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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受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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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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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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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能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82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当事人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其后的“判决和裁定”一节内容中也没有出现“管辖权异议裁定”这样一种类型。而后,1991年正式的《民事诉讼法》补足以上内容,在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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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3)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既然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限内提出,那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应同时提交答辩状?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无须再提交答辩状;二是管辖权异议与答辩状应同时提出.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第一,管辖权异议与提交答辩状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其性质不同,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的意思主张,是为了避免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而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而后者则是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实体权利提出的书面辩论.两者并非矛盾和排斥.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只是规定“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并没有规定可以不提交答辩状,可见,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影响提交答辩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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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受案的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管辖错误或管辖不当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比,惟独刑事诉讼在管辖权异议方面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是世界刑事诉讼的通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和谐,因而我国有必要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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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过于原则,适用程序不完备,导致审判实务中对此制度运用不规范,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根本价值难以实现。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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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通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并确定下来.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因此,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哪些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和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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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的主体和客体周溯,吴远阔所谓管辖异议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和主张。一管辖异议是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民事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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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探讨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救济制度及其在民事诉讼法上的设立价值,并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重新定位,将其异议主体界定为被告和受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实践中运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混乱,本文论述了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程序性审查的必要性,指出双重裁定缺乏理论和立法依据;并认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裁判具有逻辑判断性,必须排除“驳回起诉”在二审程序中的适用,而以发回重审的形式来解决二审程序中的非法院主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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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一问题,对于提高经济审判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条件、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况、处理办法以及有关修改民事诉讼法等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粗浅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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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情形有三种:(-)应当追加的原告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没有参加诉讼的;(三)依据《民诉法)第56条2款规定,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经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三种情形中,(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于被追加的原告和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民诉法)和《意见)则没有明确规定,也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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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 尤其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 管辖异议权的正当行使,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 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原则,适用程序不够完备,导致审判实务 中对该制度的运用不规范,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根本价值不能得以实现,并且在一定程度 上讲,加剧了管辖的无序,这种状况亟待改变。本文试图在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调查的基 础上,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价值,以及当前该类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初步 的分析,并寻找相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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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7月21日“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明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提出的异议,就本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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