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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农民规范有序退出农村宅基地不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更是政府民本价值的体现。实践中,农村宅基地退出中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补偿标准不合理和农民配套权益保障不力。强化农村宅基地退出政府责任,不仅应建构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要保障退出农村宅基地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不仅应加强退出农村宅基地农民社会保障,而且应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政府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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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6):34-39
宅基地"供给侧"改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应为破除"房地一体"困境,激发宅基地"财产权利"属性,保障和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基于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宅基地"供给侧"改革应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政府和农村村委会互动监督机制,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批收回程序;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属性,兼顾公平与效率,遵循程序公开合理原则,坚持立法的轻重缓急原则;完善"失业保险"保障、结构再风险保障、再生存能力保障、立足于农村实际的农民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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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在实践中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及新农村建设,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发展效益同农民利益的"二重分割",其中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法律及制度配套滞后以及"替代性"保障的缺乏,构成了农民权益损害的"三元态势"。保护农民权益是一种责任,创新性引入利益相关者、利益集团、良性市场等理论;成立农民利益代表机构、加强立法及制度配套、探索替代性保障以及长期收益分配机制等,才能寻求农村宅基地退出完善的机制化弥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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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诺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5):83-86
宅基地对于保障农民住房及基础生存条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存的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等情况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故宅基地退出对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宅基地法律制度不完善、宅基地监管机制缺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等原因,致使宅基地退出面临着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风险。应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全面规制宅基地退出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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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城镇化包括人口、土地、经济和社会四方面,退出宅基地有效补充了建设用地,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通过分析比较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因素,找出内在联系,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由量到质的转型提供参考。研究发现,经济发达地区影响农民自愿退出意愿的正向因子大于负向因子,欠发达地区农民对于退出宅基地持谨慎态度,影响因子较多,且负向作用远大于正向作用;无论经济发达与否,退出后的宅基地居住补偿方式都对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有负向影响。政府要加强宅基地退出的宣传;严肃基层土地执法,规范宅基地发放与回收;加强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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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学刊》2020,(1)
宅基地是性质极为特殊的土地,从已购房农民视角来看,宅基地是"宅""家"与"乡土符号"三位一体的结合体。已购房农民宅基地的居住功能严重弱化,但作为"乡土情结"的象征功能出现反差性放大。此种意义上,宅基地作为"乡土符号"的性质更为重要,这与现代体制下集体土地性质相分歧,并成为已购房农民宅基地极不愿退出的深层阻因之一。在新时代背景下,应该提升城镇已购房农民住房保障能力,合理扬弃乡土惯习,增强现代场域吸引力,并在宅基地退出中积极维护其"家园意识",利用新的理念载体维护其"家"的传承的符号功能,采取柔性的退出策略和差异化乡村发展机制,以充分利用退出宅基地,积极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与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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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启动,不论是对解决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死结",还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并由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具体部署的新时代恢宏的乡村振兴战略,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激活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开路"先手棋"作用。近年,在广阔的农村地区,作为农民重要财产权益的宅基地利用现状和问题倍受关注:一方面,大量农民流入城镇并实现稳定居住就业,留在农村的宅基地闲置问题凸显,宝贵的建设用地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和盘活;另一方面,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短缺,乡村经济、社会建设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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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退休制度的本质诉求是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均等化,但现阶段面临农民身份多元化、土地权归属等制度性障碍。我国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是对社会生产方式不断适应和调整的过程,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落差"源于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理念差异。未来十年是大力推进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均等化的政策窗口期,应尽快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探索实行普惠式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加强通过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土地权益自愿退出的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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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外部性理论,能够更好地从经济学的视角理解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并在外部性内部化的基本思路指引下,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凸显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通过"完善闲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保障宅基地的农户资格权,通过"增设宅基地租赁权"适当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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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换房是土地流转中对宅基地流转的一种创新模式,地方政府与宅基地农户在宅基地换房过程中存在相关利益的博弈关系。在地方政府合理补偿,且宅基地农户接受换房的概率越高时,其博弈均衡结果更利于双方愉快达成协议,从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城镇化发展。因此,需通过缩小合理补偿同不合理补偿的得益差、增加地方政府采取强制措施的成本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进行合理补偿;通过提高宅基地补偿标准、提高换房后的相关效益、降低相关成本等方式促使宅基地农户接受换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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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问题突出,引起广泛关注。处理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问题是农民能否真正成为市民并顺利融入城市的关键。要在深入分析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土地问题的基础上,认清土地问题产生的根源是目前不合理的土地产权及其交易制度,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土地产权不明晰和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让农民带着土地利益进城;限制公权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侵害,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有效处置农村闲置宅基地,释放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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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理论视角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退出制度的构建需要进行深层次的规则设计,应当首先着眼宅基地权益主体的保护和尊重,从行为规则理论的角度分析宅基地使用上的权利滥用和权利懈怠情形,并深层剖析制度减损要素;同时,又聚焦社会公共福利的约束探讨权利保护的外延。从"公共政策理论"的视角探求宅基地退出制度的制度要素,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正当的退出程序,从宪法规范结构完善的角度探求退出制度的制度体系化和保护方式,着眼宪法规范的"至尊性"地位,明示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权益归属,并借此消除该机制建构中的"权利意识抵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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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政策文件与规章,制度目标侧重于生态利益的保障,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存在与中央政府的目标差异,实施结果背离了生态补偿机制协调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根本目标。目前生态补偿的制度需求集中体现在对经济利益的合理弥补方面,现行补偿标准偏低且缺乏差异化考虑,补偿方式单一难以持续性保障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有效供给。因此,有必要制定《生态补偿法》实现生态补偿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通过立法从程序和权限两方面约束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限制甚至牺牲经济利益的行为,激励地方政府对生态补偿的投入,有效弥补私有产权主体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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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向农民赋权"建构起一套农村地权制度,这种"赋权"将农村视为地权制度缺失的地方,将农民置于无权的地位。但是,农村有以土地的村社共有、平均分配为特征的传统地权习惯,农民凭村庄成员资格获得的地权是一种人格化的地权。地权因其人格化而具有不可交易性,限制土地交易与市场化配置,阻碍国家实现市场化改革目标。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强制固化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占有支配关系,在农村建构起物权化的地权制度,为推动土地交易与商品化创造条件。这种无视传统地权的强行建构在农村造成各种紧张,农民通过对各种制度、逻辑的选择性运用来消解这些紧张,抗拒国家力量的深入并维护乡村共同体的相对独立性,使国家地权制度的实际执行发生各种偏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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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107-108
农民权益保护是新农村建设中的关键问题。经济法视角下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益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土地归属,规划土地市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明确经济补偿依据,提高经济补偿标准;以"市场均衡"为目的,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国家经济干预,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开通利益表达维护渠道,构建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