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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美英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2):54-5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犯罪被害人财产性权利保护最常见模式。但具体司法实践中,这一模式常受到保护范围和诉讼程序方面因素的制约,表现为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害赔偿不充分及犯罪被害人知情权、庭审质证和辩论权、最后陈述权、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等难有保障。 相似文献
2.
刘韶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108-109
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享有救济性的权利和程序参与的权利。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由对抗到合作的转变,为被害人诉讼中心地位的复归创造了先决条件,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存在不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因素、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必须加强刑事和解制度自身的完善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3.
甄思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34-39
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特别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但整个新刑诉法的修订都是围绕着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这一立法目的进行的,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权利并没有得到增强。在以往及现行的刑诉法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直存在缺失,尤其是请求启动二审程序的权利,即启动二审请求权。通过探讨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可落实被害人启动二审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许振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1):52-54
通过对"黄静案"和"哈尔滨警察打死公民案"的简要分析,揭示我国刑事鉴定启动制度存在的弊端:在鉴定申请权和决定权方面,控辩双方权利不平等,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鉴定委托权完全由司法机关控制,排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完善刑事鉴定启动制度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定的鉴定启动权,将公检法三机关的鉴定决定权归于法院,规范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控制启动次数,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对公诉决定权制约机制是一种程序性的救济权利,目的是防止检察官滥用公诉决定权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公诉权的国家专属性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了被害人制约公诉决定权机制的最优途径是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构造中的诉讼主体地位,通过被害人程序性的制约权利防止公诉决定权的滥用,推动刑事司法程序正义的进步.鉴于中国的公诉决定权存在的问题主要为过分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公诉转自诉制度的不合理、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缺失等,笔者建议从承认犯罪行为的私人侵权性等六个方面完善被害人制约公诉决定权的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6.
刑事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提高对加强侦查程序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认识,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控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权利,可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7.
随着被害人学以及保护被害人运动的兴起,刑事被害人的研究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国现行的法律虽然为被害人设定了许多权利,但其实际地位远不如法律的规定。为此,有必要从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落实被害人地位,实现其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8.
《湖北社会科学》2021,(1)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尊重和保障。我国法律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有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既没有被害人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权的实体法律规定,也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程序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也往往难以达到"经济困难"的标准进而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犯罪人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是缓解被害人经济困境、抚慰被害人心理创伤、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方法。应将犯罪人赔偿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将损害赔偿纳入缓刑、减刑和假释的考察标准,以及尝试将刑事损害赔偿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设立创造性赔偿制度等来督促犯罪人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相似文献
9.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3):85-92
刑事损害赔偿权是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联合国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刑事损害赔偿规则具有独特性与创造性:赔偿资格认定标准具有柬埔寨独特的社会家庭特色,赋予了被害人完整的参与诉讼权,创设了非侵权的第三方赔偿主体,赔偿方式仅限于精神性赔偿与集体性赔偿。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刑事损害赔偿规则在国际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董士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3):56-60
我国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表面上看起来较高(当事人地位),也被赋予了很多权利,但由于这些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瑕疵,实行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而且我国侧重于对犯罪人人身惩罚权的满足,对被害人经济求偿权的保护则显得不够,也没有设立国家补偿制度和诉讼外的社会援助制度.我国应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努力实现被害人、犯罪人和国家三者利益的平衡,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在刑事诉讼实务中,与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相比,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在逐渐萎缩。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强化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本文首先对被害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进行了界定,进而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状况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着眼于进一步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提出了改革与完善的对策与措施,以期对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诉法》虽然赋予刑事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其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并不能真正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从而导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徒有其名。因此,应当借鉴各国立法法例。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立法,以使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真正确立,其诉讼权利得到真正保障。 相似文献
13.
一、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建立要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首先应关注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因为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程度直接决定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多少。综观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 相似文献
14.
一、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建立要解决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首先应关注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因为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程度直接决定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多少。综观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中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仅是出于程序公正、权力制约的考虑,同时也是实现权利保障、和谐司法的需要。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主要是证据的重要来源,其诉讼权利主要集中在参与权与救济权方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中被害人虽然有发表意见权,但没有程序选择权,知情权、获得法律帮助权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在程序简化的同时,也剪裁掉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有必要在认罪认罚中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同时还应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获得法律帮助权及有限上诉权。 相似文献
16.
马秀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1):18-20
刑事和解是起源于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刑事模式。刑事和解要实现的是加害人、被害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平衡,诉讼权力与诉讼权利的平衡,刑事严厉与宽缓的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18.
李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0):151-155
报复型犯罪是犯罪人在报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刑事被害人在遭遇犯罪侵害后,由于种种因素可能实施报复犯罪,从被害人转化成新的犯罪人。刑事被害人报复犯罪的预防对策:建立被害人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提高其对自身主体地位和诉讼结果的认同度;充分运用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措施,提高刑事被害人的受偿度;建立国家救助与社会援助制度,缓解被害人生活上的物质窘况。刑事被害人报复犯罪预防的实现路径:制定专门的被害人基本法,明确被害人权利和保障程序;成立被害人事务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被害人的救助和犯罪预防;发展、完善社工制度,加强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确保被害人工作的有序发展;建立健全预防犯罪的道德教育体系,削弱、清除报复犯罪的内因。 相似文献
19.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与被害人首先接触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发挥其对公诉案件被害人"引路人"的作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既要依法履行职权,还要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实现。虽然《刑事诉讼法》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赋予立案侦查阶段的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受到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忽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中确立正确的诉讼理念,加强对被害人人格尊严权与隐私权、人身安全权与财产权以及知情权与诉讼参与权等方面和获得指引与帮助的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传统刑事司法是“报应性”司法,片面强调惩罚犯罪,没能切实关注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通过“恢复性”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矫正犯罪以及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