害了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被一些恶意举债当事人利用而作为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律工具。本文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试提出个人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债务范围标准可以体现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与逻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期望避免“被负债”现象。《民法典》将原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法理逻辑由物权中共有改为法律行为理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法理逻辑上的理性回归,规避了共有逻辑下出现的随意借贷、“被负债”、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等现象;法律行为理论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以一以贯之的逻辑解释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并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但是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目前也并非完美无缺,在清偿规则、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方面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债务承担     
瞿缨 《广东法学》2002,(4):35-39
我国新《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关于债务承担之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债务人之特定的承受和相对的无因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是准物权契约与不要因行为。  相似文献   

20.
数字经济背景下,世界主要国家均在积极探索协调个人数据信息保护规则与跨境自由流动规则。《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要求成员国寻找到个人数据信息跨境自由流动及其安全权益保护的合理平衡点,以期形成统一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与监管的合作机制。我国正推进加入DEPA谈判,但国内法关于个人数据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则,与DEPA有关规则之间存在立法理念目标、规则设计目的和限制判定标准等方面的差异。中国式涉外法治现代化语境下,为更好调适融通我国国内法与DEPA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以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应合理援引例外条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可信任标志及认证制度,厘清需要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与内容,加强与DEPA成员国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与监管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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