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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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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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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独立发布立法解释以来,到2002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对《刑法》作出了七次立法解释。它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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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货币犯罪的补充和修改万选才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对《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货币犯罪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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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2)
黑龙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高法[1998]67号《关于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应否受理的请示》和豫高法[1998]130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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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第二项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决定执行后,有些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款时,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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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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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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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现行宪法关于社会保障权的规定现行《宪法》与社会保障权相关的条文包括第14条、第21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及第49条。内容包括:第一,对人民生活的改善。《宪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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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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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