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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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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突发事件中的信息自由与信息管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理当受法律保护,但基于个人隐私、国家利益、社会安全等法理,对信息的搜集、传播、公开,进行一定限制也是必要的。以我国突发事件中政府保障信息自由和限制信息流动的实际为出发点,透过比较法的视角,对政府在突发事件中保障公众信息自由的适宜路径,政府实施信息管制的正当性法理、具体标准以及程序要求等法律问题进行探索,具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2.
以互联网为基础载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极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知情权、监督权等的实现,但同时网络信息的匿名性、无序性、任意性的传播特点也为滥用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提供了最近场所,并因此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造成强烈冲击,导致多元化权益损害问题日益突出。网民在充分享有网络信息自由的同时,履行维护网络秩序、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共秩序安全的义务,是一个行为的两方面。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网络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有度限制信息自由辩证统一,协调二者的平衡是信息时代各国政府面临的重大法律治理问题。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机理在于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人民的知情权以及信息自由的三重价值。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知情权的宪法依据,可依法律解释而获得。对比中美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公开范围、救济途径、制度程序等五个方面,表明美国《信息自由法》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具体制度的规定具有理念与实践的差异,从而透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并指出《信息公开法》出台的必要与紧迫。  相似文献   

4.
信息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根发 《北方法学》2011,5(4):66-72
信息自由的"保护与限制"是一对孪生子女,这是许多国家的信息自由法或信息公开法上的一个现实或必然。在人类对信息自由理念的追求中,"保护与限制"形成对立和统一的局面。欧盟、美国和日本的信息自由法或信息公开法在信息自由的保护与限制方面各具特色,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我国在行政法规层面对信息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出了许多与国际接轨和创新的规定,但是在立法上还没有制定出类似国外的信息自由法或信息公开法。在信息自由的保护与限制方面,我国完全能够与世界各国求同存异,并对存异部分展开交流讨论,以缩小差异和分歧。  相似文献   

5.
德国《信息自由法》对于过程性信息保护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对于过程性信息的保护有诸多严格的限制,包括内容的限制和期限的限制:首先,严格区分讨论的过程信息与讨论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结果信息,前者免于公开,而后者则不能免于公开;其次,作为最终行政决定的直接准备性工作和前置决定在最终决定结束前免于公开,但在行政程序结束后也不再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6.
信息进入自由的纯粹工具主义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衍亮 《现代法学》2001,23(2):107-115
本文通过重新解析彼得对信息进入自由的论证过程,提出了信息进入权利的权利属性和权能结构。借助彼得的工具主义模型和彼得对知识产权哲学的独占主义信条的批判,我提出了信息法律的纯粹工具主义分析模型。我的讨论支持下列结论:(1)信息进入自由的权能结构是信息法律的主要内容,信息法律就是配置信息的权利资源的法律,追求权能结构设计的效率,就是追求这种权利资源的配置效率;(2)纯粹工具主义的分析结构中不存在普遍道德或者终极的正义命令;(3)正当程序和分权机制是维护信息法律“正义”品格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行政自由裁量的“自由”与“不自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德铸 《行政与法》2004,3(6):69-71
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张为有识之士所担忧,但迅速发展的社会要求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当然,这种裁量的自由是法律控制下的自由,超出法律界限的自由将不复自由因此,为保证法律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初衷,自由权力的行使应受到权力和权利的制约.  相似文献   

8.
一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也称信息自由、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它至少包括了解信息的自由、持有意见的自由、传播意见的自由、接受意见的自由、意见表达方式的自由,是一个以知情权为中心的法律构造。信息自由保障了一个人传递并且获得信息的权利。其正当性大致基于下面三个互相依  相似文献   

9.
信息自由的核心要义是指公民享有在不受公权力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借助何种工具,获取何种信息的权利。在我国《宪法》上,信息自由与以请求政府信息公开为内涵的知情权存在概念指向和规范基础上的分野。在人权条款入宪后所产生的价值和效力辐射效应的背景下,通过对《宪法》第35条表达自由条款进行目的论解释,可将信息自由纳入其规范领域加以保障。《宪法》第51条为公民行使信息自由划定了界限,同时也是对公权力限制公民信息自由的约束。德国的比例原则审查基准和美国的双重审查基准,为我国涉及信息自由的事例的合宪性审查作业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结合我国《宪法》文本和社会语境,公权力可基于保障国家荣誉和安全、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以及善良风俗和公共安全的理由,依法对公民的信息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人格尊严与信息自由构成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价值维度。二者的价值冲突导致了它们在实证中的对峙,也使制度设计者在价值与利益取向上陷入困境。我国只能在确保人格尊严前提下兼顾信息自由,这是应用价值位阶与排序规则进行思辨后得出的结论,更是出于回应本国语境中的历史与现实问题之考虑。为此,立法者应遵循大陆法系以法权形式保护民事利益的传统进路创设个人信息权,将维护权利主体人格尊严的诉求明确具体地体现在成文法当中;同时裁判者宜按照实质正义的标尺,适当限权并有条件地承认行业自律规范的效力,从而给权利人和信息利用人留下意思自治的空间,鼓励他们通过合作博弈共同促进信息自由。  相似文献   

11.
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发现--网络生存定律:信息社会离不开信息公开与信息自由.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两个趋势:那就是"开放"和"自由".迄今为止中国所发生的所有变化都可归因于信息公开与信息自由.信息应当是自由的,但是,自由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版权是信息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关注的是"创作投入".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为信息的复制和传播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当下最大的问题是对信息生产者和创造者保护不力.  相似文献   

12.
作为法学范畴的自由有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 ,即作为法律价值的自由体现为法律所追求和所实际建构出的社会自由状态 ,作为法律权利本质属性的自由则体现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或胁迫的自主性 ,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即自由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自由 (利益 )或实现某种自由 (利益 )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自由是人类基本的权利之一,同时它又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发展方向。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成为法律价值问题的核心问题。本文着重探讨了法律与自由的互动关系,并分析了自由价值的法律化的过程和实现法律的自由化的途径,同时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国家法治建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法的自由价值之体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俊香 《河北法学》2005,23(9):152-154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是人们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活动的权利。在国家生活中,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统一。实现自由、平等的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自由价值得到真正的体现。  相似文献   

15.
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16.
蒋璐 《法制与社会》2010,(21):19-19
自由是人类一直追寻的目标。在人类的发展中,一种对自由有着双刃剑作用的东西——法律产生了。什么是自由?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怎样?两者是否能找到一个平衡?现代法治是一项优秀的制度,它对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有怎样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究,寻找出这些问题的答案。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权——一种全球治理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万青 《知识产权》2006,16(5):20-25
信息自由权是公民自由地接受和传达信息的权利。保护并促进信息商业化成为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实行创新所必须的本属公共领域的基本信息正在被私有化,从而会严重扼制新知识的产生。本文分析了近10年来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同实现信息自由权利相冲突的情况,并讨论了关于信息自由的全球治理行动。  相似文献   

18.
关于用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可行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以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执行(以下简称易科罚金)是刑罚易科制度的一种。刑罚易科制度,亦称换刑处分或易刑制度已载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主要有三种:(1)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2)罚金易科短期自由刑或劳役;(3)短期自由刑或罚金易科非刑罚处理方法。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易刑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以及不同观点的考察,探索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以供学界同仁研究和立法机关参考。  相似文献   

19.
在西方发达国家表达自由被认为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每个人发展与进步的基本条件.根据美国的法律实践,法律对表达自由的保障,不仅适用于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无害的或中立的"信息"及"思想",而且也适用于那些令人不愉快的、扰乱国家或不利于某一部分群体的"信息"或"思想".因为这些都是"民主社会"的多样性、多元性与宽宏大量所需要的.在此前提下,任何有关表达自由的形式、条件、限制或处罚等方面的立法都必须是确定的.  相似文献   

20.
美国法律文化的自由及其局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国哲学家托克维尔和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相继考察了美国法律文化,描述了自由的特色及其突出地位.在美国法律文化中,自由经历了重要的转变,从放任的自由转向调控的自由,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从协商民主的视角看,这两种自由都有局限,更需要的在于公民的积极自由.在权威与自由的关系上,美国通过宪政机制防止政治权威滥用权力,并尝试通过大众文化消解政治权威,但根本措施在于公民积极行使公共自主权,主动参与政治和社会治理.当代美国的法律数量不断增加,调控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自由的保护,但要使法律与自由相容并真正成为保护自由的有效武器,必须实现公民自我立法,只有公民既是守法者又是立法者时,法律的发展才会与自由的扩大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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