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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物权法》确立其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可以原始取得也可以继受取得,其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用益物权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给农民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隐性市场的出现、一户多宅现象的增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在提醒着广大群众要适时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完善。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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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赋予了农民实实在在的物权。但其在内容、形式和体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明确承认物权平等原则、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地位和流转权、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与权属登记、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建立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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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表述,从"基础性作用"上升到"决定性作用",意味着要素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客观上要求必须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其中包括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等。这样,让农村生产要素充分涌流,农民得到应得的财产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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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以及基本特征确定了物权功能的主导地位。但鉴于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宅基地使用权的生存保障功能仍应存在。中国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规范的制度变迁呈现出逐渐与社会现实脱节的特点。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出让金的缴纳应当不同,行政审批应当坚持,权利救济程序应当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应当市场化,但还是应受到优先购买权、权利期限、权利登记等具体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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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中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或具有现实必要性.宅基地立法要兼顾农村宅基地的财产性与福利性,完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要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生态环境的原则.宅基地立法的具体对策与建议:建立健全宅基地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和完善宅基地管理的执法体制和手段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宅基地管理人员及农民的自觉守法意识.此外,还要抓紧制定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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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9):53-55
农村宅基地历来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与福利,其流转事关全国九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流转的态度并不明确。然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户籍改革的深化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宅基地流转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挑战。因此,有必要反思我国的宅基地流转制度,在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保障功能的前提下,构建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的转让制度,给予农民更完整的作为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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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其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将从制度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准入问题。从农村土地产权虚位,土地财政现象,农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城乡土地权利难统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六个方面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难点,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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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面临农民退出意愿不强;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和赋权扩权缺乏法律依据;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施主要靠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推动,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补偿资金筹措困难;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与财产功能难以兼顾;节约土地资源与便于农民生产的矛盾难以协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寻求破解之道。文章提出应通过合理确定宅基地的退出补偿标准,调控结余指标流向;完善法制,建立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为宅基地赋权扩权提供法律保障;合理制订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形成宅基地收益分配公平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强化村集体实力,增加政府投入,多渠道筹集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促使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有机协调等措施,化解上述难点,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